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与案号
殷某某诉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侵权纠纷案
——自然人声音权益可及于 AI 生成声音
(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 |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 宣判:2024-04-23(双方未上诉,已生效)| 通称:全国首例 AI 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
关键词
民事 / 人格权 / AI 声音 / 声音权益的可识别性 / 授权范围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某系配音演员,以配音、播音为职业。2023 年 5 月,殷某某发现抖音用户「小禾侃剧」等发布的 119 部配音作品中,其声音被用于 AI 配音软件「魔音工坊」的「魔小璇」声音产品,且该产品页面显示播放量高达 3 256 728 530 次,严重侵害其人格权益。殷某某遂以某智能科技公司(「魔音工坊」运营方)、某文化传媒公司(录音制品提供方)、某软件公司(文本转语音产品开发者)、某网络科技公司(微软云平台经销商)、某科技发展公司(软件产品经销商)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下架侵权声音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50 万元、精神损失 10 万元。
法院审理与说理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法院逐层展开:
其一,原告声音权益是否及于案涉 AI 声音。 依《民法典》第 1023 条第 2 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规则。法院指出,声音与肖像均以可识别性为保护前提,但声音具无形性、不可视特征,识别性相对较弱,一般建立在反复多次或长期聆听的基础上。「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后的声音,只要一般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则该自然人声音权益可及于该 AI 声音。」 本案某软件公司仅使用原告一人声音开发案涉文本转语音产品,且经庭审现场进行文本转语音操作,生成的 AI 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具有高度一致性,可认定一定范围内的听众能将案涉 AI 声音与原告本人建立一一对应联系。
其二,被告对原告声音的使用是否有合法授权。 依《民法典》第 1018 条第 1 款比照,自然人享有依法录制、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声音的权利。经查:(1) 根据《兼职配音师聘用协议》,某文化传媒公司仅享有《穿越之凰谋天下》录音制品的使用及许可第三方使用原告姓名、肖像的权利,不包括许可第三方进行人工智能处理、生成 AI 声音;(2) 《数据授权书》并非原告本人签署,原告对签署不知情亦不认可;(3) 滑县声耀公司不构成表见代理——代理关系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即终止,某软件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代理原告签约的权利外观,且声音 AI 化处理可能对人格及财产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某软件公司未就授权进行合理审查,无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4) 某文化传媒公司与某软件公司签订的《数据使用协议》允许以商业或非商业用途使用、复制、修改数据用于微软产品及服务,同样不包括对声音进行人工智能处理并生成 AI 声音。
其三,侵权成立与责任承担。 五被告均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声音,实施侵害声音权益的行为。责任分担上:某文化传媒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某软件公司使用原告声音、某软件公司未获授权开发产品并授权他人使用,具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智能科技公司对「晓萱」产品未获授权不知情、通过合理价格购买、未作技术加工直接调用,对产品存在合法授权有合理信赖,不存在主观过错;某科技发展公司系经销商、某网络科技公司系云服务平台,销售有合法来源、主观无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方面,法院认为案涉 AI 声音仍可体现原告声音特征,一定程度上可产生替代原告声音的效果,导致原告丧失交易机会;且文本转语音产品的 AI 声音影响用户审美体验,是产品市场价值的重要决定因素,加之「魔小璇」播放量反映原告声音受市场欢迎程度,综合酌定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因原告未举证证明严重精神损害,不予支持。另,2023-09-25 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除实体要件外还需以撤诉方式消灭诉讼系属,本案原告未撤诉且双方均有推翻意思表示,该协议尚不能产生拘束法院裁判的效力。
裁判结果
被告某智能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殷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经法院核准,拒不履行则由法院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布,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殷某某经济损失 25 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① 声音 AI 化的合法性闸门在「授权范围」——录制录音制品的授权不等于授权声音 AI 化;② 层层转授权的链条中,下游使用者对授权真实性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否则不能以「善意」免责;③ 播放量等平台公开数据可作为损失酌定的市场参考;④ 人格权益侵权中,精神损害须有严重性举证。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法条,上文说理部分所引法律依据以原文引述为准。
权威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判决书(公开转载)。同一生效裁判另入选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案例 2),系同一案件的不同发布渠道。
补充来源
- 组级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转发北互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消息
- 判决书全文(非官方转载,知产力·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收录):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侵权案一审判决书
- 官方佐证(人民法院报·北京日报客户端):北京互联网法院入库案例(六):殷某某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7-2-474-001)
材料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 年 9 月 10 日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另据 (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判决书公开转载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