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AI 合成明星形象与声音商业营销案(孙某某诉某餐饮公司等)

案件名称与案号 孙某某诉成都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某肖像权、声音权、姓名权纠纷案 ——合成声音、合成形象与姓名结合用于品牌宣传的侵权认定 一审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5)川7101民初8546号 | 入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裁判日期与生效状态。 关键词 民事 / 人格权 / 肖像权 / 声音权益 / 姓名权 / AI 合成形象与声音 / 商业营销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被告成都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视频。视频内容为人工智能合成的孙某某形象及声音,合成形象以孙某某身份向观众拜年,并代表该公司向客户致以新年祝福。 案涉视频中包含孙某某姓名、肖像特征和声音特征,并涉及对公司品牌的宣传。该视频未经孙某某授权,使用了具有较高识别度的人工智能合成形象和合成声音。 法院审理与说理 (一)裁判理由(官方原文) 一审法院认为,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后的声音、形象,只要具有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外貌特征等要素,仍受人格权益保护。未经许可将合成声音、合成形象与自然人姓名相结合,用于企业品牌宣传或者商业推广,容易使社会公众产生代言、推荐等关联认知,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益的侵害。 (二)入选理由(官方原文,说明本案的裁判价值) 本案是关于人工智能合成音视频商业营销的精品司法案例。人民法院将合成声音、合成形象、姓名、肖像和品牌宣传内容结合评价,明确经营者不能以合成技术处理为由规避人格权授权要求。本案为企业利用人工智能合成明星、专家、公众人物形象开展营销活动划定了权利边界,有助于减少冒名宣传、虚假关联和人格利益商业化利用风险。 裁判结果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第一审判决主文(判项、赔偿数额、诉讼费用负担等均未公布),本页仅载明官方文本明确认定的责任结论(见上「法院审理与说理」栏)。 判决主文表述与裁判日期:。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以下要点系对官方发布文本「入选理由」的逐项原文提炼,不作扩展: ① 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后的声音、形象,只要具有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外貌特征等要素,仍受人格权益保护; ② 未经许可将合成声音、合成形象与自然人姓名相结合,用于企业品牌宣传或者商业推广,容易使公众产生代言、推荐等关联认知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益的侵害; ③ 经营者不能以合成技术处理为由规避人格权授权要求;本案为企业利用 AI 合成明星、专家、公众人物形象开展营销划定权利边界。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条文;说理涉及肖像权、声音权益、姓名权等人格权益保护。具体条文号待官方文本补充。 权威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中国法学网) 选编背景(据官方发布文本):该评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组织,案例申报截至 2026-02-28,共收到 27 家单位推荐的 54 个案例(民事诉讼 50 个、刑事诉讼 4 个),经审查有 47 个案例进入评审环节,经初评、终评共 10 个案例入选;终评专家 10 人、初评专家 7 人,名单见官方发布页。 ...

2026年6月3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AI合成名人声音带货侵权案(李某某诉某文化传媒公司)

