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与案号
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业内通称「人脸识别第一案」)
一审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1民初6971号,2020-11-20 公开宣判 | 二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10940号,2021-04-09 公开宣判
专题归属:在先经典(2021 年前)。该案裁判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施行。
一审法院是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案号「浙0111」即富阳区),部分媒体表述为「杭州互联网法院」,与案号及官媒报道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文本已收录本案:该院《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2021-11-02 发布,案例八)载有本案基本案情、两审判项与二审裁判理由(见页末「权威来源」栏),本页案情与判项据该官方发布文本写实。
一审程序(据非法院渠道的一审判决书全文转载文本):该院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收到立案材料后引入诉前调解程序,因调解未果,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正式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中止诉讼,恢复后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作出判决。审判人员:审判长喻青霞,审判员唐承飞、马嶙侃,书记员周锋。判决载明如不服可于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民事 / 服务合同 / 生物识别信息 / 敏感个人信息 / 必要原则 / 违约责任 / 人脸识别
基本案情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所载《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案例八(2021-11-02):
2019 年 4 月 27 日,郭兵向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购买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的双人年卡并支付卡费 1360 元。野生动物世界以店堂告示形式公示指纹识别年卡的办理和使用说明,郭兵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并录入指纹和拍摄照片。在双方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野生动物世界将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于 2019 年 10 月 7 日停用指纹识别闸机;先后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和 10 月 17 日向包括郭兵在内的年卡消费者发送两条短信,告知年卡系统已升级,若不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将无法正常入园。2019 年 10 月 26 日,郭兵至野生动物世界交涉,园方表示原指纹识别方式已无法入园、未注册人脸识别系统将无法入园。郭兵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退卡,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中涉及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的内容无效;二、赔偿年卡卡费及为解决纠纷支出的交通费等费用;三、删除郭兵提交的全部个人信息等。
法院审理与说理
(一)一审说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据杭州网 2020-11-22 报道所载法院认定)
- 野生动物世界基于年卡用户可在有效期内无限次入园畅游的实际情况,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以达到甄别年卡用户身份、提高年卡用户入园效率的目的,该行为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要求。
- 客户在办理年卡时,野生动物世界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告知购卡人需提供部分个人信息,未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其他规定,客户的消费知情权和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未受到侵害;郭兵系自行决定提供指纹等个人信息而成为年卡客户。
- 审理中未发现有证据表明野生动物世界对郭兵实施了欺诈行为,驳回原告主张的欺诈问题。
(二)二审说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案例八所载裁判理由)
- 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 经营者只有在消费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方能收集和使用生物识别信息,且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 经营者违反双方约定处理信息或者因违约而停止提供某项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删除与其违约情形相对应的个人信息。
- 郭兵在知悉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内容的情况下,权衡后自主作出办理年卡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双方之间的合同条款,对郭兵不发生效力。
- 郭兵办理指纹识别年卡时选择权并未受到限制或侵害,野生动物世界的行为亦不构成欺诈,但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
- 野生动物世界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表明其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
- 鉴于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故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裁判结果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文本):
一、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 1038 元;
二、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
三、驳回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均提起上诉。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文本):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
三、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四、驳回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官方发布文本另载典型意义:本案系数字经济背景下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依法保护了消费者对人脸等身份识别信息享有的合法权益,对生物识别信息收集加以规范;裁判结果兼顾鼓励数字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两大需求。
来源说明:上述两审判项与二审裁判理由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文本整理(该文本为案例汇编发布稿,非判决书原件);一审裁判理由据杭州网报道所载法院认定整理。判项的具体文字表述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 生物识别信息(人脸、指纹)属敏感个人信息,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该认定作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前,其后的现行法以专节(敏感个人信息)予以规范。
- 合同条款的识别:指纹识别店堂告示构成合同内容且有约束力;经营者单方以短信变更入园方式(人脸识别)的店堂告示并非合同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
- 单方变更服务方式构成违约:经营者在合同履行中单方改变约定的服务方式,即使其技术手段本身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仍构成违约。
- 超出事前收集目的的处理行为应停止并删除:以已收集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存在侵害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应删除相关信息。
- 时际法提示: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违约路径),不是侵权之诉;裁判时适用《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收集必要原则,二审作出于 2021-01-01《民法典》施行之后,因时间效力规定仍适用当时的合同法。不得直接以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评价本案裁判。
相关法条
裁判时实际适用(据二审说理所述裁判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规定。
裁判所引具体条文号(据非法院渠道的一审判决书全文转载文本):判决载明「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判决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来源说明:上述条文号取自非官方平台转载的一审判决书全文(见「权威来源」栏),未经法院官方渠道文本复核,援引时请以法院文书原件为准。
对照规则(发布在后,非本案裁判依据)
- 现行法对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6 条(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遵守的规定)、第 28 条(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与处理要件)、第 29 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单独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34—1039 条(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 在后的规则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 中(三)要求「准确适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相关责任,与本类案件转入现行法路径后的审查方向一致。该文件 2026-09-07 发布,本案裁判时尚未发布,仅作对照。(引用体例:该文件各项以(一)至(二十四)编号,正文单元不称「第X条」,本站按原文以「(X)」形式引用。)
权威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2021-11-02 发布,案例八为本案;载基本案情、一审判项、二审裁判理由与二审四项判项)
中国新闻网:「人脸识别第一案」二审宣判:删除原告指纹识别信息(2021-04-09,中新社稿,载二审宣判时间与增判内容)
China Justice Observer(第三方研究项目站点):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1民初6971号民事判决书全文转载文本 —— 非法院渠道(判决书全文转载文本,非判决书原件)。
来源说明:首项为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案例汇编文本(官方渠道,但非判决书原件);其余为官媒报道(中国新闻社)与地方党报新媒体平台报道(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杭州网);末项为非官方平台转载的判决书全文,(非判决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