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利用AI批量生成他人产品测评文章搭车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科技公司与某软件公司等)

案情、说理与裁判结果取自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9 月 9 日《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发布文本(该批共 9 件,本案为案例六),以直接引述或紧贴原文的归纳为限,不作超出原文的推论。 案件名称与案号 某科技公司与某软件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利用AI虚构他人产品测评文章搭车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案号 (2024)苏0214民初9489号 |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26-09-09 发布)案例六 关键词 民事 / 不正当竞争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 搜索引擎自然检索 / 数据污染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 诚实信用原则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主营销售进销存软件产品等业务;某软件公司为同业经营者。 某软件公司以「进销存」为词根,利用 AI 批量生成文章标题,再交由 AI 自动生成相应文章,文章内容均为对某科技公司进销存软件的介绍和点评。某软件公司在自有网站发布上述文章,并在文章前后位置设置了指向其自有进销存软件产品的链接。 某科技公司认为某软件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与说理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 某软件公司利用人工智能等工具批量生成大量针对他人「进销存」软件的介绍、点评文章,并将其中含有「某进销存软件」字样的多篇文章发布至其官网,目的是利用搜索引擎的自然检索规则,使其官网发布的多篇涉案文章可以被检索并呈现至相关公众的检索结果中,以吸引相关公众点击文章中设置的其自有产品链接,实现引流目的。 该行为产生三重后果: 降低了某科技公司的用户流量和交易机会; 在网络中制造了大量垃圾信息,造成数据污染; 扰乱了竞争秩序。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某软件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相应经济损失,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结果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案号 (2024)苏0214民初9489号)判令某软件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官方发布文本载「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日期与赔偿数额: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生成式工具批量生产内容的竞争法后果:以 AI 批量生成针对他人产品的介绍、点评文章,并搭载自身产品链接引流,被认定为不当截取他人交易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利用 AI 技术批量生成、发布虚构测评文章,搭载自身产品或服务进行引流」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数据污染」进入裁判说理:判决将「在网络中制造大量垃圾信息,造成数据污染,扰乱了竞争秩序」作为认定违法的理由之一。这是从搜索引擎生态与信息质量角度对劣质合成内容外部性的否定性评价,可作为 AIGC 内容治理、SEO 滥用类合规风险的裁判样本。 对检索排序的「投喂」被认定为引流手段:判决直指行为目的在于「利用搜索引擎的自然检索规则」,使批量生成的页面进入检索结果以获取曝光,提示以合成内容影响检索呈现的行为可能同时承受竞争法与内容治理层面的评价。 本件不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争点为竞争秩序,未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要素权属、数据出境等议题;援引时不宜作扩张解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官方发布文本表述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未列具体条文序号。 具体所引条文序号官方文本未逐条列举,本页不代官方补写。 权威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发布文本(2026-09-09) 组级发布口径: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典型案例发布」栏目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9 月 9 日《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发布文本(案例六),该批共 9 件(案例一至案例九,序号连续)。 ...

2026年9月26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