案件名称与案号 李某某诉徐州欣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 AI 合成的名人声音 一审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京0491民初10085号 | 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本案另入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 中国法学网公布)(案号据该公布文本补全) 关键词 民事 / 人格权 / AI 合成声音 / 肖像权 / 商业代言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系教育、育儿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的专业人士。2024 年,李某某发现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络平台店铺销售家庭教育类图书时,未经其许可,使用其公开演讲、授课视频,并配以与李某某声音高度近似的 AI 合成声音制作宣传推介内容。相关视频通过关联李某某的人格形象、专业背景及社会影响力,使消费者误认为李某某系该店铺销售图书的代言人或推介者,从而吸引关注并增加图书交易机会。李某某主张被告侵犯其肖像权及声音权,且被告作为图书销售者与视频发布者(带货主播)存在委托关系,应对视频发布行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被告辩称:其仅为涉案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和图书销售者,推广视频实际由其他网络用户(带货主播)发布,非自身制作;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负有一定容忍义务,涉案视频推介的书籍内容正面,未贬损其社会形象;且未给原告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经审理发现 AI 合成声音与原告本人声音高度近似,认定合成声音落入原告声音保护范围。涉案视频大幅使用原告肖像及合成模拟原告声音,未取得原告授权,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犯。对被告「视频由他人发布」的抗辩,法院结合被告作为图书销售者与带货主播之间的委托关系,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请求。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12 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本案把声音权益的保护延伸到商业代言场景:AI 合成名人声音用于带货宣传,既侵害声音权益,也因使用肖像、暗示代言关系而侵害肖像权;「公众人物容忍义务」不覆盖商业性、误导性的代言使用;平台店铺经营者不得以「内容由主播发布」推卸责任。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法条,上文说理部分所引法律依据以原文引述为准。 权威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共同侵权与审核义务要点的增补(2026-10-06 更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2026-09-16 发布)将本案作为案例二再次发布(官方直链 ),发布文本补充了两点裁判要点:其一,带货主播故意使用侵害他人人格权的素材构成侵权;其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委托人)对宣传推广内容未尽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审核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失的,与带货主播成立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协议中「发布视频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委托方担责」条款,成为委托人审核义务与过失判断的依据。发布文本并载明:一审判决日 2025 年 7 月 18 日,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索赔 25 万元,判赔 12 万元(赔礼道歉+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补充来源 组级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转发北互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消息 案号与选编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 中国法学网公布) 同一裁判的另一发布渠道(2026-10-06 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案例二(2026-09-16 发布) ——按一案一录原则不另设页,本页据此增补共同侵权要点与生效状态。 材料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 年 9 月 10 日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

2025年9月10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AI换脸个人信息侵权案(廖某诉某科技文化公司)

案件名称与案号 廖某诉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未经授权对包含他人肖像的视频进行「AI 换脸」处理,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发布: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 关键词 民事 / 个人信息保护 / AI 深度合成 / 人脸信息 / 肖像权可识别性 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吴某均为在网络平台拥有众多粉丝的国风短视频模特。被告系一款「换脸」APP 的运营者。二原告主张,被告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二人出镜的视频制作换脸模板,并将该模板上传至涉案换脸 APP 中,提供给用户付费使用以牟利。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既侵害其肖像权(未经许可使用肖像制作模板),又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非法获取并篡改人脸信息,通过 AI 技术抠除并替换人脸后用作付费模板),据此诉请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平台发布的视频均有合法来源,且视频中面部特征并非原告本人,未侵害其肖像权;另称「换脸」技术实际由第三方提供,被告未参与处理原告人脸信息,未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经审理发现,被告通过深度合成技术将原告面部替换为他人面部,导致视频中具有识别原告功能的核心特征(面部)被消解,公众通过该模板视频直接识别到的实为模板中他人面部,无法与原告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符合肖像权「反映特定自然人可识别外部形象」的保护要件,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但原告出镜视频包含个人信息,被告实施了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故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侵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本案确立「换脸」场景下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分流认定:面部被替换后不再具有肖像的「可识别性」,故不成立肖像权侵害;但人脸信息本身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未经同意处理即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这一区分(视觉相似性 vs 信息处理)对深度合成产业的合规判断具有直接指引意义。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法条,上文说理部分所引法律依据以原文引述为准。 权威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补充来源 组级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转发北互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消息 材料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 年 9 月 10 日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站内关联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5年9月10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何某诉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与案号 何某诉上海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未经同意创造自然人的 AI 形象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业内通称「AI 陪伴者案」) 一审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9526号;二审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终777号(二审系准许撤回上诉裁定)| 本案实体裁判系一审判决,二审为准许撤回上诉裁定,一审判决生效 | 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本案另入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 中国法学网公布),并系最高人民法院 2022-04-11 发布的「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九案之一(该批列名为「智能算法软件侵害人格权案」) 关键词 民事 / 人格权 / 自然人虚拟形象 / 姓名权 / 肖像权 / 算法推荐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系公众人物,其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被用户大量用于某手机记账软件的「AI 陪伴者」功能。该软件由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用户可在软件中自行创设「AI 陪伴者」,设置名称、头像及人物关系(如男女朋友、兄妹等),并通过聊天语料与虚拟人物互动。何某发现,大量用户将其设置为「AI 陪伴者」并上传其肖像图片作为头像;被告通过聚类算法将「何某」虚拟角色按身份分类,以协同推荐算法向其他用户推介;更有用户参与「调教」算法机制,上传符合该虚拟角色人设的文字、肖像图片、动态表情等互动语料,经被告 AI 筛选分类后形成专属语料,用于「何某」与用户的对话,营造出与原告真实互动的体验。何某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创设、使用其虚拟形象,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及一般人格权,诉请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指出,自然人「虚拟形象」包含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具体人格要素,属于人格权客体;未经许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的,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法院认定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何某的姓名权、肖像权及一般人格权。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203 000 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上诉后撤回,一审判决生效。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① 首次正面界定「自然人虚拟形象」的人格权客体地位,涵盖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要素;② 平台以聚类+协同推荐算法放大虚拟角色可见度、并以用户语料「喂养」角色,构成平台的实质参与,而非单纯中立工具;③ 赔偿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对沉浸式 AI 互动侵害人格尊严的加重评价。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法条,上文说理部分所引法律依据以原文引述为准。 权威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补充来源 组级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转发北互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消息 官方佐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刊载北互五年工作综述(含本案庭审介绍) 案号与选编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 中国法学网公布) 组级发布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2022-04-11,载明该批九案均为「已判决生效」案件) 材料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 年 9 月 10 日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

