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参议院第 53 号法案——前沿人工智能模型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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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内容 法案 Senate Bill 53(2025–2026 年例会期),主题"Artificial intelligence models: large developers" 状态 州长签署;2025 年 9 月 29 日经加州州务卿登记(即已成法) 修改内容 新增《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5.1 章(自第 22757.10 条起);修改《政府法典》第 11546.8 条;新增《劳动法典》第 5.1 章(自第 1107 条起) 官方原文 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TextClient.xhtml?bill_id=202520260SB53 立法状态页 bill status|州长签署新闻稿(2025-09-29) 中文译本 无官方中文文本。本页中文译文由本刊据官方英文文本逐条译校,为非官方译本、仅供参考 → English full text 收录范围 本页收录法案文本本身(SECTION 1 立法认定 + SEC. 2–6 修改条文),不等同于法典整合后的条文 校对记录 2026-09-22 逐条译校并做三道硬校验:①SECTION/SEC 标记 6/6;②款项标记 210 个与源文一致(源文 224 个标记中 14 个系 PDF 硬换行造成的续行碎片,已并入所属款项);③源文 40 个数字全部命中。一处保留待核:第 22757.11 条(a)项“Affiliate”定义中的 “specified person” 在本法案中未另作定义,译文保留原文用语并标 [待核]核对记录 2026-09-22 取自加州立法信息网官方文本页;SECTION 编号与法典条款引用逐处核对
法案文本
SECTION 1.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下列全部内容:
(a) 加州正通过大大小小的企业以及本州卓越的公立和私立大学,在人工智能创新与研究方面引领世界。
(b) 人工智能,包括基础模型的新进展,具有催生创新并迅速为加州人和加州经济带来广泛惠益的潜力,包括在医学、野火预测与预防以及气候科学方面的进步,并能够拓展人类创造力与能力的边界。
(c) 加州人工智能前沿模型联合政策工作组已就人工智能政策提出了健全的原则。
(d) 为支持有效的人工智能治理而采取的针对性干预措施,应当平衡该技术的惠益与重大风险的潜在可能。
(e) 在构建稳健且透明的证据环境过程中,政策制定者可以协调各类激励,以同时保护消费者、借助行业专业知识并认可领先的安全做法。
(f) 随着行业主体就其技术的影响开展内部研究,获取有关前沿人工智能能力的信息并提高对此的认识,将显著增进公众对这些技术的信任。
(g) 更高的透明度还可以促进问责、竞争和公众信任。
(h) 举报人保护与面向公众的信息共享是提高透明度的关键工具。
(i) 事件报告制度使得对人工智能部署后影响的监测成为可能。
(j) 除非以审慎的尽职和合理的预防措施加以开发,人们担心先进的人工智能系统可能具备的能力会因恶意使用和失灵而带来灾难性风险,包括人工智能驱动的黑客攻击、生物攻击和失控。
(k) 随着人工智能前沿的快速演进,需要立法来跟踪人工智能研究的前沿,并就最为先进的人工智能系统所带来的严重风险和损害向政策制定者和公众发出警示,同时避免给处于前沿之后的小型公司造成负担。
(l) 尽管主要的人工智能开发者已自愿将前沿人工智能框架的制定、使用和公布确立为行业最佳做法,但并非所有开发者所提供的报告都一致且充分,足以确保必要的透明度和对公众的保护。需要由前沿开发者进行强制、标准化和客观的报告,以便向政府和公众提供及时且准确的信息。
(m) 及时向政府报告重大安全事件,对于确保公共当局及时获悉对公共安全持续存在和新出现的风险至关重要。此类报告使政府能够在前沿人工智能模型中出现可能对公众构成威胁的先进能力时,进行监测、评估和有效应对。
(n) 未来,由规模较小的公司开发或处于前沿之后的基础模型可能构成重大灾难性风险,届时可能需要额外的立法。
