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与案号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业内通称「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案)
一审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4034号:2017-12-06 立案,2018-06-15 依淘宝公司申请作出禁止被诉侵权行为的行为保全裁定,2018-08-16 判决
二审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2018-12-18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专题归属:在先经典(2021 年前)。该案裁判时数据领域专门立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施行。
入选:据法院发布文本,本案被《人民法院报》评为 2018 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并入选「2018 年中国法院 50 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为《杭州法院司法保障数字经济十大案例》案例一,被称为首例涉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与权属判定的新类型案件。
程序事实(据一审判决书):一审审理中,美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03-29 被裁定驳回,其上诉后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29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8-01-10 淘宝公司申请追加谢松林为共同被告并获准许,2018-08-07 申请撤回对其起诉并获准许;2018-07-20 公开开庭审理。
关键词
民事 / 不正当竞争 / 数据产品 / 衍生数据 / 竞争性财产权益 / 三重授权 / 行为保全 / 技术中立
基本案情
原告主张: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公司)系阿里巴巴卖家端「生意参谋」零售电商数据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者。「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是在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痕迹所产生的原始数据基础上,经过深度分析处理、整合加工而形成的预测型、指数型、统计型衍生数据,呈现形式为行业大盘趋势图、商品店铺榜、搜索词分析、买卖家人群画像等板块的排行数据与指数。淘宝公司认为,涉案数据产品中的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均系其无形资产,其享有财产所有权及竞争性财产权益;美景公司的被诉行为已实质性替代涉案数据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判令美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500 万元。
被诉行为: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景公司)以提供远程登录「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淘宝用户电脑的技术服务为招揽,通过组织、帮助他人利用已订购「生意参谋」服务的淘宝用户所提供的子账户获取「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从中牟取商业利益(据一审判决书所载被诉行为)。另据《法制日报》(中国新闻网转载,2019-01-22)报道,美景公司开发和运营「咕咕互助平台」软件及「咕咕生意参谋众筹」网站,教唆、引诱已订购「生意参谋」产品的用户下载该软件、共享子账户并从中牟利。
查明事实要点(据一审判决书):经公证保全,涉案网站「生意参谋租用」栏目的租用客户数升至 13226 户、类目 58 个、子账户 245 个;2018-06-15 一审法院作出禁止被诉侵权行为裁定后,涉案网站与「咕咕互助平台」已暂停运营;淘宝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 6900 元。
法院审理与说理
一、一审说理(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据一审判决书全文)
一审确定的争议焦点为四项:①淘宝公司收集并使用网络用户信息的行为是否正当;②淘宝公司对「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是否享有法定权益;③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④本案民事责任的确定。
- 关于争议焦点①(信息收集使用的正当性):信息是数据的内容,数据是信息的形式;涉案数据产品的数据内容虽来源于原始数据,但原始数据只是网络用户行为痕迹信息外化为数字、符号、文字、图像等方式的表现形式。一审从规则公开(淘宝公司已向用户公开涉及个人信息、非个人信息收集规定的法律声明及隐私权政策)、取得同意(用户注册账号时通过服务协议、法律声明及隐私权政策的形式取得授权许可)、合法正当性(经授权后收集使用的原始数据均来自用户主动提供或平台自动获取的活动痕迹,不存在非法渠道获取信息)、行为必要性(目的在于通过大数据分析为用户经营活动提供参谋服务,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四个方面认定淘宝公司收集、使用网络用户信息以及数据产品公开使用网络用户信息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正当性。
- 关于天猫网用户信息的「三重授权」规则:作为第三方的淘宝公司使用天猫网用户信息,受「用户授权网络运营者+网络运营者授权第三方+用户授权第三方」的三重授权许可使用规则限制;经审查天猫网《隐私权政策》已明确用户个人信息可能与其关联公司共享,且天猫网商户及会员统一使用淘宝网账户并在注册时同意相关协议与政策,故可认定淘宝公司已获得用户信息提供者的同意。
- 关于争议焦点②(数据产品的法定权益):涉案数据产品所提供的数据内容不再是原始网络数据,而是在巨量原始网络数据基础上通过一定算法,经过深度分析过滤、提炼整合以及匿名化脱敏处理后形成的预测型、指数型、统计型的衍生数据,其呈现方式为趋势图、排行榜、占比图等图形,已成为网络大数据产品。一审认为,该数据产品是淘宝公司的劳动成果,其数据内容中所包含的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均系淘宝公司的无形资产,淘宝公司对此依法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
- 关于是否享有「财产所有权」:是否赋予网络运营者享有网络大数据产品财产所有权,事关民事法律制度的确定;限于当时的法律对数据产品的权利保护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对淘宝公司的该项诉讼主张,一审法院不予确认。(即:确认竞争性财产权益,不确认财产所有权——据一审判决书。)
- 关于争议焦点③(不正当竞争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不仅局限于同业间的竞争行为,也包括跨行业间的竞争行为。美景公司以提供远程登录技术服务为招揽,组织、帮助他人利用他人子账户获取数据内容并牟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 关于争议焦点④(民事责任的确定):一审综合考量淘宝公司产品开发和维护成本、市场价值和市场收益,以及侵权情节、侵权恶意(美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仍未停止侵权行为)等因素,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开支共计 200 万元。
二、二审说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二审判决书全文)
二审争议焦点为两项: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②判赔金额。
- 法律适用的兜底路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总则性规定;在经营者的相关行为未落入该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的特别规定调整范畴时,应适用该款规定对被控行为予以评价。美景公司以「特别规定未提及本案行为」为由主张一审适用法律不当,缺乏法律依据。
