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网络法治典型案例:网络暴力情形下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三项审查要素(李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长春新区法院)

案情、裁判结果与典型意义取自最高人民法院 2026-09-16 发布《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案例一发布文本,以直接引述或紧贴原文的归纳为限,不作超出原文的推论。 案件名称与案号 李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明确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考量因素,及时有效遏制网络暴力 一审 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2026-09-16 发布)案例一 案号与禁令裁定具体作出日期: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本页如实注明,不作推测补写。 关键词 民事 / 人格权侵害禁令 / 网络暴力 / 名誉权 /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 群体性网暴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胡某均为短视频平台自媒体博主,张某、胡某网络账号合计粉丝超 2000 万。2023 年 7 月起,张某以李某「插足」其与男友情感为由,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侮辱、诽谤言论,并联合胡某炒作话题、煽动粉丝谩骂攻击举报,形成群体性网络暴力;李某部分商业合作方因此解约。 2023 年 10 月,李某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诉讼期间侵权行为仍持续。2024 年 3 月,李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认为:张某、胡某实施群体性网暴违法行为且仍在继续,侵权信息传播快、波及广,已造成李某精神损害与经济损失,不及时制止将致其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裁定张某、胡某立即停止侵权; 禁令有效期 6 个月;违反禁令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网暴情形下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民法典第 997 条)的审查三要素: ① 紧迫性——综合侵权行为方式、信息传播速度与范围,判断不及时制止是否将使损害难以弥补; ② 难以弥补性——综合被侵害人格权类型、侵害行为性质、事后赔偿等救济能否充分弥补; ③ 限度——综合被侵害人格权类型、侵权行为方式、损害范围程度确定禁令措施,不得超出必要限度。 诉讼未决不影响禁令:名誉权侵权诉讼尚在进行中,侵权行为持续的前提下,禁令作为防止损害扩大的独立救济手段及时介入——「先禁令、后判决」的时序对受害人保护具有实益。 与数据合规的关联:网络暴力常伴随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与集中传播(「开盒」)。本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 号)确立的规则一致——利用 AI 技术追踪、分析特定自然人公开信息以获取或泄露私密信息的,按侵害隐私权处理。平台与企业在处置网暴投诉时,可将「受害人申请禁令」纳入响应预案。 法律适用日分写:民法典第 997 条自 2021-01-01 施行(法律生效日);本案例的示范效力自官方发布日(2026-09-16)确立,禁令所涉裁判行为发生于 2024 年(裁判时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人格权侵害禁令)。 ...

2026年9月16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广州互联网法院:AI 生成虚假长文侵害企业名誉案(某国际投资公司诉曹某)

案件名称与案号 某国际投资公司诉曹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的核验与标识义务 一审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5)粤0192民初23599号 | 入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裁判日期与生效状态。 关键词 民事 / 网络侵权 / 企业名誉权 / 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责任 / 核验与标识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某国际投资公司系国内上市企业,该公司某高管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逮捕。2025年8月,曹某在某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中输入一篇约1700字的文档,内容涉及该高管挪用公款案细节,并包含某国际投资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等未经公开报道查证属实的信息。 曹某随后向人工智能发出指令,要求将该文档生成一篇不少于1万字的深度长文。人工智能经过多轮处理和联网搜索后,生成一篇逾1.5万字的文章。文章介绍了某高管个人经历,并称某国际投资公司存在财务数据异常、虚增利润、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涉嫌财务造假等情形。经核对,人工智能引用来源中并无相关内容。 曹某将该文章发布于其运营的财经类公众号,标注“原创”,文章阅读量超过1万次,转发量超过1千次。 法院审理与说理 (一)裁判理由(官方原文) 一审法院认为,用户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提示词输入、内容生成和外部传播的实际控制者,是侵权风险的开启者和管理者,不能以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为由免除责任。用户传播生成式人工智能形成的涉他人名誉内容时,应当对内容真实性、客观性及来源可靠性进行必要核验,并根据内容性质作出适当标识;未尽注意义务导致虚假信息侵害企业名誉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入选理由(官方原文,说明本案的裁判价值) 本案是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网络侵权的精品司法案例。人民法院没有将责任简单归结于技术工具,而是围绕输入素材、生成指令、联网搜索、文章发布和传播效果等环节,细化并确认使用者、传播者的义务。本案有利于抑制借助生成式人工智能制造、放大未经核实信息的行为,引导内容生产者对人工智能生成信息保持必要的审慎,维护了企业名誉权益和网络信息秩序。 裁判结果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第一审判决主文(判项、赔偿数额、诉讼费用负担等均未公布),本页仅载明官方文本明确认定的责任结论(见上「法院审理与说理」栏)。 判决主文表述与裁判日期:。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以下要点系对官方发布文本「入选理由」的逐项原文提炼,不作扩展: ① 用户作为提示词输入、内容生成和外部传播的实际控制者,是侵权风险的开启者和管理者,不能以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为由免除责任; ② 用户传播生成式人工智能形成的涉他人名誉内容时,应当对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及来源可靠性进行必要核验,并根据内容性质作出适当标识; ③ 责任认定不简单归结于技术工具,而是围绕输入素材、生成指令、联网搜索、文章发布和传播效果等环节,细化确认使用者、传播者的义务。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条文;说理涉及企业名誉权保护与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的注意义务。具体条文号待官方文本补充。 权威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中国法学网) 选编背景(据官方发布文本):该评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组织,案例申报截至 2026-02-28,共收到 27 家单位推荐的 54 个案例(民事诉讼 50 个、刑事诉讼 4 个),经审查有 47 个案例进入评审环节,经初评、终评共 10 个案例入选;终评专家 10 人、初评专家 7 人,名单见官方发布页。 个案页直链:上述官方发布页载有本案「一审法院 + 案号 + 基本案情 + 裁判理由 + 入选理由」。 ...

2026年6月3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