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365 号行政令《确保人工智能的国家政策框架》
版本与来源(可核验)
项 内容 文件 第 14365 号行政令,2025 年 12 月 11 日签署 官方刊登 《联邦公报》90 FR 58499,2025 年 12 月 16 日刊登(文件号 2025-23092) 结构 9 节(目的;政策;AI 诉讼特别工作组;对州 AI 法律的评估;对州资金的限制;联邦报告与披露标准;优先适用要求 AI 模型从事欺骗性行为的州法;立法;一般规定) 官方原文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5/12/16/2025-23092/ensuring-a-national-policy-framework-for-artificial-intelligence 中文译本 无官方中文文本。本页中文译文由本刊据官方英文文本(《联邦公报》正式刊登件)逐节译校,为非官方译本、仅供参考 → English full text 性质提示 本件是行政令,不是国会立法;第 8 节所述"立法建议"属提案,不得与已生效法律混同 核对记录 2026-09-22 从《联邦公报》官方全文页取得并按节核对;节号与法条引用(47 U.S.C. 902(b)、47 U.S.C. 1702(e)-(f)、15 U.S.C. 45)逐处核对
第 14365 号行政令
依宪法与美利坚合众国法律赋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兹命令:
第 1 节 目的。 美国在人工智能(AI)领域的领导地位,将在诸多领域促进美国的国家安全与经济安全及其主导地位。依据 2025 年 1 月 23 日第 14179 号行政令(《消除美国人工智能领导地位的障碍》),我已撤销前任意图使该产业瘫痪的做法,并指示本届政府消除阻碍美国 AI 领导地位的障碍。本届政府已为推动该目标做了大量工作,包括更新现行联邦监管框架,以消除障碍并鼓励各部门采用 AI 应用。这些努力已为美国人民带来巨大利益,并在全国促成数万亿美元的投资。但我们仍处在这场技术革命的最初期,并正在其中与对手争夺优势地位。
要取胜,美国 AI 企业必须能够自由创新,不受繁琐监管的束缚。但各州过度监管会阻碍这一要务。第一,逐州监管必然造成 50 套不同监管制度的拼图,使合规更为困难,对初创企业尤其如此。第二,州法越来越多地要求实体将意识形态偏见植入模型。例如,科罗拉多州一项禁止"算法歧视"的新法,甚至可能迫使 AI 模型为避免对受保护群体造成"差别对待或影响"而产出虚假结果。第三,州法有时越界规制州外事务,侵犯州际商业。
本届政府必须与国会共同行动,确保形成一套负担最小的国家标准——而不是 50 套相互冲突的州标准。由此形成的框架必须禁止与本行政令所定政策相冲突的州法。该框架还应确保儿童得到保护、审查被防止、版权受到尊重、社区得到保障。经审慎设计的国家框架可以确保美国赢得 AI 竞赛——我们必须如此。然而,在该等国家标准出台之前,本届政府必须采取行动,以制约各州陆续出台的、威胁扼杀创新的最繁重、最过度的法律。
第 2 节 政策。 美国的政策是:通过一套负担最小的 AI 国家政策框架,维持并增强美国在全球 AI 领域的主导地位。
第 3 节 AI 诉讼特别工作组。 自本行政令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司法部长应设立"AI 诉讼特别工作组"(下称"工作组"),其唯一职责是对与本行政令第 2 节所定政策不一致的州 AI 法律提出挑战,理由包括该等法律违宪地规制州际商业、被现行联邦法规优先适用(preempted),或在司法部长判断下属其他违法情形,并酌情包括依本行政令第 4 节所认定的法律。工作组应不时就出现应予挑战的具体州 AI 法律,与 AI 与加密事务特别顾问、总统科技事务助理、总统经济政策助理以及总统法律顾问兼助理进行磋商。
第 4 节 对州 AI 法律的评估。 自本行政令作出之日起 90 日内,商务部长应依其在《美国法典》第 47 编第 902(b) 条下的职权,与 AI 与加密事务特别顾问、总统经济政策助理、总统科技事务助理以及总统法律顾问兼助理磋商,公布对现行州 AI 法律的评估,认定与本行政令第 2 节所定政策相冲突的繁重法律,以及应移交依第 3 节设立的工作组的法律。该评估至少应认定:要求 AI 模型改变其真实输出的法律,或可能迫使 AI 开发者或部署者以违反第一修正案或宪法其他规定的方式披露或报告信息的法律。该评估还可认定符合本行政令第 2 节所定政策、促进 AI 创新的州法。
第 5 节 对州资金的限制。 (a) 自本行政令作出之日起 90 日内,商务部长应通过商务部负责通信与信息的助理部长发布政策通知,规定各州有资格获得"宽带公平接入与部署"(BEAD)计划剩余资金的条件——该资金系经本届政府"交易利益"(Benefit of the Bargain)改革所节省,并符合《美国法典》第 47 编第 1702(e)-(f) 条。该政策通知必须规定:经依本行政令第 4 节认定的、具有繁重 AI 法律的州,在联邦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不得获得非部署类资金。该政策通知还必须说明:碎片化的州 AI 监管格局如何威胁 BEAD 资助的部署、依赖高速网络的 AI 应用的增长,以及 BEAD 提供普遍高速连接这一使命。
(b) 行政部门与机构(下称"机构")应与 AI 与加密事务特别顾问磋商,评估其裁量性拨款项目,并确定各机构是否可以此类拨款为条件:要求各州不制定与本行政令政策相冲突的 AI 法律(包括依第 4 节认定或依第 3 节挑战的任何 AI 法律);或者,对已制定此类法律的州,要求该等州与相关机构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在其接受该裁量性资金的项目执行期内不执行任何此类法律。
第 6 节 联邦报告与披露标准。 自本行政令第 4 节所述认定公布之日起 90 日内,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应与 AI 与加密事务特别顾问磋商,启动程序以决定是否对 AI 模型采用可优先于相冲突州法的联邦报告与披露标准。
第 7 节 优先适用要求 AI 模型从事欺骗性行为的州法。 自本行政令作出之日起 90 日内,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应与 AI 与加密事务特别顾问磋商,就《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依《美国法典》第 15 编第 45 条对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或做法的禁止如何适用于 AI 模型,发布政策声明。该政策声明必须说明:在何种情形下,要求改变 AI 模型真实输出的州法,被《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关于禁止在影响商业的活动中从事欺骗性行为或做法这一规定所优先适用。
第 8 节 立法。 (a) AI 与加密事务特别顾问与总统科技事务助理应共同拟定一项立法建议,建立统一的美国 AI 联邦政策框架,以优先适用于与本行政令所定政策相冲突的州 AI 法律。
(b) 本节(a)款所要求的立法建议,不得提议优先适用于与下列事项有关的其他合法州 AI 法律:
(i) 儿童安全保护;
(ii) AI 算力与数据中心基础设施(一般适用的许可改革除外);
(iii) 各州政府自身采购和使用 AI;以及
(iv) 另行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 9 节 一般规定。 (a) 本行政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门或机构或其负责人的职权;或
(ii) 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与预算、行政或立法建议有关的职能。
(b) 本行政令的实施应符合适用法律,并取决于拨款的可获得性。
(c) 本行政令无意且不会创设任何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或利益,任何一方均不得据以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法律上或衡平法上主张强制执行。
(d) 本行政令的公布费用由商务部承担。
白宫,2025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