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6—9 月的中文期刊文献呈现三个明确转向:其一,从"立规"转向"归责"——学界重心由规则创制移向责任配置;其二,从"通用治理"转向"场景与要素治理"——智能体、模型开源、政务智能体、数据跨境流动成为新的落点;其三,从"软法宣示"转向"硬法化与规则负担的再平衡"。法哲学层面的"规范延迟"与伦理层面的"价值对齐幻象"构成两条并行的理论省思主线;2026 年 9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的发布,使该季度研究获得了鲜明的司法回应背景。


一、检索口径与选文范围

时间窗:采用"滚动窗+刊期"双标注口径——收录窗口为 2026-06-25 至 2026-09-25,同时标注文献所属刊期或网络首发日;凡出版时间逼近窗口边界的,均在文献清单中显式标注。

来源范围:以中文核心期刊(CSSCI/北大核心)为主,并纳入《数字法治》等人工智能法治领域权威专业期刊(后者的期刊等级以刊物自身定位为准);非法学期刊中涉及人工智能治理议题的,仅在必要时纳入并标注刊物性质。本综述以法学及相邻学科为主,非穷尽性检索。

纳入标准:以人工智能治理为直接研究对象;具备明确的问题意识与规范论证;同一议题优先择取刊期最新的文献。

边界说明:窗口外但属同一研究脉络的重要文献(如《中国法学》2026年第2期、《现代法学》2026年第3期相关的责任主体研究)不再纳入,仅在必要处提示脉络。窗口边缘文献(《中国社会科学》2026年第6期,2026年6月中旬出版)予以保留并标注,理由是其构成全球治理议题的框架性研究。


二、总体图景:三个转向

其一,从"立规"到"归责"。 2023—2025 年研究的主轴是"要不要立、立什么",本季度的重心明显下移至"谁来担、担多少、如何证明"。程啸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法定义务与过错展开体系化辨析;张文睿等以行为分析为前提提出分阶段的归责方案;周光权、姚万勤分别从过失犯论与代理理论切入刑事归责。这一转向与最高人民法院 9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审慎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立场同频。

其二,从"通用治理"到"场景与要素治理"。 本季度出现的明显增量集中在具体落点:AI 智能体的知识幻觉、模型开源许可、政务智能体、自动化行政、裁判文书生成、数据跨境流动、平台版权责任。这表明研究已越过"人工智能治理"的整体性口号,进入按技术形态与业务场景分层的阶段。

其三,从"软法宣示"到"硬法化与负担再平衡"。 一方面,沈伟等主张治理规则硬法化以克服科林格里奇困境、安全困境与集体行动困境;另一方面,苏宇提出"规则负担的合理配置",郑戈则对"技术立宪"的法治限度提出警示——同一方向上的两种张力,构成本季度最具理论含量的争论点。


三、专题综述

(一)治理范式与基础理论:规范延迟、技术立宪与价值对齐

舒国滢(《中外法学》2026年第4期)提出"规范延迟"概念: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迭代使既有法律与伦理规范跟进迟缓,难以穿透设计、生产、应用全链条,形成调整滞后的时间差乃至治理真空。其分析框架区分了"以人工智能为对象的治理"与"借助人工智能的治理",主张构建"人主机辅"“人—机规范协同"的秩序图景,并将"人类主导权原则"与"不可让渡领域"作为强人工智能底层架构的强制要求。

郑戈(《政法论丛》2026年第4期,第3页起)从宪法维度提出"技术立宪"的法治限度问题。苏宇(《政法论丛》2026年第4期,第48页起)关注"人工智能规则负担的合理配置”,指向规则密度与守法成本之间的比例问题,与郑戈的警示构成同一问题域的两面。两文的展开论证涉及原文注释与摘要细节,本综述仅作篇名级与提要级转述,细部观点以原刊为准。

