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AI文生图第一案(李某某诉刘某某)
案件名称与案号 李某某诉刘某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AI 文生图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的认定 (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 程序:一审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关键词 民事 / 著作权 / AI 文生图 / 作品独创性 / 权利归属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 Stable Diffusion,通过发出提示词指令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并发布在小红书平台,发布时标注「AI 插画」。被告刘某在百家号上发布文章,文章的配图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涉案图片,并截去小红书平台标注的「小红书」及用户编号水印(李某主张该水印为其署名)。李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侵害其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刘某在百家号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5000 元。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认定涉案图片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认定李某为涉案图片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同时认定刘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 AI 文生图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指出:AI 生成图片若体现人类作者的独创性选择、编排与干预,应认定为作品;其著作权归属需结合创作过程中人类的智力投入程度综合判定。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 500 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AI 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为判断枢纽;提示词的取舍、参数的调整、生成结果的筛选,均可构成独创性来源。本案与苏州两审「AI 文生图不构成作品」案并置,可清晰看出分野:关键不在「是否用了 AI」,而在「人的智力投入是否足以体现个性化表达」。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法条,上文说理部分所引法律依据以原文引述为准。 权威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判决书(公开转载)。 补充来源 组级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转发北互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消息 判决书全文(非官方转载,维基文库收录):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 政府网站转载要旨:汕头市人民政府网站「以案释法」转载判决要旨 材料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 年 9 月 10 日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另据 (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判决书公开转载文本 站内关联法规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