(o) 近期发布的州长《加州前沿人工智能政策报告》以及立法机关就人工智能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的证词,反映了人工智能模型能力的进步可能在前沿人工智能领域造成潜在灾难性风险,本法案旨在应对该问题。
(p)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创造更多透明度,但集体安全将部分取决于前沿开发者在其前沿模型的开发和部署中,按其可预见风险的规模采取应有的注意。
SEC. 2. 在《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8 编中新增第 25.1 章(自第 22757.10 条起),内容如下:
第 25.1 章 前沿人工智能透明度法
第 22757.10 条
本章称为《前沿人工智能透明度法》。
第 22757.11 条
本章用语定义如下:
(a) “关联方”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主体控制某一特定主体[待核]、受某一特定主体[待核]控制或与该特定主体[待核]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主体。
(b) “人工智能模型”指一种工程化的或基于机器的系统,其自主程度各不相同,并可为实现明示或默示的目标,从所接收的输入中推断如何生成能够影响物理或虚拟环境的输出。
(c)
(1) “灾难性风险”指一项可预见且重大的风险,即前沿开发者对前沿模型的开发、存储、使用或部署,将实质性地促成因单一起涉及前沿模型的事件而导致 50 人以上死亡或重伤,或造成超过十亿美元($1,000,000,000)的财产损害或损失,而该前沿模型实施了下列任一行为:
(A) 在为制造或释放化学、生物、放射性或核武器方面提供专家级协助。
(B) 在没有任何有意义的人类监督、干预或管控的情况下实施行为,该行为属于网络攻击,或者若由人类实施则构成谋杀、伤害、敲诈勒索或盗窃罪,包括以虚假借口实施的盗窃。
(C) 逃避其前沿开发者或用户的控制。
(2) “灾难性风险”不包括来自下列任一情形的可预见且重大风险:
(A) 前沿模型输出的信息,而该信息以实质相似的形式可从基础模型以外的来源公开获取。
(B) 联邦政府的合法活动。
(C) 前沿模型与其他软件共同造成的损害,而该前沿模型并未对该损害起实质性促成作用。
(d) “重大安全事件”指下列任一情形:
(1) 未经授权访问、修改或窃取前沿模型的模型权重,并导致死亡或身体伤害。
(2) 灾难性风险实际发生所导致的损害。
(3) 前沿模型失控并导致死亡或身体伤害。
(4) 前沿模型针对其前沿开发者使用欺骗性技术,以规避其前沿开发者的控制或监测,且该行为发生在旨在诱发此行为的评估情形之外,并表明灾难性风险实质增加。
(e)
(1) “部署”指使前沿模型可供第三方使用、修改、复制或与其他软件组合。
(2) “部署”不包括为使第三方以开发或评估前沿模型为主要目的而提供前沿模型。
(f) “基础模型”指符合下列全部情形的人工智能模型:
(1) 在广泛的数据集上训练。
(2) 为输出的通用性而设计。
(3) 可适应范围广泛的各类特定任务。
(g) “前沿人工智能框架”指用于管理、评估和缓解灾难性风险的成文技术与组织规程。
(h) “前沿开发者”指已训练或已启动训练某一前沿模型的主体,就该前沿模型而言,该主体已使用或意图使用至少达到 (i) 款所载技术规格的计算量来训练该前沿模型。
(i)
(1) “前沿模型”指使用超过 10^26 次整数或浮点运算的计算量训练的基础模型。
(2) 第 (1) 项所述的计算量应包括原始训练运行的计算量,以及开发者对在先基础模型所作的任何后续微调、强化学习或其他重大修改的计算量。
(j) “大型前沿开发者”指连同其关联方在前一日历年度的年度总收入合计超过五亿美元($500,000,000)的前沿开发者。
(k) “模型权重”指前沿模型中经训练调整的、有助于确定输入如何转换为输出的数值参数。
(l) “财产”指有形或无形财产。
第 22757.12 条
(a) 大型前沿开发者应编写、实施、遵守并清晰显著地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适用于该大型前沿开发者的前沿模型的前沿人工智能框架,并说明该大型前沿开发者如何处理下列全部事项:
(1) 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及行业共识最佳做法纳入其前沿人工智能框架。
(2) 界定并评估该大型前沿开发者用于识别和评估某一前沿模型是否具备可能构成灾难性风险的能力的阈值,可包括多级阈值。