张云龙、滕洋洋(《自然辩证法研究》2026年第7期)对"价值对齐"范式本身提出本体论质疑:大语言模型仅具统计相关性而无意向性,其显现的价值是人类主观投射的幻象;人类价值本身不可通约、依赖语境且内嵌权力关系,使对齐目标预设模糊。文章主张舍弃依附工具理性的外在超越路径,经由主体自我反思的"内在超越"构建负责任的人机共生秩序。王海英(《伦理学研究》2026年第4期)则以马克思主义实践论重构人工智能道德主体性,认为主体性并非源于内在属性,而生成于可评价、可归责、可追溯的实践结构之中——两文共同体现出伦理学内部对"对齐"范式从技术路径向规范路径的回摆。

(二)侵权归责与责任配置:从注意义务到分层构造

本专题是本季度文献最密集处。程啸(《政法论丛》2026年第4期,第35页起)系统辨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法定义务与过错三者关系,重申其侵权责任属过错责任的基础判断。张文睿、刘颖泽(《河北法学》2026年第7期,第178-194页)主张不宜设置一刀切的统一归责原则,而应以行为分析为前提,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同运行阶段的差异化侵权行为进行归责原则的分层建构——输入阶段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输出阶段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余茂玉、王雪岚(《数字法治》2026年第4期)则从司法应用端梳理风险类型与规制路径。

刑事方向有两条进路。周光权(《法学家》2026年第4期,第46-61页)主张人工智能时代的过失犯论应以结果回避可能性为评价重心,由此在鼓励创新与避免重大事故之间取得平衡,并重构注意义务结构。姚万勤(《政法论坛》2026年第4期,第111页起)提出,人工智能代理的刑事责任归属应从能力分配逻辑转向权力分配逻辑,人工智能体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归属对象应是被代理人。

司法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2026-09-07 发布)明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审慎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对经权利人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者依法追究责任,对以侵权提示词恶意诱导的用户依法追究责任,权利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保护。答记者问并说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参照适用"避风港规则"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基础。上述裁判立场与本季度学理讨论形成明显的相互印证,也构成综述阅读时的必要语境。

(三)著作权、训练数据与开源生态

管育鹰(《中外法学》2026年第4期)指出,数智时代以技术控制内容生产与传播、以流量分成为营收的综合平台,已使"避风港"规则所依赖的平台中立性假定失效,主张依"技术—市场"控制力高低分层判定平台侵权责任,尤其强调替代责任。罗祥(《法学杂志》2026年第4期)以"商业学习"重新定性人工智能训练中的复制行为,认为复制权不应控制该类事实性复制,并主张配套补偿金制度、区分高低收入实体设定费率。辜凌云(《清华法学》2026年第4期)研究模型开源的双层治理结构,提出"版权许可+平台规则"的复合结构,并以收益反哺机制回应贡献激励减弱的现实。吴亚曦(《数字法治》2026年第4期)则聚焦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版权责任的适应性建构。四文合观,训练端、许可端与平台端的责任图景已初步成形。

(四)数据、个人信息与智能体治理

宗绍昊(《东方法学》2026年第4期)将 AI 智能体的新型知识幻觉(记忆、推理、工具、感知四类)纳入法律治理视野,提出"技法互嵌"模型与以合规整改为原则、以处罚为例外的责任承担模式。赵精武、冯文轩(《数字法治》2026年第4期)以智能体场景为中心重构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同意"制度。于晓洋(《行政法学研究》2026年第5期)提出个人信息处理同意规则的类型化构造:静态层面确立择入同意为基本模式、择出同意为法定补充、豁免同意为特殊情形的三元结构;动态层面提炼"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合理范围"“为…所必需"等规范变量,作为同意模式转换与同意强度调节的判断依据。易雨竹(《数字法治》2026年第4期)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跨境流动的风险与法治进路。

