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Regulation (EU) 2016/679)概况:11 章、99 条、173 段序言,2016 年 5 月 24 日生效,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适用。欧盟法仅以欧盟官方语言作准,无官方中文文本;本站收录《官方公报》英文原文全文。

2026年9月24日 · 1 分钟 · 数据合规与人工智能法治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AI换脸个人信息侵权案(廖某诉某科技文化公司)

案件名称与案号 廖某诉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未经授权对包含他人肖像的视频进行「AI 换脸」处理,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发布: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 关键词 民事 / 个人信息保护 / AI 深度合成 / 人脸信息 / 肖像权可识别性 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吴某均为在网络平台拥有众多粉丝的国风短视频模特。被告系一款「换脸」APP 的运营者。二原告主张,被告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二人出镜的视频制作换脸模板,并将该模板上传至涉案换脸 APP 中,提供给用户付费使用以牟利。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既侵害其肖像权(未经许可使用肖像制作模板),又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非法获取并篡改人脸信息,通过 AI 技术抠除并替换人脸后用作付费模板),据此诉请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平台发布的视频均有合法来源,且视频中面部特征并非原告本人,未侵害其肖像权;另称「换脸」技术实际由第三方提供,被告未参与处理原告人脸信息,未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经审理发现,被告通过深度合成技术将原告面部替换为他人面部,导致视频中具有识别原告功能的核心特征(面部)被消解,公众通过该模板视频直接识别到的实为模板中他人面部,无法与原告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符合肖像权「反映特定自然人可识别外部形象」的保护要件,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但原告出镜视频包含个人信息,被告实施了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故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侵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本案确立「换脸」场景下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分流认定:面部被替换后不再具有肖像的「可识别性」,故不成立肖像权侵害;但人脸信息本身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未经同意处理即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这一区分(视觉相似性 vs 信息处理)对深度合成产业的合规判断具有直接指引意义。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法条,上文说理部分所引法律依据以原文引述为准。 权威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补充来源 组级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转发北互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消息 材料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 年 9 月 10 日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站内关联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5年9月10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AI换脸软件擅用他人肖像供会员换脸案(彭某某诉某软件运营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案件名称与案号 彭某某诉某软件运营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擅用他人肖像供用户「换脸」,应承担肖像权侵权责任 发布批次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案例 3),官方未公布案号 关键词 民事 / 肖像权 / AI 换脸 / 营利目的使用 基本案情 某软件运营公司开发运营一款软件,用于供付费会员使用他人的照片进行面部替换(俗称「换脸」),进而生成面部为该他人的作品。该公司未经彭某某同意,自行在软件中上架彭某某的肖像供会员「换脸」并牟利。彭某某认为其肖像权受到侵害,诉请判令该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共计 5 万余元。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自然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自然人的肖像;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某软件运营公司未经彭某某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彭某某肖像的照片、视频,侵害了彭某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某软件运营公司向彭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000 元。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换脸」软件以模板形式主动上架他人肖像供付费使用,与用户自行生成有本质区别:前者是平台自身的以营利目的使用行为,构成直接侵害肖像权。开发、运营 AI 换脸类应用者,须确保模板素材本身已获肖像授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第 1019 条、第 995 条)与侵权责任的规定(第 1165 条),依官方文本说理归纳。 权威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court.gov.cn)。 补充来源 官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court.gov.cn 467631)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6 月 12 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该专题案例 3) 站内关联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5年6月12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非法获取家庭监控摄像头控制权案(韩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件名称与案号 韩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非法获取他人家庭监控摄像头控制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发布批次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案例 6),官方未公布案号 关键词 刑事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 智能家居设备 / 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2020 年,韩某通过聊天软件,非法获取他人家中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密码等信息,添加到自己手机或电脑上,非法获取他人家庭监控摄像头的控制权限,远程观看他人家中画面,并将部分画面截图保存。截至 2022 年 5 月,韩某登录并控制的监控摄像头共 193 个。韩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认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案证据证实,2020 年至 2022 年 5 月,韩某非法控制监控摄像头设备 193 个,窥探他人隐私,保存了大量其窥探到的他人家中画面影像的截图,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裁判结果 判决韩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3 万元。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① 家庭监控摄像头被依法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智能家居设备提供了刑法保护路径;② 控制数量 193 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量化了此类犯罪的入罪尺度;③ 提示公众加强智能家居设备账号密码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5 条第 2 款(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权威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court.gov.cn)。 补充来源 官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court.gov.cn 467631)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6 月 12 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该专题案例 6) 站内关联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5年6月12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