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AI 生成虚假长文侵害企业名誉案(某国际投资公司诉曹某)

案件名称与案号 某国际投资公司诉曹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的核验与标识义务 一审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5)粤0192民初23599号 | 入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裁判日期与生效状态。 关键词 民事 / 网络侵权 / 企业名誉权 / 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责任 / 核验与标识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某国际投资公司系国内上市企业,该公司某高管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逮捕。2025年8月,曹某在某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中输入一篇约1700字的文档,内容涉及该高管挪用公款案细节,并包含某国际投资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等未经公开报道查证属实的信息。 曹某随后向人工智能发出指令,要求将该文档生成一篇不少于1万字的深度长文。人工智能经过多轮处理和联网搜索后,生成一篇逾1.5万字的文章。文章介绍了某高管个人经历,并称某国际投资公司存在财务数据异常、虚增利润、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涉嫌财务造假等情形。经核对,人工智能引用来源中并无相关内容。 曹某将该文章发布于其运营的财经类公众号,标注“原创”,文章阅读量超过1万次,转发量超过1千次。 法院审理与说理 (一)裁判理由(官方原文) 一审法院认为,用户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提示词输入、内容生成和外部传播的实际控制者,是侵权风险的开启者和管理者,不能以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为由免除责任。用户传播生成式人工智能形成的涉他人名誉内容时,应当对内容真实性、客观性及来源可靠性进行必要核验,并根据内容性质作出适当标识;未尽注意义务导致虚假信息侵害企业名誉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入选理由(官方原文,说明本案的裁判价值) 本案是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网络侵权的精品司法案例。人民法院没有将责任简单归结于技术工具,而是围绕输入素材、生成指令、联网搜索、文章发布和传播效果等环节,细化并确认使用者、传播者的义务。本案有利于抑制借助生成式人工智能制造、放大未经核实信息的行为,引导内容生产者对人工智能生成信息保持必要的审慎,维护了企业名誉权益和网络信息秩序。 裁判结果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第一审判决主文(判项、赔偿数额、诉讼费用负担等均未公布),本页仅载明官方文本明确认定的责任结论(见上「法院审理与说理」栏)。 判决主文表述与裁判日期:。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以下要点系对官方发布文本「入选理由」的逐项原文提炼,不作扩展: ① 用户作为提示词输入、内容生成和外部传播的实际控制者,是侵权风险的开启者和管理者,不能以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为由免除责任; ② 用户传播生成式人工智能形成的涉他人名誉内容时,应当对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及来源可靠性进行必要核验,并根据内容性质作出适当标识; ③ 责任认定不简单归结于技术工具,而是围绕输入素材、生成指令、联网搜索、文章发布和传播效果等环节,细化确认使用者、传播者的义务。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条文;说理涉及企业名誉权保护与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的注意义务。具体条文号待官方文本补充。 权威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中国法学网) 选编背景(据官方发布文本):该评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组织,案例申报截至 2026-02-28,共收到 27 家单位推荐的 54 个案例(民事诉讼 50 个、刑事诉讼 4 个),经审查有 47 个案例进入评审环节,经初评、终评共 10 个案例入选;终评专家 10 人、初评专家 7 人,名单见官方发布页。 个案页直链:上述官方发布页载有本案「一审法院 + 案号 + 基本案情 + 裁判理由 + 入选理由」。 ...

2026年6月3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成式AI服务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奥特曼案)

案件名称与案号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某 AI 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生成式 AI 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第一案(业内通称「广互奥特曼案」) (2024)粤0192民初113号 |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 立案:2024-01-05 | 开庭:2024-02-04 | 判决:2024-02-08(简易程序;双方均未上诉,已生效) 关键词 民事 / 著作权 / 生成式人工智能 / 复制权与改编权 / 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 基本案情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系奥特曼系列作品著作权人,就奥特曼各系列形象均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赛罗、迪迦、捷德、戴拿、银河、欧布、罗布、梦比优斯、奈克赛斯、泰迦、盖亚、高斯、泽塔、特利迦等,登记号如「国作登字-2019-F-00700316」等)。2019 年 4 月 1 日起,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与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授权证明》及六份《补充授权证明》(签名、印章经日本公证员公证并由中国驻日使馆领事确认),将授权作品及其作品名称、角色名称、角色形象、标志符号、道具、场景等艺术形象和元素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独占性授予原告,并授予独立维权权利。 被告经营「Tab」网站,具有 AI 对话及 AI 生成绘画功能。AI 绘画系会员专属功能,每次生成图片消耗 3「算力」;会员充值后可获赠一定额度「算力」,用尽需另行充值。 2023 年 12 月下旬,原告发现:在 Tab 的 AI 绘画对话框输入「生成奥特曼」,即显示与涉案奥特曼形象一致的图片;输入「奥特曼拼接长发」,生成保留奥特曼形象特征且头部留有长发的图片;输入「生成插画风格的奥特曼」,生成保留奥特曼形象特征的插画风格图片,均可供用户查看和下载。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利用其作品训练大模型并生成实质性相似图片,通过会员充值及「算力」购买攫取非法收益,起诉请求:停止生成侵权图片并从训练数据集中删除涉案奥特曼物料、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0 万元。 被告抗辩:(1) 收到送达材料时已停止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2) 案涉网站的 AI 绘画功能通过第三方服务商实现,与被告无关,被告未训练大模型,被诉图片系原告主动生成;(3) AI 绘画为会员限免功能,「算力」系赠送,被告未实际收取费用;(4) 原告无证据证明 30 万元损失。 法院审理与说理 庭审中法院向双方释明,本案案由变更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明确主张复制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作品保护与权属。 涉案奥特曼形象作为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依法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第 2 条第 2 款);依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授权证明》《补充授权证明》,原告在授权期限与范围内独占性享有涉案奥特曼形象系列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并拥有独立维权权利。 (二)被告是否属于「服务提供者」。 依《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22 条第 2 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服务者。被告自陈通过可编程接口接入第三方服务商系统进而向用户提供服务,法院认定其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其「服务由第三方提供、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不予采纳。 ...

2024年2月8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