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官方文本:2026 年 9 月 7 日发布(法发〔2026〕10 号),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共 5 部分 24 条,就归责原则、AI 换脸拟声、AI「幻觉」侵权、网络开盒、模型训练个人信息处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产品责任、大数据杀熟、自动驾驶权责、涉 AI 知识产权、开源软件、专利授权确权、证据审查与惩治利用 AI 犯罪等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官方文本:2026 年 9 月 7 日发布(法发〔2026〕10 号),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共 5 部分 24 条,就归责原则、AI 换脸拟声、AI「幻觉」侵权、网络开盒、模型训练个人信息处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产品责任、大数据杀熟、自动驾驶权责、涉 AI 知识产权、开源软件、专利授权确权、证据审查与惩治利用 AI 犯罪等作出规定。
案件名称与案号 彭某某诉某软件运营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擅用他人肖像供用户「换脸」,应承担肖像权侵权责任 发布批次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案例 3),官方未公布案号 关键词 民事 / 肖像权 / AI 换脸 / 营利目的使用 基本案情 某软件运营公司开发运营一款软件,用于供付费会员使用他人的照片进行面部替换(俗称「换脸」),进而生成面部为该他人的作品。该公司未经彭某某同意,自行在软件中上架彭某某的肖像供会员「换脸」并牟利。彭某某认为其肖像权受到侵害,诉请判令该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共计 5 万余元。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自然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自然人的肖像;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某软件运营公司未经彭某某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彭某某肖像的照片、视频,侵害了彭某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某软件运营公司向彭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000 元。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换脸」软件以模板形式主动上架他人肖像供付费使用,与用户自行生成有本质区别:前者是平台自身的以营利目的使用行为,构成直接侵害肖像权。开发、运营 AI 换脸类应用者,须确保模板素材本身已获肖像授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第 1019 条、第 995 条)与侵权责任的规定(第 1165 条),依官方文本说理归纳。 权威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court.gov.cn)。 补充来源 官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court.gov.cn 467631)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6 月 12 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该专题案例 3) 站内关联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法
案件名称与案号 韩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非法获取他人家庭监控摄像头控制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发布批次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案例 6),官方未公布案号 关键词 刑事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 智能家居设备 / 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2020 年,韩某通过聊天软件,非法获取他人家中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密码等信息,添加到自己手机或电脑上,非法获取他人家庭监控摄像头的控制权限,远程观看他人家中画面,并将部分画面截图保存。截至 2022 年 5 月,韩某登录并控制的监控摄像头共 193 个。韩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认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案证据证实,2020 年至 2022 年 5 月,韩某非法控制监控摄像头设备 193 个,窥探他人隐私,保存了大量其窥探到的他人家中画面影像的截图,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裁判结果 判决韩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3 万元。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① 家庭监控摄像头被依法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智能家居设备提供了刑法保护路径;② 控制数量 193 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量化了此类犯罪的入罪尺度;③ 提示公众加强智能家居设备账号密码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5 条第 2 款(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权威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court.gov.cn)。 补充来源 官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court.gov.cn 467631)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6 月 12 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该专题案例 6) 站内关联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法
案件名称与案号 徐某、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买卖人脸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发布批次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案例 5),官方未公布案号 关键词 刑事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 人脸信息 / 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2021 年 6 月起,徐某通过其社交账号自他人处购买约 130 套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公民的动态人脸图等信息)和 1 套软件。在未经游戏账号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徐某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和该软件解封多人的游戏账号,还对外有偿出租该软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给社会人员,用于解封社交账号、游戏账号。徐某获利约 6 千元。 2021 年 8 月起,李某通过使用徐某提供的软件,采取人脸识别、完成观看任务视频等方式为他人解封社交账号,还将从多个渠道购进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人脸照片、视频等)转卖,获利约 3 万元。徐某、李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认为,徐某、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判处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6 千元;违法所得及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人脸信息属敏感个人信息,刑法层面的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敏感个人信息)形成衔接;AI 换脸、深度合成的产业上游因此负有更严格的素材来源合规审查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3 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敏感个人信息)。 权威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court.gov.cn)。 补充来源 官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court.gov.cn 467631)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6 月 12 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该专题案例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