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与案号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AIGC 平台 LoRA 模型训练著作权侵权案(业内通称「杭互 LoRA 案」)
一审 (2024)浙0192民初1587号(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09-25 判决);二审 (2024)浙01民终10332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12-30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浙江法院 2024 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关键词
民事 / 著作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LoRA 模型 / 帮助侵权 / 平台注意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经授权获得涉案奥特曼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及相关维权权利。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某 AI 平台的运营主体,通过该平台提供 Checkpoint 基础模型和 LoRA 模型(一种针对大规模预训练模型的高效微调技术),支持图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诸多功能。在该平台首页及「推荐」「IP 作品」项下,存在包括奥特曼在内的各类 AI 生成图片以及 LoRA 模型,可应用、下载、发布或分享链接。被诉的多个奥特曼 LoRA 模型系由用户上传奥特曼相关训练图片、选择平台基础模型、调整参数进行训练后形成;用户分享奥特曼 LoRA 模型时会将 AI 生成的奥特曼图片作为封面图和示例图,其他用户可通过输入提示词、选择基础模型、叠加奥特曼 LoRA 模型,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提供奥特曼有关模型的训练和发布服务,删除已有奥特曼训练模型、图片等跟奥特曼有关的全部物料和相关数据,对奥特曼及相关关键词在全平台的未授权使用行为进行屏蔽);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0 万元。
法院审理与说理
(一)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系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而非网络传播内容的提供者,并未直接实施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但鉴于:奥特曼动漫形象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诉侵权图片由用户上传后,置于平台中能够被明显感知的位置,被告应当知道相关内容具有较大侵权可能性;用户通过叠加奥特曼 LoRA 模型可以稳定输出图片角色形象的特征,此时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用户使用行为的结果增强了可识别性、可干预性;被告从涉案 AI 创作服务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有能力采取却怠于采取符合侵权行为发生时技术水平的必要措施——综上,被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害涉案奥特曼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被告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本身看,涉案服务方便了用户的作品创作活动,有利于文学、艺术创作的繁荣,并未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从对著作权人、消费者、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看,基础模型和 LoRA 模型训练、参考生图的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用户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进行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一般不会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且新旧作品间影响力的此消彼长是竞争的常态化结果,并非对在先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损害。故对不正当竞争的诉请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涉案奥特曼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删除已生成并发布的涉案奥特曼图片、奥特曼 LoRA 模型,停止提供相关奥特曼 LoRA 模型的发布和应用服务,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3 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 年初该案入选 2024 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判决生效后,杭州互联网法院向被告发出全国首份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司法建议书,从完善「通知+必要措施」机制、加强对 LoRA 模型的平台监管、强化平台知识产权日常管理、推进人工智能合规建设和行业自律四个层面提出改进建议。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① 平台提供模型训练工具(LoRA)并设专区、榜单、激励引导用户上传侵权素材的,其对侵权素材的注意义务相应提高,责任按「服务类型+干预程度+获益情况」综合认定;② 「直接侵权/帮助侵权」的区分与技术中立抗辩的射程:技术中立否定不正当竞争,但不免帮助侵权的注意义务;③ 平台「明知或应知」的判断要素:权利作品知名度、内容展示位置、生成结果的可识别性与可干预性、直接获益、措施采取的可行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款(详见上文说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详见上文说理)。
权威来源
浙江法院 2024 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文本(一审、二审案号及裁判内容);杭州互联网法院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司法建议书报道。
补充来源
材料来源:浙江法院 2024 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文本;公开转载的判决与司法建议报道(判决书全文官方未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