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利用AI批量生成他人产品测评文章搭车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科技公司与某软件公司等)

案情、说理与裁判结果取自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9 月 9 日《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发布文本(该批共 9 件,本案为案例六),以直接引述或紧贴原文的归纳为限,不作超出原文的推论。 案件名称与案号 某科技公司与某软件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利用AI虚构他人产品测评文章搭车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案号 (2024)苏0214民初9489号 |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26-09-09 发布)案例六 关键词 民事 / 不正当竞争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 搜索引擎自然检索 / 数据污染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 诚实信用原则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主营销售进销存软件产品等业务;某软件公司为同业经营者。 某软件公司以「进销存」为词根,利用 AI 批量生成文章标题,再交由 AI 自动生成相应文章,文章内容均为对某科技公司进销存软件的介绍和点评。某软件公司在自有网站发布上述文章,并在文章前后位置设置了指向其自有进销存软件产品的链接。 某科技公司认为某软件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与说理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 某软件公司利用人工智能等工具批量生成大量针对他人「进销存」软件的介绍、点评文章,并将其中含有「某进销存软件」字样的多篇文章发布至其官网,目的是利用搜索引擎的自然检索规则,使其官网发布的多篇涉案文章可以被检索并呈现至相关公众的检索结果中,以吸引相关公众点击文章中设置的其自有产品链接,实现引流目的。 该行为产生三重后果: 降低了某科技公司的用户流量和交易机会; 在网络中制造了大量垃圾信息,造成数据污染; 扰乱了竞争秩序。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某软件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相应经济损失,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结果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案号 (2024)苏0214民初9489号)判令某软件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官方发布文本载「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日期与赔偿数额: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生成式工具批量生产内容的竞争法后果:以 AI 批量生成针对他人产品的介绍、点评文章,并搭载自身产品链接引流,被认定为不当截取他人交易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利用 AI 技术批量生成、发布虚构测评文章,搭载自身产品或服务进行引流」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数据污染」进入裁判说理:判决将「在网络中制造大量垃圾信息,造成数据污染,扰乱了竞争秩序」作为认定违法的理由之一。这是从搜索引擎生态与信息质量角度对劣质合成内容外部性的否定性评价,可作为 AIGC 内容治理、SEO 滥用类合规风险的裁判样本。 对检索排序的「投喂」被认定为引流手段:判决直指行为目的在于「利用搜索引擎的自然检索规则」,使批量生成的页面进入检索结果以获取曝光,提示以合成内容影响检索呈现的行为可能同时承受竞争法与内容治理层面的评价。 本件不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争点为竞争秩序,未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要素权属、数据出境等议题;援引时不宜作扩张解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官方发布文本表述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未列具体条文序号。 具体所引条文序号官方文本未逐条列举,本页不代官方补写。 权威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发布文本(2026-09-09) 组级发布口径: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典型案例发布」栏目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9 月 9 日《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发布文本(案例六),该批共 9 件(案例一至案例九,序号连续)。 ...

2026年9月26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在先经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Dreamwriter 生成文章案)

案件名称与案号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业内通称「Dreamwriter 案」、「人工智能写作第一案」) 一审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该案号未见于官方发布页,仅见于非官方转载,标 ``) 专题归属:在先经典(2021 年前)。该案裁判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施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规则亦无专门立法。 关键词 民事 / 著作权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 文字作品 / 独创性 / 信息网络传播权 基本案情 据国家版权局官网所载报道(2020-01-08): Dreamwriter 是腾讯公司自主研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2018 年 8 月 20 日,由 Dreamwriter 智能写作助手创作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报道文章,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并在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 Dreamwriter 自动撰写」。 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该文章发表当日擅自复制涉案文章,通过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向公众传播,且发布的内容和涉案文章内容完全相同。腾讯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遂将其诉至法院。上海盈讯公司在庭审中认可腾讯公司主张的事实。 法院审理与说理 据国家版权局官网所载报道(2020-01-08)转述的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 从外在表现形式看:Dreamwriter 创作的财经报道文章,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从生成过程看: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腾讯公司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结论:Dreamwriter 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英文版所载报道(2020-01-09,原载 China Daily Global):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据国家版权局官网所载报道(2020-01-08):南山法院一审判决上海盈讯公司侵犯了腾讯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 1500 元。该报道同时载明:截至发稿,该案判决正在上诉期内。 判项的文字表述以判决书为准,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其判断包含两个维度——外在表现形式(内容体现对数据与信息的选择、分析、判断,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与生成过程(由人的「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表现形式并非唯一)。 保护对象的落点在人:该案把独创性归于主创团队相关人员的个性化安排与选择,而非机器本身(本案裁判时《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生成式人工智能专门规范均未出台)。 侵权类型:未经许可复制并在网站向公众传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删除侵权作品的情节影响了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时际法提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规则在此后有新的发展(参见站内收录的「AI 文生图」等在后案例),不得以本案结论直接推断在后案件的结果。 相关法条 裁判时实际适用:据官方渠道报道,该案认定涉案文章构成文字作品并认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文字作品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具体条文号官方报道未列明。 对照规则(发布在后,非本案裁判依据) 现行法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3 条(作品类型,含文字作品)、第 10 条(著作权的内容,含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后的规则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 中(十二)「依法规制涉人工智能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人工智能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获利情况等因素,依法合理认定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人工智能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的,应当责令其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以及科学理论依据等予以佐证。该文件 2026-09-07 发布,本案裁判时尚未发布,仅作对照。(引用体例:该文件各项以(一)至(二十四)编号,官方概括为「5 个部分、共 24 条」,正文单元不称「第X条」,本站按原文以「(X)」形式引用。) 权威来源 国家版权局官网:法院认定AI生成内容为作品,享有著作权(2020-01-08,转载自《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作者姜旭;载基本案情、南山法院认定与判赔 1500 元、上诉期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英文版:Court rules AI-written article has copyright(2020-01-09,原载 China Daily Global) 来源说明:前者为国家版权局官网页面,其内容转载自《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页面已注明来源与作者),系官方站点承载的转载报道;后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英文版所载报道。两者均非判决书全文。 ...

2026年9月25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