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与案号
指导性案例 263 号: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2017)沪 0110 民初 25167 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19 年 5 月 17 日
二审(2019)沪 73 民终 263 号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2020 年 10 月 13 日
关键词
民事 / 不正当竞争 / 数据 / 关联账号服务 / 用户授权
基本案情
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某网络公司)运营甲网站,为求职者提供工作和职业发展机会。个人会员填写简历时可设置控制权限,既可允许招聘企业用户搜索简历,也可禁止包括招聘企业用户在内的任何人搜索;招聘企业用户发布职位后,求职者可主动投递简历;甲网站另向招聘企业用户提供有偿简历搜索服务,购买后可进入数据库搜索求职者允许搜索的简历,获取的简历可在会员账号内查看、下载或发送到指定邮箱;用户登录甲网站需输入图片字符验证码。
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信息公司)运营乙网站,主要提供简历管理、招聘管理、大数据服务,设有"关联外网账号"功能,便于招聘企业用户集中处理在甲网站和其他网站获取的简历。使用该功能需专门授权,用户设置并输入其在甲网站等其他网站的账号、密码后即可自动登录关联网站,并可自行选择是否同步获取简历到乙网站招聘管理流程或简历库。
某网络公司发现,招聘企业用户在甲网站经接收投递和主动搜索下载两种方式获取的个人简历,在使用"关联外网账号"功能后可在乙网站中搜索到。某信息公司则称,招聘企业用户使用该功能后仅能将简历同步到自己账号内,其他用户不能在乙网站汇聚简历库中搜索到。双方分别以公证方式固定证据。2017 年 11 月 23 日,某网络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起诉,请求判令停止行为、消除影响、赔偿 500 万元。
法院审理与说理
争议焦点:某信息公司提供关联账号服务并获取、保存、使用案涉简历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关于关联账号服务的性质。关联账号服务"系通过绑定用户在不同网络平台上的多个账号,达到共享数据、权限或者功能的目的,以提供更为便捷的使用体验",在网络空间中是较为常见的服务模式(如招聘市场、电子邮箱领域)。法院明确一般规则:“在不侵害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网络用户使用关联账号功能,将其持有的数据在不同网络平台间转移,系合法正当行为。”
第二,关于行为正当性。某网络公司对甲网站采集生成的数据"有实质性投入和贡献,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但不得阻碍招聘企业用户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转移等合理处理";招聘企业用户对通过有偿支付对价、接受求职者投递等方式收集的简历数据可以进行转移,包括使用关联账号转移;且关联账号未超出求职者对个人信息处理范围的预期——同步后简历"只能在招聘企业用户的账号中搜索浏览,他人无法在乙网站获取",不存在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分三点论证:(1)关联账号功能由招聘企业用户"自行选择是否关联、是否自动同步或者保存简历,并自行输入其在甲网站等其他网站的账号、密码",服务实现"均为用户自己的意愿";(2)经技术调查官查证,某信息公司设置程序读取验证码,“系实现关联账号功能所使用的一种技术手段”,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3)简历下载至乙网站服务器"是关联账号功能实现的必然结果",而同步的简历只能在招聘企业用户账号中搜索浏览,他人无法获取。综上,案涉行为没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亦未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某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1)确立"用户授权 + 数据转移"的合法性边界:在用户同意且不侵害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平台不得以数据权益为由阻碍用户将其持有的数据跨平台转移;(2)“绕开验证码"不等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妨碍网络服务运行——技术手段的定性应回到其功能目的;(3)平台数据权益与用户数据权益发生冲突时,本案给出了明确的优先序:用户对自身数据的合理处理优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条。
权威来源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审判业务—指导性案例」栏目发布的第 47 批指导性案例(法〔2025〕150 号,2025 年 8 月 28 日发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