(3) 根据依据第 (2) 项开展的评估结果,采取缓解措施以应对灾难性风险的潜在可能。
(4) 在决定部署某一前沿模型或在内部广泛使用该模型时,审查评估及缓解措施的充分性。
(5) 使用第三方评估灾难性风险的潜在可能以及灾难性风险缓解措施的有效性。
(6) 重新审视并更新前沿人工智能框架,包括触发更新的任何标准,以及大型前沿开发者如何判定其前沿模型已被重大修改至须依据 (c) 款进行披露的程度。
(7) 保护未发布的模型权重免遭内部或外部主体未经授权修改或转移的网络安全做法。
(8) 识别和应对重大安全事件。
(9) 建立内部治理做法以确保上述流程得到实施。
(10) 评估和管理因内部使用其前沿模型而产生的灾难性风险,包括因前沿模型规避监督机制而产生的风险。
(b)
(1) 大型前沿开发者应至少每年一次审查并酌情更新其前沿人工智能框架。
(2) 若大型前沿开发者对其前沿人工智能框架作出重大修改,该大型前沿开发者应在 30 日内清晰显著地公布修改后的前沿人工智能框架及该项修改的理由。
(c)
(1) 在部署新的前沿模型或现有前沿模型的重大修改版本之前或与之同时,前沿开发者应清晰显著地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一份包含下列全部内容的透明度报告:
(A) 前沿开发者的互联网网站。
(B) 使自然人能够与该前沿开发者进行沟通的机制。
(C) 前沿模型的发布日期。
(D) 前沿模型支持的语言。
(E) 前沿模型支持的输出模态。
(F) 前沿模型的预期用途。
(G) 对前沿模型用途的任何普遍适用的限制或条件。
(2) 在部署新的前沿模型或现有前沿模型的重大修改版本之前或与之同时,大型前沿开发者应在第 (1) 项要求的透明度报告中包含下列全部内容的摘要:
(A) 依据该大型前沿开发者的前沿人工智能框架就该前沿模型开展的灾难性风险评估。
(B) 上述评估的结果。
(C) 第三方评估者的参与程度。
(D) 为就该前沿模型满足前沿人工智能框架的要求而采取的其他步骤。
(3) 将第 (1) 项或第 (2) 项所述信息作为更大文件(包括系统卡或模型卡)的一部分予以公布的前沿开发者,应被视为符合相应项的要求。
(4) 鼓励但不要求前沿开发者作出本款所述与行业最佳做法一致或优于行业最佳做法的披露。
(d) 大型前沿开发者应每三个月一次,或按其指定的另一合理时间表(该时间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紧急服务办公室,并酌情提供书面更新),向紧急服务办公室提交因内部使用其前沿模型而产生的任何灾难性风险评估的摘要。
(e)
(1) (A) 前沿开发者不得就其前沿模型所带来的灾难性风险或其对该风险的管理作出重大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B) 大型前沿开发者不得就其前沿人工智能框架的实施或遵守情况作出重大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2) 本款不适用于善意作出且在具体情形下属合理的陈述。
(f)
(1) 当前沿开发者公布文件以遵守本条时,该前沿开发者可对该等文件进行为保护其商业秘密、其网络安全、公共安全或美国国家安全,或为遵守任何联邦或州法律而有必要的删节。
(2) 若前沿开发者依据本款对文件中的信息作出删节,该前沿开发者应在该文件任何已公布的版本中,在支持该项删节的关切所允许的范围内说明该删节的性质和理由,并应将未经删节的信息保存五年。
第 22757.13 条
(a) 紧急服务办公室应设立一种机制,供前沿开发者或公众成员报告重大安全事件,该机制包括下列全部内容:
(1) 重大安全事件的日期。
(2) 该事件构成重大安全事件的理由。
(3) 描述该重大安全事件的简短明了的陈述。
(4) 该事件是否与前沿模型的内部使用相关。
(b)
(1) 紧急服务办公室应设立一种机制,供大型前沿开发者以保密方式提交因内部使用其前沿模型而产生的任何灾难性风险潜在可能的评估摘要。
(2) 紧急服务办公室应采取一切必要预防措施,将与前沿模型内部使用相关的任何报告仅限具有特定知悉需要的人员查阅,并保护该等报告免遭未经授权的访问。
(c)
(1) 在符合第 (2) 项的前提下,前沿开发者应在发现重大安全事件后 15 日内,就其一个或多个前沿模型所涉的任何重大安全事件向紧急服务办公室报告。
(2) 若前沿开发者发现某一重大安全事件构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紧迫风险,该前沿开发者应在 24 小时内,向根据该事件性质属适当且为法律所要求的机关(包括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或公共安全机关)披露该事件。
