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与案号
韩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非法获取他人家庭监控摄像头控制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发布批次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案例 6),官方未公布案号
关键词
刑事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 智能家居设备 / 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2020 年,韩某通过聊天软件,非法获取他人家中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密码等信息,添加到自己手机或电脑上,非法获取他人家庭监控摄像头的控制权限,远程观看他人家中画面,并将部分画面截图保存。截至 2022 年 5 月,韩某登录并控制的监控摄像头共 193 个。韩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认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案证据证实,2020 年至 2022 年 5 月,韩某非法控制监控摄像头设备 193 个,窥探他人隐私,保存了大量其窥探到的他人家中画面影像的截图,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裁判结果
判决韩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3 万元。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① 家庭监控摄像头被依法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智能家居设备提供了刑法保护路径;② 控制数量 193 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量化了此类犯罪的入罪尺度;③ 提示公众加强智能家居设备账号密码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5 条第 2 款(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权威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court.gov.cn)。
补充来源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6 月 12 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该专题案例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