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与核验(可核验)
项目 内容 文件名称 《关于加强涉企侵权信息管理 持续推动营商网络环境优化的通知》 文件性质 规范性文件(通知),非法律、非行政法规、非部门规章;官方发布页未载文号 发布主体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 年 9 月 18 日(中国网信网「网信发布」栏目刊发,页面载「2026年09月18日」) 受文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 落款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2026 年 9 月 15 日(发布页刊发日期 2026-09-18) 现行状态 已公开发布(2026-09-18 起官方直链可获取) 官方来源 中国网信网发布页 ;栏目佐证:「网信发布」列表页 校对记录 2026-10-03 抓取中国网信网发布页(快照留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1 处、「涉企侵权信息」3 处命中;发布日期「2026年09月18日」字符级命中;HTTP 200
一、这是一件什么规格的文件
2026 年 9 月 18 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涉企侵权信息管理 持续推动营商网络环境优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通知》为规范性文件,官方发布页未载发文字号,本页如实注明。
《通知》指出网上涉企侵权行为成本低、传播快、影响大,企业维权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难题,要求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加大涉企侵权信息处置力度。
二、平台全链条管理义务
《通知》要求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理,健全涉企信息事前审核、事中巡查、事后处置全链条管理机制,主动清理显性涉企侵权信息,从严从快处置涉事账号、MCN 机构;健全信息内容管理制度,完善平台社区规则,将涉企信息纳入日常内容审核处置范围,强化账号、MCN 机构管理。
三、应主动清理处置的五类涉企侵权信息
《通知》列明平台应主动清理处置的五类信息:
| # | 类别 | 要点 |
|---|---|---|
| 一 | 个人信息类 | 泄露企业家身份证、护照、户籍档案、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身份及联系信息,以及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 |
| 二 | 侮辱贬损类 | 侮辱谩骂企业、企业家,恶搞丑化企业标识、产品和企业家肖像,将企业、企业家与色情低俗话题恶意关联,使用污名化词汇诋毁企业、企业家或特定品牌用户 |
| 三 | 假冒仿冒类 | 假冒仿冒新闻单位制作发布的涉企监督信息,假借企业或企业家名义发布的信息,在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中擅自使用与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标识或企业家姓名肖像 |
| 四 | 虚假误导类 | 断章取义、歪曲解读企业家过往言论,呈现与事实不符的搜索关键词联想、搜索落地页结果,已经权威辟谣、澄清的不实信息,与企业、企业家在超大平台上的官方账号发布的公开声明不符信息 |
| 五 | 其他类 | 涉企拉踩引战信息,集纳翻炒的企业旧闻旧事、负面信息,已被本平台处置过的涉企侵权信息,机器人账号、网络水军账号发布的涉企评论信息,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抹黑诋毁企业、企业家信息 |
其中第一类直接对接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企业家个人身份与联系信息属个人信息,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属《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项下的敏感个人信息,平台内容审核与处置义务与个保处理合法性义务在此叠加。
四、监管责任与合规提示
- 监管责任:网信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重视不足、落实不力特别是网民反映问题集中的平台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 性质与定位:本件为规范性文件,不直接创设新的法律责任;对平台涉企信息(含企业家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内容审核与处置义务作出更明确的操作口径。平台侧的强制义务仍以《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础,《通知》是监管执行层面的细化指引。
五、法律生效日与合规义务适用日分写
本件为规范性文件发布,不存在法律生效日;发布日 2026-09-18 即公开可获取日,平台涉企侵权信息处置的执行口径自发布日起在监管实践中适用,但不新设法律责任。
相关权威来源
站内关联法规
- 个人信息保护法 | 网络安全法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