(3) 在提交本款所要求的初次报告后才发现有关某一重大安全事件的信息的前沿开发者,可提交经修订的报告。
(4) 鼓励但不要求前沿开发者报告与不属于前沿模型的基础模型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
(d) 紧急服务办公室应审查前沿开发者提交的重大安全事件报告,并可审查公众成员提交的报告。
(e)
(1) 总检察长或紧急服务办公室可将依据《劳动法典》第 2 编第 3 部分第 5.1 章(自第 1107 条起)作出的重大安全事件报告和受保护雇员报告转交立法机关、州长、联邦政府或适当的州机关。
(2) 总检察长或紧急服务办公室在转交报告时,应充分考量与商业秘密、公共安全、前沿开发者的网络安全或国家安全相关的任何风险。
(f) 依据本条向紧急服务办公室提交的重大安全事件报告、依据第 22757.12 条提交的内部使用灾难性风险评估报告,以及依据《劳动法典》第 2 编第 3 部分第 5.1 章(自第 1107 条起)作出的受保护雇员报告,均豁免适用《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 1 编第 10 编(自第 7920.000 条起))。
(g)
(1)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及此后的每一年,紧急服务办公室应编制一份报告,载有关于自上一份报告以来经紧急服务办公室审查的重大安全事件的匿名化和汇总信息。
(2) 紧急服务办公室不得依据本款在报告中包含会损害前沿开发者的商业秘密或网络安全、公共安全或美国国家安全的信息,或任何联邦或州法律所禁止的信息。
(3) 紧急服务办公室应依据第 9795 条将本款所述报告转交立法机关,并转交州长。
(h) 紧急服务办公室可通过规章,为 (i) 款之目的指定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一项或多项联邦法律、法规或指导文件:
(1) (A) 该法律、法规或指导文件对重大安全事件报告规定或载明的标准或要求,与本条所要求者实质等同或更为严格。
(B) (A) 目所述法律、法规或指导文件无需要求向加利福尼亚州报告重大安全事件。
(2) 该法律、法规或指导文件旨在评估、检测或缓解灾难性风险。
(i)
(1) 意图通过遵守依据 (h) 款指定的联邦法律、法规或指导文件的要求或达到其所载标准来遵守本条的前沿开发者,应向紧急服务办公室声明其上述意图。
(2) 在前沿开发者依据第 (1) 项声明其意图后,下列两项均适用:
(A) 在前沿开发者向紧急服务办公室声明撤销该意图,或紧急服务办公室依据 (j) 款撤销相关规章之前,该前沿开发者在其达到指定联邦法律、法规或指导文件所载标准或遵守其规定或所载要求的范围内,应被视为符合本条。
(B) 前沿开发者未能达到依据 (h) 款指定的联邦法律、法规或指导文件所载标准,或未遵守其所载要求,构成对本章的违反。
(j) 若 (h) 款的要求不再得到满足,紧急服务办公室应撤销依据 (h) 款通过的规章。
第 22757.14 条
(a) 在 2027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以及此后的每一年,技术部应评估与本编目的相关的近期证据和进展,并就是否及如何为本编目的更新下列任何定义提出建议,以确保该等定义准确反映技术发展、科学文献以及广泛接受的国家和国际标准:
(1) “前沿模型”,使其适用于处于人工智能发展前沿的基础模型。
(2) “前沿开发者”,使其适用于自身处于人工智能发展前沿的前沿模型开发者。
(3) “大型前沿开发者”,使其适用于资源雄厚的前沿开发者。
(b) 在依据本条提出建议时,技术部应考虑下列全部事项:
(1) 国际标准或联邦法律、指导文件或法规中为管理灾难性风险而使用的类似阈值,并应在其与本编目的一致的范围内与联邦法律或法规所采纳的定义保持一致。
(2) 来自利益相关方(包括学术界、行业、开源社区和政府实体)的意见。
(3) 某一主体在开始训练或部署基础模型之前,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确定其是否将作为前沿开发者或大型前沿开发者而受该定义涵盖,并力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允许更早作出确定。
(4) 确定某一主体或基础模型是否被涵盖的复杂性,并力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允许更简单的确定。
