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经典】凌某某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抖音通讯录推荐案)

案件名称与案号 凌某某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业内通称「抖音通讯录推荐案」) 一审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07-30 一审宣判;案号 (2019)京0491民初6694号 系非官方来源载录,未见于任何官方发布页,故标 ``,不因转载普遍而视为已核。 专题归属:在先经典(2021 年前)。该案裁判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施行。 关键词 民事 / 个人信息权益 / 隐私权 / 通讯录信息 / 社交关系 / 地理位置信息 / 必要原则 基本案情 凌某某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 APP 后,被推荐大量「可能认识的人」。凌某某认为抖音 APP 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将抖音 APP 的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据人民网·法治频道 2020-07-31 报道) 法院审理与说理 以下据人民网·法治频道 2020-07-31 报道所载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逐段引述: 关于姓名和手机号码: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属于个人信息,微播视界公司构成侵权。在处理手机通讯录中联系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时,一般情况下应征得手机用户及联系人的双重同意;但如果要求在任何使用场景下都必须严格征得双重同意,有可能会导致具体场景下利益的失衡,因此需要在具体应用场景中考察是否存在构成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 合理使用应符合必要原则:微播视界公司读取及匹配通讯录的行为不会对凌某某产生打扰,通常亦不会不合理地损害其利益,且可满足其他有社交需求用户的利益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属于对该信息的合理使用;但该合理使用应符合必要原则——在凌某某未注册时,其没有在抖音 APP 中建立社交关系的可能,微播视界公司从其他用户手机通讯录收集到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后,通过匹配可以知道软件内没有使用该手机号码作为账户的用户,应当及时删除该信息;但直至凌某某起诉时,该信息仍然存储于抖音 APP 的后台系统中,超出必要限度,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关于社交关系:凌某某的社交关系属于个人信息,微播视界公司构成侵权。社交关系表现为在其他用户手机通讯录中存储了凌某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此信息分布记录于其他用户的手机通讯录中,虽然并未以列表形式体现,却能够体现出凌某某的社交关系,属于凌某某的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关于地理位置:「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微播视界公司构成侵权。位置信息能够起到识别个人特征的作用,属于个人信息,与该位置的精确程度并无直接关系;IP 地址并不必然等同于地理位置,即使通过 IP 地址分析用户所在地理位置,亦属于对信息的进一步处理和使用,需征得同意。微播视界公司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凌某某地理位置信息,构成侵权。 关于隐私权: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微播视界公司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不构成对凌某某生活安宁的侵扰,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隐私权的行为。 裁判结果 据人民网·法治频道 2020-07-31 报道列明的判项: 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删除 2019 年 2 月 9 日前收集并存储的凌某某姓名和涉案手机号码的个人信息; 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删除未经凌某某同意通过抖音软件收集并存储的其地理位置信息; 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凌某某道歉; 微播视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赔偿凌某某经济损失 1000 元及维权合理费用 4231 元; 驳回凌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项的文字表述以判决书为准, ...

2026年9月25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指导性案例266号: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47批指导性案例(法〔2025〕150号,2025年8月28日发布)之一: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裁判要点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2025年8月28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