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AI 辅助驾驶功能不当使用危险驾驶案(王某群)

案件名称与案号 王某群危险驾驶案 ——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并加装「智驾神器」规避检测,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审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2025)浙0113刑初596号 | 入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裁判日期与生效状态。 关键词 刑事 / 危险驾驶罪 / 辅助驾驶系统 / 驾驶人主体责任 / 醉酒驾驶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3日0时31分许至0时38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嘉凯城返回水岸锦城小区。同日1时15分许至1时18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驾驶该车辆离开小区,后在副驾驶位借助汽车辅助驾驶系统操作车辆继续在道路上行驶。其间,被告人王某群为规避系统方向盘检测,在方向盘上加装被称为“智驾神器”的配件,使系统误以为驾驶人双手未脱离方向盘。同日1时37分许,车辆途经杭州市临平区迎宾路崇韵街路段时停止行驶,后经群众报警被告人王某群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群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mg/100ml。 法院审理与说理 (一)裁判理由(官方原文) 一审法院认为,现阶段辅助驾驶系统不等同于完全自动驾驶,驾驶人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仍负有安全驾驶义务。行为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并通过加装相关配件规避方向盘检测,使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入选理由(官方原文,说明本案的裁判价值) 本案是关于辅助驾驶功能不当使用承担刑事责任的精品司法案例。人民法院从现阶段技术功能定位和驾驶人实际控制责任出发,否定将辅助驾驶等同于无人驾驶的抗辩,明确醉酒者借助辅助驾驶系统操作车辆仍应承担驾驶主体责任。本案有利于纠正公众对智能驾驶功能的过度信赖,提示驾驶人不得利用技术装置规避安全监管,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在道路交通安全底线内规范应用。 裁判结果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第一审判决主文(宣告刑、罚金数额、缓刑与否均未公布),故本站不列具体刑罚内容,仅如实载明官方文本明确认定的结论:法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并通过加装配件规避方向盘检测,使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宣告刑与判决主文表述:。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以下要点系对官方发布文本「入选理由」的逐项原文提炼,不作扩展: ① 现阶段辅助驾驶系统不等同于完全自动驾驶,驾驶人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仍负有安全驾驶义务; ② 行为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并通过加装相关配件规避方向盘检测,使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③ 否定将辅助驾驶等同于无人驾驶的抗辩,明确醉酒者借助辅助驾驶系统操作车辆仍应承担驾驶主体责任; ④ 提示驾驶人不得利用技术装置规避安全监管,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在道路交通安全底线内规范应用。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条文;裁判理由明示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的危险驾驶罪。具体条文号待官方文本补充。 权威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中国法学网) 选编背景(据官方发布文本):该评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组织,案例申报截至 2026-02-28,共收到 27 家单位推荐的 54 个案例(民事诉讼 50 个、刑事诉讼 4 个),经审查有 47 个案例进入评审环节,经初评、终评共 10 个案例入选;终评专家 10 人、初评专家 7 人,名单见官方发布页。 个案页直链:上述官方发布页载有本案「一审法院 + 案号 + 基本案情 + 裁判理由 + 入选理由」。

2026年6月3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