(5) 确定某一主体或基础模型是否被涵盖的外部可验证性,并力求使定义可由前沿开发者以外的主体验证。
(c) 在依据本条形成建议后,技术部应依据《政府法典》第 9795 条向立法机关提交载有该等建议的报告。
(d)
(1)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及此后的每一年,总检察长应编制一份报告,载有关于自上一份报告以来经总检察长审查的依据《劳动法典》第 2 编第 3 部分第 5.1 章(自第 1107 条起)作出的受保护雇员报告的匿名化和汇总信息。
(2) 总检察长不得依据本款在报告中包含会损害前沿开发者的商业秘密或网络安全、受保护雇员的保密性、公共安全或美国国家安全的信息,或任何联邦或州法律所禁止的信息。
(3) 总检察长应依据《政府法典》第 9795 条将本款所述报告转交立法机关,并转交州长。
第 22757.15 条
(a) 未能公布或转交本章要求公布或转交的合规文件、作出违反第 22757.12 条 (e) 款的陈述、未按第 22757.13 条的要求报告事件,或未遵守其自身前沿人工智能框架的大型前沿开发者,应被处以依违规严重程度确定的民事罚款,每次违规不超过一百万美元($1,000,000)。
(b) 本条所述民事罚款应仅在由总检察长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予以追缴。
第 22757.16 条
就本章而言,股权价值损失不计为财产损害或损失。
SEC. 3. 在《政府法典》中增加第 11546.8 条,内容如下:
第 11546.8 条
(a) 特此在政府运作局内设立一个联合体,该联合体应依据本条制定创建名为“CalCompute”的公共云计算集群的框架。
(b) 该联合体应制定创建 CalCompute 的框架,通过至少实施下列两项,推进安全、合乎伦理、公平且可持续的人工智能的开发与部署:
(1) 促进有益于公众的研究和创新。
(2) 通过扩大对计算资源的获取来促进公平创新。
(c) 该联合体应作出合理努力,确保 CalCompute 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设立于加州大学之内。
(d) CalCompute 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全部内容:
(1) 完全自有并自托管的云平台。
(2) 运营和维护该平台所必需的人力专业能力。
(3) 支持、培训并促进使用 CalCompute 所必需的人力专业能力。
(e) 该联合体应依照所有相关的劳动和劳动力法律及标准运作。
(f)
(1) 在 2027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政府运作局应依据第 9795 条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来自该联合体的报告,其中载有依据 (b) 款制定的用于创建和运营 CalCompute 的框架。
(2) 本款要求的报告应包括下列全部要素:
(A) 对加州当前公共、私营和非营利云计算平台基础设施的格局分析。
(B) 对本州建设和维护 CalCompute 的成本的分析以及关于潜在资金来源的建议。
(C) 关于 CalCompute 的治理结构和持续运营的建议。
(D) 关于 CalCompute 使用参数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哪些用户和项目将获得 CalCompute 支持的程序。
(E) 对本州技术人才队伍的分析以及关于加强该队伍(包括 CalCompute 的作用)的公平路径的建议。
(F) 与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型公司在内的非政府实体拟议的任何合作、合同或许可协议的详细说明,该说明须证明符合 (c) 款和 (d) 款的要求。
(G) 关于 CalCompute 的创建和持续管理如何能够优先使用当前公共部门人才队伍的建议。
(g) 该联合体应在符合州宪法的前提下,由下列 14 名成员组成:
(1) 由政府运作部长任命的加州大学及其他公立和私立学术研究机构以及国家实验室的 4 名代表。
(2) 由众议院议长任命的受影响劳动力劳工组织的 3 名代表。
(3) 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伦理学家、消费者权益倡导者和其他公共利益倡导者)的利益相关方团体的 3 名代表。