- 竞争关系与技术中立抗辩:美景公司辩称其系技术中立的平台服务商、与淘宝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二审认为,「咕咕互助平台」以淘宝公司的「生意参谋」产品为对象,其分享账号的行为直接导致淘宝公司数据产品销售的减少,两者存在此消彼长的替代性,具有竞争关系;《生意参谋零售电商大数据软件服务协议》明确禁止出售、转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账户,美景公司作为分享账户的平台方理应知道该约定并明知其行为会导致销售数量减少,其恶意组织分享账户、借由损害淘宝公司利益而从中牟利的行为,属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技术中立抗辩不能成立。
- 数据产品与个人信息的界限:数据产品是淘宝公司在原始痕迹数据基础上经综合、计算、整理而得到的趋势、占比、排行等分析意见,其对信息的使用结果与原始痕迹信息本身已不具有直接关联,已远远脱出个人信息范畴,不属于对用户信息的公开使用。
- 判赔金额:美景公司主张其侵权收入仅约 16 万元。二审认为该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和计算的合理推导;在淘宝公司被侵权损失和美景公司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一审综合考虑数据内容开发与维护成本较高、市场价值和收益较高、涉案平台用户数量及收费标准、淘宝公司不同版本用户占比、美景公司在诉讼后仍未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淘宝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等情节,酌情判赔 200 万元并无不当;结合美景公司注册资金 500 万元且无证据显示其从事其他经营行为,判令赔偿 200 万元合理恰当。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2018-08-16,据一审判决书全文):
- 被告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使用(包括提供他人使用)、泄露市场行情标准版和市场行情专业版「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以及涉案网站上的相关宣传行为等;
- 被告赔偿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 200 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 46800 元,由淘宝公司负担 14040 元、美景公司负担 3276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美景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2018-12-18):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2800 元由上诉人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潘才敏,审判员徐雁、黄斯蓓)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 数据权益的「分层确认」:法院确认网络运营者对大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但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不确认财产所有权——这是「数据权益」在专门立法缺位时期的典型裁判路径,也是该案被称「首例涉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与权属判定新类型案件」的原因。
- 用户信息与数据产品的界分:经匿名化脱敏与算法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已与原始痕迹信息不具有直接关联、超出个人信息范畴;本案据此认定数据产品的使用不属于对用户信息的公开使用。
- 个人信息收集正当性的四项审查要素:规则公开、取得同意、合法渠道、目的必要(一审的裁判方法),并对天猫网用户信息适用三重授权规则。
- 竞争关系的扩张理解:不正当竞争规制不限于同业;只要存在此消彼长的替代性即具备竞争关系。技术中立不构成免责抗辩:以技术为工具组织他人违约分享账户牟利的,属直接实施侵权行为。
- 举证与赔偿:在权利人损失与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时,可依司法解释酌定赔偿;被告主张的较低获利数额因缺乏证据支持不被采纳,诉讼中持续侵权、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是加重赔偿的重要情节。
- 时际法提示:本案适用裁判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 年修订)第二条、第十七条与《网络安全法》,以及当时的司法解释;不得直接以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的规则评价本案裁判。
相关法条
裁判时实际适用(据一审判决书判决依据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二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二审说理即以此款为总则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依据)。
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上述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均于本案裁判后经修订或替代,援引时须核对现行有效文本的版本与条文序号。
对照规则(发布在后,非本案裁判依据)
- 现行法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7 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与数据、算法相关行为的规定(版本与序号见上「注意」项)。
- 在后的规则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 中(十六)「依法规范涉人工智能数据使用行为」明确:人工智能开发者通过采集生成、衍生创造、受让取得、授权许可等方式合法获取数据并享有相应数据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对于构成汇编作品或者其他作品的数据、数据集合,依照著作权法予以保护;构成商业秘密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数据、数据集合,被诉侵权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依法承担责任。该文件 2026-09-07 发布,本案裁判时尚未发布,仅作对照。(引用体例:该文件各项以(一)至(二十四)编号,官方概括为「5 个部分、共 24 条」,正文单元不称「第X条」,本站按原文以「(X)」形式引用。)
权威来源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杭州法院司法保障数字经济十大案例》案例一: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载案例索引、典型意义、基本案情、裁判结果)
- 中国新闻网转载《法制日报》:《评淘宝诉美景公司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案》(2019-01-22,载二审判决日期、判赔数额与两审法院认定)
- 判决书全文转载文本(非官方平台转载,非判决书原件):一审判决书全文(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4034号,载当事人、审理经过、四项争议焦点与全部判项、判决依据条文)见
https://www.ciplawyer.cn/articles/139946.html;二审判决书全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载两争议焦点、技术中立与竞争关系认定、判赔考量、全部判项与审判人员)见http://www.zscqwh.com/case-bzdjz/1052.html。两份文本经本站与本栏官方发布文本互核一致(一审案号、200 万元判赔、维持原判均相符),但仍属非官方来源,官方渠道的裁判文书链接暂缺。
来源说明:前两项一为法院发布文本(经地方媒体平台「临安新闻网·临安区人民法院」页面承载),一为官媒报道;末项为非官方平台转载的判决书全文,仅作核对线索。三者均非官方渠道发布的判决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