(五)公法与司法场景:自动化行政与人机协同裁判

彭涛(《法商研究》2026年第4期)指出人工智能在相关关系运行、认知化约与"暗知识"三个层面冲击传统正当程序,主张在涉及社会事实的决策中排除自动化决策,并设置强制性的算法解释义务。李蕊佚(《法商研究》2026年第5期)指出,针对技术黑箱、自动化偏见及民事权利冲突导致的信息披露障碍,可从说理内容、说理程度与说理方式三个维度调适自动化行政行为的说理义务:合法性依据应覆盖从法律条文到算法规则的完整链条,合理性理由须披露关键参数并结合比例原则作实质性证成;说理程度构建与行政行为影响程度相匹配的分层标准;说理方式以算法解释为工具,采用易理解、可验证的语言。张翅翔(《法商研究》2026年第5期)揭示人工智能辅助裁判文书生成中的三类说理失衡——修辞压制理性、论证膨胀削弱裁判权威、法律正确性标准偏移,并相应提出程序层面的人工审定机制、内容层面的必要性审查机制与评价层面的差异化标准。陈天昊(《数字法治》2026年第4期)研究政务智能体的规范体系构建。该专题的共同关切是:技术效率与人类判断主体性之间的平衡。

(六)全球治理与比较监管

王净宇、梁正(《中国社会科学》2026年第6期)构建基于风险类型的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分析框架,认为风险治理需求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失衡错配构成当前全球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的主要矛盾,主张构建动态、敏捷的多层次治理架构。沈伟、吴柄萱(《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4期)论证人工智能倡议作为软法形式的局限,提出规则硬法化是国内(区域)立法与国际条约双重制度条件下的可行路径。孙心茹等(《中国科技论坛》2026年第7期)以 TF-IDF 与 LDA 文本挖掘量化比较中欧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体系,发现横向差异化路径与相互借鉴、纵向标准输出与本土创新的双向互动。任志峰(《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次未载明,据作者单位通报为 2026 年 7 月前后)以杭州互联网法院生成式 AI 幻觉侵权首案为切入,提出涵盖前端提示、中端审查、技术减幻与后端追溯的闭环治理框架,是"敏捷治理"理念在司法场景的落地尝试。


四、共识、分歧与研究缺口

已形成的共识:其一,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基础,仅在法律另有规定时例外;其二,治理应分层分类,反对"一刀切”;其三,人类主体性与可问责性是不可退让的底线。

尚存的分歧:一是伦理范式之争——“价值对齐"是否成立(张云龙等持否定/重构立场,与既有的对齐研究形成对峙);二是合规路径之争——独立第三方评估(郑戈)与规则负担精简(苏宇)代表两种改革方向;三是软硬法之争——倡议与硬法化的功能边界仍无定论;四是训练数据的定性之争——“商业学习说"与复制权控制路径的取舍直接影响补偿金制度的正当性根基。

研究缺口:① 责任配置研究多停留于规范推演,缺乏对中国司法数据的实证检验;② 智能体、数据跨境流动等新客体与传统法律概念的衔接研究仍不充分,专门规范供给尚待跟进;③ 全球治理研究与国内制度研究之间对话不足,硬法化方案缺少具体的条约设计;④ 关于治理成本与中小主体负担的研究缺乏量化与实证分析。


