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经典】「人脸识别第一案」: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名称与案号 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业内通称「人脸识别第一案」) 一审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1民初6971号,2020-11-20 公开宣判 | 二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10940号,2021-04-09 公开宣判 专题归属:在先经典(2021 年前)。该案裁判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施行。 一审法院是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案号「浙0111」即富阳区),部分媒体表述为「杭州互联网法院」,与案号及官媒报道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文本已收录本案:该院《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2021-11-02 发布,案例八)载有本案基本案情、两审判项与二审裁判理由(见页末「权威来源」栏),本页案情与判项据该官方发布文本写实。 一审程序(据非法院渠道的一审判决书全文转载文本):该院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收到立案材料后引入诉前调解程序,因调解未果,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正式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中止诉讼,恢复后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作出判决。审判人员:审判长喻青霞,审判员唐承飞、马嶙侃,书记员周锋。判决载明如不服可于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民事 / 服务合同 / 生物识别信息 / 敏感个人信息 / 必要原则 / 违约责任 / 人脸识别 基本案情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所载《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案例八(2021-11-02): 2019 年 4 月 27 日,郭兵向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购买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的双人年卡并支付卡费 1360 元。野生动物世界以店堂告示形式公示指纹识别年卡的办理和使用说明,郭兵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并录入指纹和拍摄照片。在双方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野生动物世界将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于 2019 年 10 月 7 日停用指纹识别闸机;先后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和 10 月 17 日向包括郭兵在内的年卡消费者发送两条短信,告知年卡系统已升级,若不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将无法正常入园。2019 年 10 月 26 日,郭兵至野生动物世界交涉,园方表示原指纹识别方式已无法入园、未注册人脸识别系统将无法入园。郭兵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退卡,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中涉及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的内容无效;二、赔偿年卡卡费及为解决纠纷支出的交通费等费用;三、删除郭兵提交的全部个人信息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