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提级管辖典型案例210:视频平台仅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不足以免责,构成侵权(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
案件名称与案号 某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通过提级管辖明确相关领域平台侵权责任承担规则 一审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 二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暨提级管辖典型案例(2026-09-28 发布)改革案例第 210 号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案号与一、二审判决具体日期(最高法选编体例匿名化处理),本页如实注明。 关键词 民事 / 著作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通知—删除 / 过滤拦截 / 必要措施 / 帮助侵权 / 提级管辖 基本案情 案涉作品为国产 3D 玄幻动画,位居动漫热搜榜前列。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公司)享有案涉作品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非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某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海南某天娱乐有限公司。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平台(App、网页等)存在大量侵害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视频。 案涉作品开播前,权利人向某平台发送预警函;作品开播后,多次发出侵权通知函要求下线、删除侵权视频。某平台对部分视频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但在其有技术能力通过审核机制识别侵权视频的前提下,并未采取过滤、拦截等技术措施有效遏制侵权视频传播。权利人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管辖:案件最初由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受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涉及视频平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承担问题,提级审理更有利于发挥示范诉讼作用、统一裁判尺度,且与本院已受理的另案当事人相同、侵权行为性质相似,故决定提级管辖。 法院审理与说理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平台具备采取必要措施过滤、拦截侵权视频的技术能力和审核识别机制;接到预警函和侵权通知函后,虽对部分侵权视频采取删除措施,但至本案证据交换时该平台仍存在大量侵权视频——在此情形下,仅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已难以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认定北京某乙公司在明知平台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过滤、拦截,未有效预防、制止用户侵权行为,亦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北京某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过滤、拦截未经授权在某平台传播案涉作品的视频内容; 赔偿原告深圳公司等经济损失 100 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6.168 万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数据法 / 平台治理要点 「通知—删除」只是底线而非免责牌:视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且有技术能力通过审核机制识别侵权视频的前提下,不能仅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而应采取过滤、拦截等必要措施,及时有效预防、制止侵权视频传播,否则构成侵权。 技术能力本身构成注意义务的认定基础:「有技术能力而不用」是本案过错认定的关键事实;预警函(开播前发送)与后续侵权通知函共同构成「明知」的事实基础。 停止侵权的方式是动态的:判项一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过滤、拦截」的持续有效措施,而非一次性删除被点名链接——对具备内容识别能力的平台,事后删除义务是过程性义务。 提级管辖的示范功能:本案系涉视频平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标杆案件,提级管辖有利于统一辖区同类平台侵权纠纷裁判尺度,具有「审理一案、指导一类、规范一片」的示范价值。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法条,上文说理部分所引义务表述以发布文本原文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项下「明知或者应知」与「必要措施」的认定框架可作理解参照,非本案裁判依据的官方明示罗列)。 权威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暨提级管辖典型案例(2026-09-28 发布,改革案例第 210 号全文) (页面载「发布时间:2026-09-28 11:08:0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判赔金额(100 万元、6.168 万元)、二审结果与「案例210」序号均已按发布页文本逐字核对。 站内关联 AI搜索引擎检索增强生成(RAG)侵权责任案 ——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场景下的平台注意义务认定,该案认定「通知后及时有效处理+无主动上传」不构成侵权,与本案「有技术能力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构成侵权形成义务梯度的两端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