五、文献清单

检索日期 2026-09-25。「来源性质」一栏标注该条目的发布方与转载载体,并注明转载页是否省略原文注释;部分来源站点设有访问限制,未逐条取得全文。

#文献出处来源与直链来源性质
1舒国滢《人工智能时代的规范延迟:问题与应对——基于法哲学视角的考察》《中外法学》2026年第4期(2026-07-21 要目)http://iolaw.cssn.cn/fxyjdt/202607/t20260721_6060226.shtml期刊主办单位官网(中国法学网)
2管育鹰《数智时代版权侵权平台责任判定的权责匹配逻辑》《中外法学》2026年第4期同上期刊主办单位官网
3郑戈《人工智能的宪法与宪法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治理中技术立宪的法治限度及其规范重构》《政法论丛》2026年第4期,第3页起https://xbbjb.sdupsl.edu.cn/info/1012/1821.htm期刊官网目录(2026-07-23);摘要未载,转述及于篇名与提要层面
4程啸《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法定义务与过错》《政法论丛》2026年第4期,第35页起同上期刊官网目录
5苏宇《人工智能规则负担的合理配置》《政法论丛》2026年第4期,第48页起同上期刊官网目录
6周光权《人工智能时代的过失犯论》《法学家》2026年第4期,第46-61页https://faxuejia.ruc.edu.cn/CN/Y2026/V0/I4期刊官网定刊期页;摘要未载,转述及于篇名与提要层面
7姚万勤《人工智能代理的权力分配逻辑与刑事责任归属》《政法论坛》2026年第4期,第111页起https://m.163.com/news/article/L6500N290530W1MT.html北大法律信息网官方网易号转载(源自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文末附本期目录),已略去原文注释;载内容提要
8罗祥《人工智能训练作品的商业学习属性与补偿金制度构建》《法学杂志》2026年第4期https://www.163.com/dy/article/L4I8RPVG0530W1MT.html北大法律信息网官方网易号转载(源自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含摘要与目次),已略去原文注释
9辜凌云《论人工智能模型开源的双层治理结构——以版权许可与平台规则为建构》《清华法学》2026年第4期http://www.qikanvip.com/qkml/164756.html商业期刊数据库转载(含摘要、作者单位与基金信息)
10张文睿、刘颖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归责原则的分层建构》《河北法学》2026年第7期,第178-194页(网络首发 2026-05-28;DOI 10.16494/j.cnki.1002-3933.2026.07.010)https://coaa.istic.ac.cn/openjournal/periodicalArticle/0120260701111501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开放学术期刊平台(含摘要、关键词、DOI)
11彭涛《数字政府中正当程序的底层逻辑与重塑路径》《法商研究》2026年第4期http://www.fxcxw.org.cn/dyna/contentM.php?id=29387中国法学创新网门户转载《法商研究》第4期目录与内容提要(原刊编辑部首发;直链经该门户跳转至微信公众平台原文页)
12李蕊佚《论自动化行政行为的说理义务》《法商研究》2026年第5期(2026-09-18)http://www.fxcxw.org.cn/dyna/contentM.php?id=29487中国法学创新网门户转载《法商研究》2026年第5期目录与内容摘要(编辑部首发,载作者单位与摘要原文;直链经该门户跳转至微信公众平台原文页)
13张翅翔《人工智能辅助裁判文书生成中的说理失衡及其制度调适》《法商研究》2026年第5期(2026-09-18)同上同上(同第 12 条;直链经该门户跳转至微信公众平台原文页)
14宗绍昊《AI智能体新型知识幻觉风险的激励型法律治理》《东方法学》2026年第4期http://www.fxcxw.org.cn/dyna/contentM.php?id=29478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官方账号发布,经中国法学创新网门户转载(直链经该门户跳转至微信公众平台原文页)
15余茂玉、王雪岚《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风险与规制》《数字法治》2026年第4期(总第22期)https://www.courtbook.com.cn/court-web/szfz主办单位官网(人民法院出版社)
16陈天昊《数字政府建设视域下政务智能体规范体系构建》《数字法治》2026年第4期同上主办单位官网
17赵精武、冯文轩《智能经济中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重构——以智能体场景为中心》《数字法治》2026年第4期同上主办单位官网
18易雨竹《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跨境流动的风险解析与法治进路》《数字法治》2026年第4期同上主办单位官网
19吴亚曦《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版权责任的适应性建构》《数字法治》2026年第4期同上主办单位官网
20王净宇、梁正《风险类型与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模式——全球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的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26年第6期,第94-113页(窗口边缘文献:2026年6月中旬出版)https://news.qq.com/rain/a/20260727A0BS0L00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官方账号发布(2026-07-27)经腾讯新闻转载,载原刊题名、作者与页码
21沈伟、吴柄萱《人工智能治理规则硬法化——以人工智能倡议为对象》《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4期http://www.qikanvip.com/qkml/163659.html商业期刊数据库转载(含摘要与基金信息)
22孙心茹、孙刚、赵小渝、黄燕芬《中欧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动态特征及比较研究——基于制度互动视角》《中国科技论坛》2026年第7期,第178-188页http://www.zgkjlt.org.cn/CN/Y2026/V7/I7/178期刊官网(含中英文摘要)
23张云龙、滕洋洋《人工智能价值对齐的幻象困境及其超越》《自然辩证法研究》2026年第42卷第7期,第37-45页;DOI 10.19484/j.cnki.1000-8934.2026.07.004https://zrbz.cbpt.cnki.net/portal/journal/portal/client/paper/cd860f1a15a45254dc266a88d885e956期刊官网(含作者、单位、DOI、引文格式)
24王海英《人工智能道德主体性的实践论重构》《伦理学研究》2026年第4期,第37-45页(2026-08-31 出版)https://llx.hunnu.edu.cn/EN/abstract/abstract3512.shtml期刊官网(含作者简介与出版信息)
25于晓洋《个人信息处理同意规则的类型化构造及其动态调适》《行政法学研究》2026年第5期https://m.toutiao.com/article/7670355894885974564上海市法学会官方账号汇编转载(《智慧法治学术动态》2026年第29期总第201期,2026-08-05,载原刊摘要)
26任志峰《AI幻觉的传播风险、司法归责与敏捷治理》《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次未载明,据作者单位通报为 2026 年 7 月前后)https://gench.edu.cn/2026/0701/c3150a185025/page.htm作者单位官网通报(含论文摘要要点)

