案件名称与案号
何某诉上海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未经同意创造自然人的 AI 形象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业内通称「AI 陪伴者案」)
一审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9526号;二审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终777号(二审系准许撤回上诉裁定)| 本案实体裁判系一审判决,二审为准许撤回上诉裁定,一审判决生效 | 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本案另入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 中国法学网公布),并系最高人民法院 2022-04-11 发布的「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九案之一(该批列名为「智能算法软件侵害人格权案」)
关键词
民事 / 人格权 / 自然人虚拟形象 / 姓名权 / 肖像权 / 算法推荐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系公众人物,其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被用户大量用于某手机记账软件的「AI 陪伴者」功能。该软件由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用户可在软件中自行创设「AI 陪伴者」,设置名称、头像及人物关系(如男女朋友、兄妹等),并通过聊天语料与虚拟人物互动。何某发现,大量用户将其设置为「AI 陪伴者」并上传其肖像图片作为头像;被告通过聚类算法将「何某」虚拟角色按身份分类,以协同推荐算法向其他用户推介;更有用户参与「调教」算法机制,上传符合该虚拟角色人设的文字、肖像图片、动态表情等互动语料,经被告 AI 筛选分类后形成专属语料,用于「何某」与用户的对话,营造出与原告真实互动的体验。何某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创设、使用其虚拟形象,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及一般人格权,诉请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指出,自然人「虚拟形象」包含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具体人格要素,属于人格权客体;未经许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的,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法院认定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何某的姓名权、肖像权及一般人格权。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203 000 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上诉后撤回,一审判决生效。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① 首次正面界定「自然人虚拟形象」的人格权客体地位,涵盖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要素;② 平台以聚类+协同推荐算法放大虚拟角色可见度、并以用户语料「喂养」角色,构成平台的实质参与,而非单纯中立工具;③ 赔偿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对沉浸式 AI 互动侵害人格尊严的加重评价。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法条,上文说理部分所引法律依据以原文引述为准。
权威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补充来源
- 组级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转发北互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消息
- 官方佐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刊载北互五年工作综述(含本案庭审介绍)
- 案号与选编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 中国法学网公布)
- 组级发布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2022-04-11,载明该批九案均为「已判决生效」案件)
材料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 年 9 月 10 日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