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与案号
廖某诉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未经授权对包含他人肖像的视频进行「AI 换脸」处理,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发布: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
关键词
民事 / 个人信息保护 / AI 深度合成 / 人脸信息 / 肖像权可识别性
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吴某均为在网络平台拥有众多粉丝的国风短视频模特。被告系一款「换脸」APP 的运营者。二原告主张,被告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二人出镜的视频制作换脸模板,并将该模板上传至涉案换脸 APP 中,提供给用户付费使用以牟利。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既侵害其肖像权(未经许可使用肖像制作模板),又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非法获取并篡改人脸信息,通过 AI 技术抠除并替换人脸后用作付费模板),据此诉请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平台发布的视频均有合法来源,且视频中面部特征并非原告本人,未侵害其肖像权;另称「换脸」技术实际由第三方提供,被告未参与处理原告人脸信息,未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经审理发现,被告通过深度合成技术将原告面部替换为他人面部,导致视频中具有识别原告功能的核心特征(面部)被消解,公众通过该模板视频直接识别到的实为模板中他人面部,无法与原告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符合肖像权「反映特定自然人可识别外部形象」的保护要件,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但原告出镜视频包含个人信息,被告实施了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故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侵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本案确立「换脸」场景下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分流认定:面部被替换后不再具有肖像的「可识别性」,故不成立肖像权侵害;但人脸信息本身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未经同意处理即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这一区分(视觉相似性 vs 信息处理)对深度合成产业的合规判断具有直接指引意义。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法条,上文说理部分所引法律依据以原文引述为准。
权威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补充来源
- 组级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转发北互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消息
材料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 年 9 月 10 日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