背景性司法文件(非期刊文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2026-09-07 发布),发布稿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101.html 、答记者问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111.html (检索于 2026-09-25)。


六、来源说明

  1. 来源性质:文献清单「来源性质」一栏标注该条目的发布方与转载载体,并注明转载页是否省略原文注释。其中第 9、21 条取自商业期刊数据库,第 25 条系上海市法学会官方账号汇编转载,第 7、8 条系北大法律信息网官方网易号转载(均略去原文注释),第 26 条系作者单位官网通报;上述来源所载著录与摘要均转自原刊,正式引用建议以原刊纸本或数据库版本为准。
  2. 表述原则:正文转述以期刊公开信息(摘要、目录、关键词)为据。其中第 3、6 条两文的原刊摘要未公开,相关转述仅及篇名级与提要级,细部以原刊为准;未使用无法溯源的"通说"“一般认为"式表述。
  3. 口径说明:时间窗为 2026-06-25 至 2026-09-25 滚动窗,兼标刊期;窗口边缘文献已在清单中显式标注。
  4. 范围局限:本综述以法学及相邻学科为主,非穷尽性检索,未系统覆盖图书情报、计算机、公共管理等学科对同一议题的研究;《法学研究》《法学》等刊本期相关文献未纳入本次检索范围,后续可补充。
  5. 直链落点:转载型门户页若发生跳转,直链一律标注最终落点平台。本清单第 11–14 条的直链为中国法学创新网门户页,该页系跳转页(站内无正文),点击后落在微信公众平台原文页(承载账号「法学创新网」,中国法学会主管;第 11、12、13 条原文由《法商研究》编辑部首发,第 14 条原文来源为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官方账号)。该等平台链接可能被发布方删除或改动,正式引用仍以原刊纸本或数据库版本为准。
  6. 链接与访问日期:链接可达性以检索当日(2026-09-25)为准;部分来源站点设有访问限制,个别页面可能随时间变化;“当期/滚动"型页面一律以定刊期归档页替代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