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与案号
某文化公司诉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使用检索增强生成技术的 AI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边界
一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二审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2026-09-16 发布)案例三
关键词
民事 / 著作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AI 搜索引擎 / 检索增强生成(RAG) / 算法备案 / 注意义务
基本案情
某网络科技公司基于某大语言模型(已通过国家网信办的生成合成类算法备案),使用检索增强生成技术(使用外部知识源对搜索结果进行补充完善,以提供精准搜索服务)开发并运营某 AI 搜索引擎平台。
某文化公司享有《某兵》《某花》两部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4 年 11 月 28 日,某文化公司在案涉搜索引擎平台分别搜索上述两部电视剧,首位搜索结果是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链接提供的视频内容与两部电视剧内容一致。2024 年 12 月 5 日,某文化公司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提出下架搜索结果等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当日即删除了案涉搜索结果。某文化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与说理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
- 案涉网盘分享链接侵害了某文化公司对《某兵》《某花》两部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某 AI 搜索引擎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主动上传案涉侵权视频的网盘分享链接,不构成直接侵权;
- 由于某 AI 搜索引擎平台展示的是源自公共互联网网页的内容,在现阶段现有技术无法自动识别侵权信息,且某网络科技公司已履行模型算法的备案义务,在获悉侵权信息后及时作出有效处理,尽到了注意义务,亦不构成帮助侵权。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某文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5 年 12 月 25 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理中的义务梯度:官方发布文本在典型意义部分明确,与一般搜索引擎的网络服务不同,使用检索增强生成技术的搜索引擎服务的检索结果精准性、个性化更强,人民法院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时,应当考虑技术特点、服务模式、检索结果生成过程等因素。
裁判结果
- 一审:2025 年 7 月 1 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文化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 二审:某文化公司提起上诉,2025 年 12 月 25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 注意义务与「算法、数据优势」相匹配:本案确立的规则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与其算法、数据优势程度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对检索增强生成技术的算法合规负有更重的证明责任。
- 「明知或者应知」的认定重内容来源与控制能力:检索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主动上传、编辑、推荐该信息,不符合明知或者应知的主观状态;在知悉侵权信息后及时作出有效处理的,不具有侵权过错,不构成侵权。
- 算法备案与合规动作在司法上被计入评价:本案将「已履行模型算法的备案义务」「收到通知当日下架」作为认定其已尽注意义务的因素。这为生成式 AI 服务提供者的行政合规动作在民事侵权责任认定中产生正向作用,提供了可援引的裁判样本。
- 利益平衡的取向:本案的处理被官方表述为有利于实现著作权人、技术创新者、社会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推动形成支持和规范网络领域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官方发布文本直接引述该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官方发布文本称该规定细化了「明知或者应知」的考量因素。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项下的算法备案义务(官方文本表述为「生成合成类算法备案」,未点明具体文件名称)。
权威来源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9 月 16 日《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发布文本(案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