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与案号

李某某诉徐州欣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 AI 合成的名人声音

一审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京0491民初10085号 | 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本案另入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 中国法学网公布)(案号据该公布文本补全)

关键词

民事 / 人格权 / AI 合成声音 / 肖像权 / 商业代言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系教育、育儿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的专业人士。2024 年,李某某发现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络平台店铺销售家庭教育类图书时,未经其许可,使用其公开演讲、授课视频,并配以与李某某声音高度近似的 AI 合成声音制作宣传推介内容。相关视频通过关联李某某的人格形象、专业背景及社会影响力,使消费者误认为李某某系该店铺销售图书的代言人或推介者,从而吸引关注并增加图书交易机会。李某某主张被告侵犯其肖像权及声音权,且被告作为图书销售者与视频发布者(带货主播)存在委托关系,应对视频发布行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被告辩称:其仅为涉案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和图书销售者,推广视频实际由其他网络用户(带货主播)发布,非自身制作;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负有一定容忍义务,涉案视频推介的书籍内容正面,未贬损其社会形象;且未给原告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经审理发现 AI 合成声音与原告本人声音高度近似,认定合成声音落入原告声音保护范围。涉案视频大幅使用原告肖像及合成模拟原告声音,未取得原告授权,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犯。对被告「视频由他人发布」的抗辩,法院结合被告作为图书销售者与带货主播之间的委托关系,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请求。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12 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本案把声音权益的保护延伸到商业代言场景:AI 合成名人声音用于带货宣传,既侵害声音权益,也因使用肖像、暗示代言关系而侵害肖像权;「公众人物容忍义务」不覆盖商业性、误导性的代言使用;平台店铺经营者不得以「内容由主播发布」推卸责任。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法条,上文说理部分所引法律依据以原文引述为准。

权威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共同侵权与审核义务要点的增补(2026-10-06 更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2026-09-16 发布)将本案作为案例二再次发布(官方直链 ),发布文本补充了两点裁判要点:其一,带货主播故意使用侵害他人人格权的素材构成侵权;其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委托人)对宣传推广内容未尽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审核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失的,与带货主播成立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协议中「发布视频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委托方担责」条款,成为委托人审核义务与过失判断的依据。发布文本并载明:一审判决日 2025 年 7 月 18 日,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索赔 25 万元,判赔 12 万元(赔礼道歉+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补充来源

材料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 年 9 月 10 日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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