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提级管辖典型案例210:视频平台仅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不足以免责,构成侵权(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

案件名称与案号 某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通过提级管辖明确相关领域平台侵权责任承担规则 一审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 二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暨提级管辖典型案例(2026-09-28 发布)改革案例第 210 号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明案号与一、二审判决具体日期(最高法选编体例匿名化处理),本页如实注明。 关键词 民事 / 著作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通知—删除 / 过滤拦截 / 必要措施 / 帮助侵权 / 提级管辖 基本案情 案涉作品为国产 3D 玄幻动画,位居动漫热搜榜前列。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公司)享有案涉作品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非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某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海南某天娱乐有限公司。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平台(App、网页等)存在大量侵害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视频。 案涉作品开播前,权利人向某平台发送预警函;作品开播后,多次发出侵权通知函要求下线、删除侵权视频。某平台对部分视频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但在其有技术能力通过审核机制识别侵权视频的前提下,并未采取过滤、拦截等技术措施有效遏制侵权视频传播。权利人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管辖:案件最初由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受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涉及视频平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承担问题,提级审理更有利于发挥示范诉讼作用、统一裁判尺度,且与本院已受理的另案当事人相同、侵权行为性质相似,故决定提级管辖。 法院审理与说理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平台具备采取必要措施过滤、拦截侵权视频的技术能力和审核识别机制;接到预警函和侵权通知函后,虽对部分侵权视频采取删除措施,但至本案证据交换时该平台仍存在大量侵权视频——在此情形下,仅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已难以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认定北京某乙公司在明知平台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过滤、拦截,未有效预防、制止用户侵权行为,亦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北京某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过滤、拦截未经授权在某平台传播案涉作品的视频内容; 赔偿原告深圳公司等经济损失 100 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6.168 万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数据法 / 平台治理要点 「通知—删除」只是底线而非免责牌:视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且有技术能力通过审核机制识别侵权视频的前提下,不能仅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而应采取过滤、拦截等必要措施,及时有效预防、制止侵权视频传播,否则构成侵权。 技术能力本身构成注意义务的认定基础:「有技术能力而不用」是本案过错认定的关键事实;预警函(开播前发送)与后续侵权通知函共同构成「明知」的事实基础。 停止侵权的方式是动态的:判项一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过滤、拦截」的持续有效措施,而非一次性删除被点名链接——对具备内容识别能力的平台,事后删除义务是过程性义务。 提级管辖的示范功能:本案系涉视频平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标杆案件,提级管辖有利于统一辖区同类平台侵权纠纷裁判尺度,具有「审理一案、指导一类、规范一片」的示范价值。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法条,上文说理部分所引义务表述以发布文本原文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项下「明知或者应知」与「必要措施」的认定框架可作理解参照,非本案裁判依据的官方明示罗列)。 权威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暨提级管辖典型案例(2026-09-28 发布,改革案例第 210 号全文) (页面载「发布时间:2026-09-28 11:08:0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判赔金额(100 万元、6.168 万元)、二审结果与「案例210」序号均已按发布页文本逐字核对。 站内关联 AI搜索引擎检索增强生成(RAG)侵权责任案 ——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场景下的平台注意义务认定,该案认定「通知后及时有效处理+无主动上传」不构成侵权,与本案「有技术能力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构成侵权形成义务梯度的两端对照。

2026年10月6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在先经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Dreamwriter 生成文章案)

案件名称与案号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业内通称「Dreamwriter 案」、「人工智能写作第一案」) 一审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该案号未见于官方发布页,仅见于非官方转载,标 ``) 专题归属:在先经典(2021 年前)。该案裁判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施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规则亦无专门立法。 关键词 民事 / 著作权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 文字作品 / 独创性 / 信息网络传播权 基本案情 据国家版权局官网所载报道(2020-01-08): Dreamwriter 是腾讯公司自主研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2018 年 8 月 20 日,由 Dreamwriter 智能写作助手创作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报道文章,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并在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 Dreamwriter 自动撰写」。 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该文章发表当日擅自复制涉案文章,通过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向公众传播,且发布的内容和涉案文章内容完全相同。腾讯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遂将其诉至法院。上海盈讯公司在庭审中认可腾讯公司主张的事实。 法院审理与说理 据国家版权局官网所载报道(2020-01-08)转述的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 从外在表现形式看:Dreamwriter 创作的财经报道文章,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从生成过程看: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腾讯公司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结论:Dreamwriter 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英文版所载报道(2020-01-09,原载 China Daily Global):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据国家版权局官网所载报道(2020-01-08):南山法院一审判决上海盈讯公司侵犯了腾讯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 1500 元。该报道同时载明:截至发稿,该案判决正在上诉期内。 判项的文字表述以判决书为准,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其判断包含两个维度——外在表现形式(内容体现对数据与信息的选择、分析、判断,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与生成过程(由人的「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表现形式并非唯一)。 保护对象的落点在人:该案把独创性归于主创团队相关人员的个性化安排与选择,而非机器本身(本案裁判时《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生成式人工智能专门规范均未出台)。 侵权类型:未经许可复制并在网站向公众传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删除侵权作品的情节影响了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时际法提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规则在此后有新的发展(参见站内收录的「AI 文生图」等在后案例),不得以本案结论直接推断在后案件的结果。 相关法条 裁判时实际适用:据官方渠道报道,该案认定涉案文章构成文字作品并认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文字作品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具体条文号官方报道未列明。 对照规则(发布在后,非本案裁判依据) 现行法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3 条(作品类型,含文字作品)、第 10 条(著作权的内容,含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后的规则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 中(十二)「依法规制涉人工智能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人工智能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获利情况等因素,依法合理认定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人工智能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的,应当责令其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以及科学理论依据等予以佐证。该文件 2026-09-07 发布,本案裁判时尚未发布,仅作对照。(引用体例:该文件各项以(一)至(二十四)编号,官方概括为「5 个部分、共 24 条」,正文单元不称「第X条」,本站按原文以「(X)」形式引用。) 权威来源 国家版权局官网:法院认定AI生成内容为作品,享有著作权(2020-01-08,转载自《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作者姜旭;载基本案情、南山法院认定与判赔 1500 元、上诉期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英文版:Court rules AI-written article has copyright(2020-01-09,原载 China Daily Global) 来源说明:前者为国家版权局官网页面,其内容转载自《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页面已注明来源与作者),系官方站点承载的转载报道;后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官网英文版所载报道。两者均非判决书全文。 ...

2026年9月25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