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何某诉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与案号 何某诉上海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未经同意创造自然人的 AI 形象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业内通称「AI 陪伴者案」) 一审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9526号;二审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终777号(二审系准许撤回上诉裁定)| 本案实体裁判系一审判决,二审为准许撤回上诉裁定,一审判决生效 | 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本案另入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 中国法学网公布),并系最高人民法院 2022-04-11 发布的「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九案之一(该批列名为「智能算法软件侵害人格权案」) 关键词 民事 / 人格权 / 自然人虚拟形象 / 姓名权 / 肖像权 / 算法推荐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系公众人物,其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被用户大量用于某手机记账软件的「AI 陪伴者」功能。该软件由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用户可在软件中自行创设「AI 陪伴者」,设置名称、头像及人物关系(如男女朋友、兄妹等),并通过聊天语料与虚拟人物互动。何某发现,大量用户将其设置为「AI 陪伴者」并上传其肖像图片作为头像;被告通过聚类算法将「何某」虚拟角色按身份分类,以协同推荐算法向其他用户推介;更有用户参与「调教」算法机制,上传符合该虚拟角色人设的文字、肖像图片、动态表情等互动语料,经被告 AI 筛选分类后形成专属语料,用于「何某」与用户的对话,营造出与原告真实互动的体验。何某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创设、使用其虚拟形象,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及一般人格权,诉请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指出,自然人「虚拟形象」包含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具体人格要素,属于人格权客体;未经许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的,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法院认定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何某的姓名权、肖像权及一般人格权。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203 000 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上诉后撤回,一审判决生效。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① 首次正面界定「自然人虚拟形象」的人格权客体地位,涵盖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要素;② 平台以聚类+协同推荐算法放大虚拟角色可见度、并以用户语料「喂养」角色,构成平台的实质参与,而非单纯中立工具;③ 赔偿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对沉浸式 AI 互动侵害人格尊严的加重评价。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法条,上文说理部分所引法律依据以原文引述为准。 权威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补充来源 组级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转发北互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消息 官方佐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刊载北互五年工作综述(含本案庭审介绍) 案号与选编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 中国法学网公布) 组级发布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2022-04-11,载明该批九案均为「已判决生效」案件) 材料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 年 9 月 10 日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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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第一案(殷某某诉某智能科技公司等)

案件名称与案号 殷某某诉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侵权纠纷案 ——自然人声音权益可及于 AI 生成声音 (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 |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 宣判:2024-04-23(双方未上诉,已生效)| 通称:全国首例 AI 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 关键词 民事 / 人格权 / AI 声音 / 声音权益的可识别性 / 授权范围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某系配音演员,以配音、播音为职业。2023 年 5 月,殷某某发现抖音用户「小禾侃剧」等发布的 119 部配音作品中,其声音被用于 AI 配音软件「魔音工坊」的「魔小璇」声音产品,且该产品页面显示播放量高达 3 256 728 530 次,严重侵害其人格权益。殷某某遂以某智能科技公司(「魔音工坊」运营方)、某文化传媒公司(录音制品提供方)、某软件公司(文本转语音产品开发者)、某网络科技公司(微软云平台经销商)、某科技发展公司(软件产品经销商)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下架侵权声音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50 万元、精神损失 10 万元。 法院审理与说理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法院逐层展开: 其一,原告声音权益是否及于案涉 AI 声音。 依《民法典》第 1023 条第 2 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规则。法院指出,声音与肖像均以可识别性为保护前提,但声音具无形性、不可视特征,识别性相对较弱,一般建立在反复多次或长期聆听的基础上。「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后的声音,只要一般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则该自然人声音权益可及于该 AI 声音。」 本案某软件公司仅使用原告一人声音开发案涉文本转语音产品,且经庭审现场进行文本转语音操作,生成的 AI 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具有高度一致性,可认定一定范围内的听众能将案涉 AI 声音与原告本人建立一一对应联系。 其二,被告对原告声音的使用是否有合法授权。 依《民法典》第 1018 条第 1 款比照,自然人享有依法录制、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声音的权利。经查:(1) 根据《兼职配音师聘用协议》,某文化传媒公司仅享有《穿越之凰谋天下》录音制品的使用及许可第三方使用原告姓名、肖像的权利,不包括许可第三方进行人工智能处理、生成 AI 声音;(2) 《数据授权书》并非原告本人签署,原告对签署不知情亦不认可;(3) 滑县声耀公司不构成表见代理——代理关系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即终止,某软件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代理原告签约的权利外观,且声音 AI 化处理可能对人格及财产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某软件公司未就授权进行合理审查,无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4) 某文化传媒公司与某软件公司签订的《数据使用协议》允许以商业或非商业用途使用、复制、修改数据用于微软产品及服务,同样不包括对声音进行人工智能处理并生成 AI 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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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AI文生图第一案(李某某诉刘某某)