2025年9月10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第一案(殷某某诉某智能科技公司等)

案件名称与案号 殷某某诉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侵权纠纷案 ——自然人声音权益可及于 AI 生成声音 (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 |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 宣判:2024-04-23(双方未上诉,已生效)| 通称:全国首例 AI 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 关键词 民事 / 人格权 / AI 声音 / 声音权益的可识别性 / 授权范围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某系配音演员,以配音、播音为职业。2023 年 5 月,殷某某发现抖音用户「小禾侃剧」等发布的 119 部配音作品中,其声音被用于 AI 配音软件「魔音工坊」的「魔小璇」声音产品,且该产品页面显示播放量高达 3 256 728 530 次,严重侵害其人格权益。殷某某遂以某智能科技公司(「魔音工坊」运营方)、某文化传媒公司(录音制品提供方)、某软件公司(文本转语音产品开发者)、某网络科技公司(微软云平台经销商)、某科技发展公司(软件产品经销商)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下架侵权声音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50 万元、精神损失 10 万元。 法院审理与说理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法院逐层展开: 其一,原告声音权益是否及于案涉 AI 声音。 依《民法典》第 1023 条第 2 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规则。法院指出,声音与肖像均以可识别性为保护前提,但声音具无形性、不可视特征,识别性相对较弱,一般建立在反复多次或长期聆听的基础上。「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后的声音,只要一般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则该自然人声音权益可及于该 AI 声音。」 本案某软件公司仅使用原告一人声音开发案涉文本转语音产品,且经庭审现场进行文本转语音操作,生成的 AI 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具有高度一致性,可认定一定范围内的听众能将案涉 AI 声音与原告本人建立一一对应联系。 其二,被告对原告声音的使用是否有合法授权。 依《民法典》第 1018 条第 1 款比照,自然人享有依法录制、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声音的权利。经查:(1) 根据《兼职配音师聘用协议》,某文化传媒公司仅享有《穿越之凰谋天下》录音制品的使用及许可第三方使用原告姓名、肖像的权利,不包括许可第三方进行人工智能处理、生成 AI 声音;(2) 《数据授权书》并非原告本人签署,原告对签署不知情亦不认可;(3) 滑县声耀公司不构成表见代理——代理关系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即终止,某软件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代理原告签约的权利外观,且声音 AI 化处理可能对人格及财产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某软件公司未就授权进行合理审查,无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4) 某文化传媒公司与某软件公司签订的《数据使用协议》允许以商业或非商业用途使用、复制、修改数据用于微软产品及服务,同样不包括对声音进行人工智能处理并生成 AI 声音。 ...

