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与核验(可核验)

项目内容
文书名称《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文书性质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制定;现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尚未审议通过、尚未公布)
文号[无文号](草案阶段不编令号;正式公布时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
起草主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起草
征求意见通告日2026 年 9 月 18 日(中国网信网 2026-09-18 17:00 发布)
意见反馈截止2026 年 10 月 17 日
现行状态征求意见中(截至 2026-09-26),不产生规范效力
体例草案正文 二十五条,不分章;随通知附《起草说明》
施行日期第二十五条作「本规定自 2026 年 月 日起施行」——留空未定
官方来源通知、草案全文、起草说明:https://www.cac.gov.cn/2026-09/18/c_1791482017777471.htm ;栏目归属确认:「网信发布」列表页
校对记录2026-09-26 抓取国家网信办页面;条号自「第一条」起 1—25 连续、无缺号、无重号、无空条;无章级标题;通告日期、反馈截止日期逐字符复核

一、这是一件什么规格的文件

《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规定(征求意见稿)》)拟以行政法规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及《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既有制度之上,就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作统一规范。依据草案第一条,其上位法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草案共 二十五条,不分章,覆盖总则性条款、服务禁限与未成年人模式、用户识别与信息内容规范、智能终端与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协同共治与法律责任五个板块。施行日期留空(第二十五条作「本规定自 2026 年 月 日起施行」),表明该件尚处意见征集阶段。

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研发制造智能终端产品、通过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为智能终端用户提供应用程序的活动。

二、与数据、人工智能直接相关的条款要点

主题要点条文
未成年人模式的一般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按照本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未成年人模式第三条
禁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服务陌生人网络社交服务、虚拟亲属与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诱导沉迷等危害或可能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服务;未满十六周岁不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等第四条
应以未成年人模式提供的服务面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网络音视频、网络游戏、网络社交等服务,以及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认知的人工智能服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等
用户识别与个人信息安全应具备未成年人用户识别能力,可综合运用法定身份证件、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分布式数字身份认证公共服务、非存储式一次性人脸核验、行为特征识别等方式提升识别精准度,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未成年人办理电话卡由法定代理人代办,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登记真实身份信息第六条
算法与内部制度应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内容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制度,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内容管理技术措施和人员;不得设置诱导未成年人情感依赖、沉迷以及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第八条
未成年人模式功能应具备有效识别危害或可能影响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沉迷、便于监护人履职等功能;鼓励加强专属内容池建设第十一条
备案机制国家网信部门建立未成年人模式备案机制: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平台服务提供者通过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备案,并提交建设与服务使用情况报告;网信部门实施年度核验第十二条
涉个人信息犯罪打击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传播淫秽物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活动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法所得 100 万元以上按 1—10 倍,无违法所得或不足 100 万元处 10 万—100 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10 万元)等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三、生效日与合规义务适用日分写

  • 文件生效日:未定。草案第二十五条将施行日期留空,现阶段该件不产生规范效力,不得作为执法依据或合规义务依据。
  • 合规义务适用日:自正式公布并施行之日起,相关主体才产生未成年人模式提供、用户识别、备案、算法模型限制等义务。本次意见征集期(2026-09-18 至 2026-10-17)不属于合规义务期。
  • 易混点:草案第六条列举的识别方式中包含「非存储式一次性人脸核验」,属身份识别技术路径的列举,并非授权无限制采集人脸信息;该条同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依《个人信息保护法》属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需取得监护人同意等规则继续适用,不得以本条作为豁免依据。

四、尚未确定的事项

  1. 文号、通过日期、施行日期:草案阶段无令号,施行日期留空;待正式公布后补录(正式公布时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
  2. 附件版本:官方以网页内嵌方式提供草案文本与起草说明,本页未另抓独立附件文件;如官方后续发布附件版本,需补存留档。
  3. 与现行条例的衔接:草案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在未成年人模式备案、专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方面的衔接关系未见明文,本页不作结论。
  4. 全文已另页收录:草案全文(二十五条)与官方附件二《起草说明》见《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页 ;正式公布后按正式文本校订。本页保留为立法进程与要点分析。

资料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网信网)征求意见通知页(含草案全文与起草说明)。整理时间:2026-09-26。本页供研究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