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与案号

徐某、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买卖人脸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发布批次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案例 5),官方未公布案号

关键词

刑事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 人脸信息 / 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2021 年 6 月起,徐某通过其社交账号自他人处购买约 130 套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公民的动态人脸图等信息)和 1 套软件。在未经游戏账号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徐某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和该软件解封多人的游戏账号,还对外有偿出租该软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给社会人员,用于解封社交账号、游戏账号。徐某获利约 6 千元。

2021 年 8 月起,李某通过使用徐某提供的软件,采取人脸识别、完成观看任务视频等方式为他人解封社交账号,还将从多个渠道购进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人脸照片、视频等)转卖,获利约 3 万元。徐某、李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认为,徐某、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判处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6 千元;违法所得及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人脸信息属敏感个人信息,刑法层面的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敏感个人信息)形成衔接;AI 换脸、深度合成的产业上游因此负有更严格的素材来源合规审查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3 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敏感个人信息)。

权威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court.gov.cn)。


补充来源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6 月 12 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该专题案例 5)

站内关联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