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与案号
彭某某诉某软件运营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擅用他人肖像供用户「换脸」,应承担肖像权侵权责任
发布批次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案例 3),官方未公布案号
关键词
民事 / 肖像权 / AI 换脸 / 营利目的使用
基本案情
某软件运营公司开发运营一款软件,用于供付费会员使用他人的照片进行面部替换(俗称「换脸」),进而生成面部为该他人的作品。该公司未经彭某某同意,自行在软件中上架彭某某的肖像供会员「换脸」并牟利。彭某某认为其肖像权受到侵害,诉请判令该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共计 5 万余元。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自然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自然人的肖像;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某软件运营公司未经彭某某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彭某某肖像的照片、视频,侵害了彭某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某软件运营公司向彭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000 元。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换脸」软件以模板形式主动上架他人肖像供付费使用,与用户自行生成有本质区别:前者是平台自身的以营利目的使用行为,构成直接侵害肖像权。开发、运营 AI 换脸类应用者,须确保模板素材本身已获肖像授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第 1019 条、第 995 条)与侵权责任的规定(第 1165 条),依官方文本说理归纳。
权威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court.gov.cn)。
补充来源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6 月 12 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该专题案例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