案件名称与案号 李某某诉刘某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AI 文生图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的认定 (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 程序:一审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关键词 民事 / 著作权 / AI 文生图 / 作品独创性 / 权利归属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 Stable Diffusion,通过发出提示词指令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并发布在小红书平台,发布时标注「AI 插画」。被告刘某在百家号上发布文章,文章的配图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涉案图片,并截去小红书平台标注的「小红书」及用户编号水印(李某主张该水印为其署名)。李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侵害其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刘某在百家号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5000 元。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认定涉案图片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认定李某为涉案图片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同时认定刘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 AI 文生图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指出:AI 生成图片若体现人类作者的独创性选择、编排与干预,应认定为作品;其著作权归属需结合创作过程中人类的智力投入程度综合判定。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 500 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AI 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为判断枢纽;提示词的取舍、参数的调整、生成结果的筛选,均可构成独创性来源。本案与苏州两审「AI 文生图不构成作品」案并置,可清晰看出分野:关键不在「是否用了 AI」,而在「人的智力投入是否足以体现个性化表达」。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法条,上文说理部分所引法律依据以原文引述为准。 权威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判决书(公开转载)。 补充来源 组级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转发北互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消息 判决书全文(非官方转载,维基文库收录):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 政府网站转载要旨:汕头市人民政府网站「以案释法」转载判决要旨 材料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 年 9 月 10 日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另据 (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判决书公开转载文本 站内关联法规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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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平台算法检测AI生成内容违约案(唐某某诉某科技公司)

案件名称与案号 唐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网络平台利用算法工具检测 AI 生成内容但未尽到合理适度说明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发布: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 | 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关键词 民事 / 网络服务合同 / AIGC 内容标识 / 算法说明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网络平台用户,其在平台上发布了题为「打工并不能让你真的赚到多少钱,但可以开启你的新视角……」的内容,主要涉及鼓励用户利用假期学车。涉案平台经检测认定该内容「包含 AI 生成内容但未标识」,遂作出隐藏该内容并对原告账号禁言一天的违规处理,原告申诉未获支持。原告主张其未使用 AI 创作,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隐藏内容及禁言处理,并删除后台违规记录。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认为,平台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涉案内容是否属于 AI 生成合成内容进行审查和处理,但平台的审查及处理结果应有合理依据。经审理发现,被告未对算法决策依据和结果进行适度的解释和说明,应对其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涉案账户的处理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系统后台仅存在「折叠回答」这一条处理记录,现因该处理已在本案中被判定为不合规,被告应对该处理记录予以删除。 裁判结果 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删除后台相应处理记录。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这是 AI 内容标识制度落地后「算法结论须可说明」的第一批司法样本:平台有权自动化检测与处置 AI 生成内容,但算法判断本身必须给出合理依据与适度说明,否则构成违约。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实施相衔接,提示平台建立可追溯、可复核、可申诉的处置记录机制。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法条,上文说理部分所引法律依据以原文引述为准。 权威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补充来源 组级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转发北互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消息 材料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 年 9 月 10 日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站内关联法规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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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虚拟数字人形象著作权案(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诉孙某某等)

案件名称与案号 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诉孙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发布: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 关键词 民事 / 著作权 / 虚拟数字人 / 美术作品 / 平台注意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聚某公司、元某公司等四家单位联合制作虚拟数字人甲、乙(聚某公司为著作权人,元某公司负责运营),其中虚拟数字人甲在各平台拥有超 440 万粉丝并获 2022 年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年度八大热点事件,虚拟数字人乙首次发表于某微博账号。被告孙某某(原联合创作单位员工,离职后运营某公司 CG 模型网)擅自售卖甲、乙模型,原告主张其行为侵害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平台方被指未尽监管责任,应与孙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与说理 其一,客体属性与权属。 法院指出,虚拟数字人甲的全身形象与乙的头部形象并非直接来源于真人,而是由制作团队通过艺术加工完成,体现了对线条、色彩、形象设计的独特美学选择,符合《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权属上,法院认定聚某公司作为实际制作方,通过委托创作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元某公司经授权获得除发表权、署名权外的独占许可权,二者均有权提起诉讼。 其二,侵权认定。 法院比对发现,孙某某上传的模型在五官、发型、服装设计及整体风格上,与甲、乙形象的独创性元素高度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二原告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三,平台责任。 对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院认为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上传审核、定期排查、用户协议提醒等合理义务,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处理;涉案虚拟数字人知名度较低、特征不显著,平台难以主动识别侵权,故不构成共同侵权。法院综合考量权利类型(美术作品)、市场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孙某某明知侵权仍售卖)、侵权规模及损害后果,最终判令孙某某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 1.5 万元(甲 1 万元、乙 5000 元)。 裁判结果 孙某某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共 1.5 万元;平台方不构成共同侵权。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① 虚拟数字人形象可独立构成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落脚点是美术造型的独创性表达,而非「数字人」「AI」技术标签;② 委托创作合同是权属认定的关键证据;③ 平台注意义务的高低与权利客体的知名度、识别显著性直接相关——不知名形象不苛求平台主动识别。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法条,上文说理部分所引法律依据以原文引述为准。 权威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补充来源 组级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转发北互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消息 材料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 年 9 月 10 日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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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62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47批指导性案例(法〔2025〕150号,2025年8月28日发布)之一: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点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2025年8月28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指导性案例263号: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47批指导性案例(法〔2025〕150号,2025年8月28日发布)之一: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点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2025年8月28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指导性案例264号: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47批指导性案例(法〔2025〕150号,2025年8月28日发布)之一: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裁判要点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2025年8月28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指导性案例265号: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47批指导性案例(法〔2025〕150号,2025年8月28日发布)之一: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裁判要点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2025年8月28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指导性案例266号: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47批指导性案例(法〔2025〕150号,2025年8月28日发布)之一: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裁判要点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2025年8月28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