(4) 由政府运作部长任命的提供技术协助的 4 名技术和人工智能专家。
(h) 联合体成员应无偿任职,但其履行职责实际发生的所有必要费用应予报销。
(i) 联合体应在向立法机关提交 (f) 款第 (1) 项要求的报告后解散。
(j) 若 CalCompute 设立于加州大学之内,加州大学可为实施 CalCompute 之目的接受私人捐赠。
(k) 本条仅在为实施本条之目的在预算法案或其他措施中获得拨款时方可生效。
SEC. 4. 在《劳动法典》第 2 编第 3 部分中新增第 5.1 章(自第 1107 条起),内容如下:
第 5.1 章 举报人保护:人工智能基础模型中的灾难性风险
第 1107 条
本章用语定义如下:
(a)
(1) “灾难性风险”指一项可预见且重大的风险,即前沿开发者对基础模型的开发、存储、使用或部署,将实质性地促成因单一起涉及基础模型的事件而导致 50 人以上死亡或重伤,或造成超过十亿美元($1,000,000,000)的财产损害或损失,而该基础模型实施了下列任一行为:
(A) 在为制造或释放化学、生物、放射性或核武器方面提供专家级协助。
(B) 在没有任何有意义的人类监督、干预或管控的情况下实施行为,该行为属于网络攻击,或者若由人类实施则构成谋杀、伤害、敲诈勒索或盗窃罪,包括以虚假借口实施的盗窃。
(C) 逃避其前沿开发者或用户的控制。
(2) “灾难性风险”不包括来自下列任一情形的可预见且重大风险:
(A) 基础模型输出的信息,而该信息以实质相似的形式可从基础模型以外的来源公开获取。
(B) 联邦政府的合法活动。
(C) 基础模型与其他软件共同造成的损害,而该基础模型并未对该损害起实质性促成作用。
(b) “受保护雇员”指负责评估、管理或应对重大安全事件风险的雇员。
(c) “重大安全事件”指下列任一情形:
(1) 未经授权访问、修改或窃取基础模型的模型权重,并导致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或损失。
(2) 灾难性风险实际发生所导致的损害。
(3) 基础模型失控并导致死亡或身体伤害。
(4) 基础模型针对前沿开发者使用欺骗性技术,以规避其前沿开发者的控制或监测,且该行为发生在旨在诱发此行为的评估情形之外,并表明灾难性风险实质增加。
(d) “基础模型”具有《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2757.11 条所定义的含义。
(e) “前沿开发者”具有《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2757.11 条所定义的含义。
(f) “大型前沿开发者”具有《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2757.11 条所定义的含义。
第 1107.1 条
(a) 前沿开发者不得制定、采纳、执行或订立任何规则、规章、政策或合同,以阻止受保护雇员向总检察长、联邦机关、对受保护雇员享有权限的个人,或另一名有权限调查、发现或纠正所报告问题的受保护雇员披露信息,或因其作出该等披露而对其进行报复,前提是该受保护雇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信息披露了下列任一情形:
(1) 前沿开发者的活动因灾难性风险而对公共卫生或安全构成具体且重大的危险。
(2) 前沿开发者违反了《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8 编第 25.1 章(自第 22757.10 条起)。
(b) 前沿开发者不得订立阻止受保护雇员作出受第 1102.5 条保护的披露的合同。
(c) 受保护雇员可利用第 1102.7 条所述热线作出 (a) 款所述报告。
(d) 前沿开发者应向所有受保护雇员提供关于其在本条之下权利和责任的明确通知,包括以下列任一方式为之:
(1) 始终在前沿开发者维持的任何工作场所内张贴和展示向所有受保护雇员告知其在本条之下权利的通知,确保任何新的受保护雇员收到同等通知,并确保任何远程工作的受保护雇员定期收到同等通知。
(2) 每年至少一次向每名受保护雇员提供关于该受保护雇员在本条之下权利的书面通知,并确保所有该等受保护雇员收到并确认该通知。
(e)
(1) 大型前沿开发者应提供合理的内部程序,使受保护雇员在其善意认为有关信息表明大型前沿开发者的活动因灾难性风险而对公共卫生或安全构成具体且重大的危险,或大型前沿开发者违反了《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8 编第 25.1 章(自第 22757.10 条起)时,可通过该程序匿名向大型前沿开发者披露信息,包括每月向作出披露者提供关于大型前沿开发者对该披露的调查状况以及大型前沿开发者针对该披露所采取行动的最新情况。
