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舒浩:告别「缺陷」:人工智能致损无过错责任的法理根据
摘要(期刊要目页所载原文摘要) 在自动驾驶语境中,人工智能软件产品缺陷是指预测模型和决策函数在事故基础率、预测误差率、假阴性率上没有达到合理的安全标准。但晚近的计算机科学研究已经表明,低事故基础率、低预测误差率以及低假阴性率的“三低”状态不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处理其中两项“缺陷”的过程,必然伴随着放大剩下一项“缺陷”。为了保证人工智能的安全性,有理由放弃假阴性率这一指标,如此便会导致“缺陷”这一概念在人工智能致损责任分配问题上式微。而一旦告别“缺陷”,纯粹因自动化决策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就应当采纳二层次判断方案。第一层次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能够证明损害发生时处于自动化决策状态,就由人工智能软件提供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层次是“安全性证明+风险基金补偿”,即被告通过统计型证据举证证明软件的事故基础率和预测误差率符合市场准入门槛时,由行业组织设立的风险基金承担替代责任。 出处:告别「缺陷」:人工智能致损无过错责任的法理根据,《政治与法律》2026 年第 2 期(「实务研究」栏目)。 等级:CSSCI 来源期刊(2025—2026 年版,法学类)。 直链:中国法学网要目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链接现场可打开) 主题:人工智能侵权与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