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与案号

指导性案例 267 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

审判阶段 一审(2020)渝 01 民初 1035 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2 年 6 月 29 日;二审(2022)渝民终 859 号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2 年 12 月 26 日
执行阶段 (2023)渝 01 执 164 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 年 3 月 24 日裁定、2023 年 4 月 27 日结案

关键词

执行 / 执行实施 / 网络平台账号 / 账号密码交付 / 实名认证信息变更

基本案情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起诉,请求确认名为"浪某仙"的某平台账号归其所有,判令游某梅等交付账号及密码、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618 万元。生效判决(一审、二审)确认账号归属某文化传媒公司,游某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账号及密码,驳回赔偿等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游某梅未履行,某文化传媒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法院向平台运营服务商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清空案涉账号原实名认证信息、重新认证为某文化传媒公司身份信息并换绑其指定手机号码。另查明,游某梅因涉刑事案件自 2022 年 9 月 18 日起被羁押,后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作出裁定,清除"浪某仙"账号中游某梅的实名认证信息,解除原绑定手机号码并换绑为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手机号码;裁定生效后按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平台运营公司协助完成对案涉账号登录密码、实名认证信息和注册手机号码的变更。2023 年 4 月 27 日结案。

法院审理与说理

执行争议焦点: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应当如何实现账号权利的完整移转。

第一,交付的实质是完整移转账号权利。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理由,案涉账号系某文化传媒公司决定注册,因企业注册认证须先以手机号注册,故由时任法定代表人游某梅以手机号注册并由其代表公司管理;依判决确认的交付内容,“应当是将账号全部的用户权限、权益等完整交付”,交付的关键是使申请执行人"实现对案涉账号依法占有、独立控制,进行运营、使用、管理"。
第二,“仅交付账号及密码"不足以实现交付目的。网络平台账号"高度依赖实名制认证和注册手机号码验证”;若仅交付账号密码而未清空实名信息、变更手机号码,掌握注册信息的他人"依然可以凭注册的实名信息、手机号码等重置账号及密码",影响合法权利人的占有、控制、支配等权利;且申请执行人对账号管理、后台运营、数据迁移等事项,也会因没有注册用户身份及手机号码验证而难以实施;“一旦他人非法使用该账号从事违法活动,将对核实行为主体身份带来困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账号交付的核心内容应当是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注册用户身份及手机号码。
第三,变更方式的程序选择。依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通常变更账号主体信息应经向平台申请、平台认证核验并公示主体变更信息等程序;但被执行人客观上存在履行障碍(被羁押),故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以通知相关平台协助执行的方式,完成案涉账号实名身份信息等的变更”。

裁判结果

2023 年 4 月 27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该案执行完毕。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1)确立网络平台账号作为可执行财产(数字资产)的"完整交付"标准:账号交付必须连同实名认证信息与绑定手机号的变更,否则权利无法真正移转;(2)明确网络安全法实名制规则与民事强制执行的衔接路径:在当事人履行障碍时,可经由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平台直接变更实名信息;(3)对暗含身份属性的数字资产(账号、店铺、粉丝号等)的司法处置具有示范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 2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63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21 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 259 条)。

权威来源


(首批 6 件完。第二批:北京互联网法院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 8 件;第三批:AIGC 著作权与生成式 AI 平台责任案;第四批:涉 AI 人格权案,另行交付。)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审判业务—指导性案例」栏目发布的第 47 批指导性案例(法〔2025〕150 号,2025 年 8 月 28 日发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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