(2) (A) 除 (B) 目另有规定外,本款所要求程序的披露和回应应至少每季度一次与大型前沿开发者的高管和董事共享。
(B) 若受保护雇员在披露或回应中指控大型前沿开发者的某位高管或董事存在不当行为,(A) 目对该高管或董事不适用。
(f) 法院有权向就违反本条提起成功诉讼的原告判给合理的律师费。
(g) 在依据本条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一旦以优势证据证明本条所禁止的活动是所指控的对受保护雇员的禁止性行为的促成因素,前沿开发者即负有举证责任,须以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即使该受保护雇员未从事受本条保护的活动,所指控的行为本也会因合法、独立的理由而发生。
(h)
(1) 在依据本条提起的民事诉讼或行政程序中,受保护雇员可向所指称违规行为发生地、或其居住地或从事业务所在地的任何县的高等法院申请适当的临时或初步禁令救济。
(2) 在提出禁令救济申请后,申请人应促成将该申请的通知送达相关主体,此后法院即有权按其认为公正和适当的方式授予临时禁令救济。
(3) 除因违反本条而直接造成的任何损害外,法院在判定临时禁令救济是否公正和适当时,应考虑对其他受保护雇员主张其在本条之下权利所造成的寒蝉效应。
(4) 在表明存在合理理由相信已发生违规时,应发出适当的禁令救济。
(5) 授权临时禁令救济的命令应持续有效,直至作出行政或司法裁定或发出违法通知,或直至依据第 98.74 条 (b) 款完成复审,以其中时间较长者为准,或持续至法院设定的特定时间。此后,如表明属公正和适当,可发出初步或永久禁令。任何临时禁令救济不得禁止前沿开发者就与报复主张无关的行为对受保护雇员进行纪律处分或解雇。
(i)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 916 条的规定,依据本条授予的禁令救济在上诉期间不予中止。
(j)
(1) 本条不损害或限制第 1102.5 条的适用性,包括非受保护雇员举报违反本章或《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8 编第 25.1 章(自第 22757.10 条起)行为的权利。
(2) 本条规定的救济措施互不排斥,并与本州所有其他法律下可获得的救济或处罚并存。
第 1107.2 条
就本章而言,股权价值损失不计为财产损害或损失。
SEC. 5. (a) 本法案各条款可分割。若本法案任何条款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影响可在没有该无效条款或适用的情况下予以实施的其他条款或适用。
(b) 本法案应作宽泛解释,以实现其目的。
(c) 本法案所施加的义务和责任与其他法律所施加的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并存,且不得解释为免除任何一方依其他法律所施加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限制现行法律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
(d) 在严格抵触联邦政府实体与前沿开发者之间合同条款的范围内,本法案不适用。
(e) 在联邦法律优先适用的范围内,本法案不适用。
(f) 本法案优先于任何市、县、市县合一政府、自治市或地方机构在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专门就前沿开发者在灾难性风险管理方面的监管而采纳的任何规则、规章、法典、条例或其他法律。
SEC. 6.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本法案第 2 条,即在《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8 编中新增第 25.1 章(自第 22757.10 条起),在《加州宪法》第一条第 3 条的含义内对公众查阅公共机构会议或公职人员及机构文稿的权利施加了限制。依据该宪法条款,立法机关作出下列认定,以证明该限制所保护的利益以及保护该利益的必要性:
重大安全事件报告、内部使用风险评估以及受保护雇员报告中的信息,若向公众披露,可能包含会威胁公共安全或妨碍对事件之应对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