2025年9月10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AI换脸软件擅用他人肖像供会员换脸案(彭某某诉某软件运营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案件名称与案号 彭某某诉某软件运营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擅用他人肖像供用户「换脸」,应承担肖像权侵权责任 发布批次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案例 3),官方未公布案号 关键词 民事 / 肖像权 / AI 换脸 / 营利目的使用 基本案情 某软件运营公司开发运营一款软件,用于供付费会员使用他人的照片进行面部替换(俗称「换脸」),进而生成面部为该他人的作品。该公司未经彭某某同意,自行在软件中上架彭某某的肖像供会员「换脸」并牟利。彭某某认为其肖像权受到侵害,诉请判令该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共计 5 万余元。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自然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自然人的肖像;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某软件运营公司未经彭某某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彭某某肖像的照片、视频,侵害了彭某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某软件运营公司向彭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000 元。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换脸」软件以模板形式主动上架他人肖像供付费使用,与用户自行生成有本质区别:前者是平台自身的以营利目的使用行为,构成直接侵害肖像权。开发、运营 AI 换脸类应用者,须确保模板素材本身已获肖像授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第 1019 条、第 995 条)与侵权责任的规定(第 1165 条),依官方文本说理归纳。 权威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court.gov.cn)。 补充来源 官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court.gov.cn 467631)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6 月 12 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该专题案例 3) 站内关联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5年6月12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非法获取家庭监控摄像头控制权案(韩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件名称与案号 韩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非法获取他人家庭监控摄像头控制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发布批次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案例 6),官方未公布案号 关键词 刑事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 智能家居设备 / 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2020 年,韩某通过聊天软件,非法获取他人家中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密码等信息,添加到自己手机或电脑上,非法获取他人家庭监控摄像头的控制权限,远程观看他人家中画面,并将部分画面截图保存。截至 2022 年 5 月,韩某登录并控制的监控摄像头共 193 个。韩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认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案证据证实,2020 年至 2022 年 5 月,韩某非法控制监控摄像头设备 193 个,窥探他人隐私,保存了大量其窥探到的他人家中画面影像的截图,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裁判结果 判决韩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3 万元。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① 家庭监控摄像头被依法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智能家居设备提供了刑法保护路径;② 控制数量 193 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量化了此类犯罪的入罪尺度;③ 提示公众加强智能家居设备账号密码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5 条第 2 款(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权威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court.gov.cn)。 补充来源 官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court.gov.cn 467631)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6 月 12 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该专题案例 6) 站内关联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5年6月12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非法买卖人脸信息刑事案(徐某、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件名称与案号 徐某、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买卖人脸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发布批次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案例 5),官方未公布案号 关键词 刑事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 人脸信息 / 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2021 年 6 月起,徐某通过其社交账号自他人处购买约 130 套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公民的动态人脸图等信息)和 1 套软件。在未经游戏账号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徐某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和该软件解封多人的游戏账号,还对外有偿出租该软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给社会人员,用于解封社交账号、游戏账号。徐某获利约 6 千元。 2021 年 8 月起,李某通过使用徐某提供的软件,采取人脸识别、完成观看任务视频等方式为他人解封社交账号,还将从多个渠道购进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人脸照片、视频等)转卖,获利约 3 万元。徐某、李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认为,徐某、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判处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6 千元;违法所得及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人脸信息属敏感个人信息,刑法层面的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敏感个人信息)形成衔接;AI 换脸、深度合成的产业上游因此负有更严格的素材来源合规审查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3 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敏感个人信息)。 权威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court.gov.cn)。 补充来源 官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court.gov.cn 467631)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6 月 12 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该专题案例 5) ...

2025年6月12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