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期刊要目页所载原文摘要)
我国首例AI声音权益侵权案一审判决虽权宜性地定分止争,但就AI声音权益的法律性质与保护路径未做全面回应,引发广泛讨论。AI声音以自然人声纹为中介进而体现其人格特征,既受《民法典》人格权编调整产生一般人格权益,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结合产生特别人格权益。前者欠缺可支配性,性质为未具名的人格利益,侵权行为的归责要件应统合为未经自然人许可处分AI声音,而损害结果则依据物质性人格权益与精神性人格权益而区分为造成经济损失与贬损人格形象。后者可类型化为竞争法权益、表演者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依据特别法各自的归责要件与责任承担方式予以保护。为协调责任竞合,既需明确适用具体人格权规则保护AI声音权益的情形,亦需厘清包括《民法典》人格权编与各特别法在内的不同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
出处:AI 声音权益的法律性质与保护路径,《政治与法律》2026 年第 2 期(「争鸣园地」栏目)。
等级:CSSCI 来源期刊(2025—2026 年版,法学类)。
直链:中国法学网要目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链接现场可打开)
主题:个人信息保护与人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