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源粒:现代刑法框架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基础
摘要(期刊要目页所载原文摘要) 现代刑法需要回应与控制“人工智能+犯罪”的新型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的新型犯罪风险可分为两类,一是自主生成的技术风险所导致的危险,二是滥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而导致的危险,这两类风险均包含服务提供者应当答责与无需答责的风险两种情况。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可能存在侵害结果发生前阶段的风险,以及指向多种发散性危害后果的不确定风险。刑法规范应当以对法益安全状态的保护为目的,针对前阶段服务提供行为的危害性构建归责基础。在犯罪风险中,应当针对服务提供者前阶段行为导致的超越允许范围的不当升高技术风险,以及具备后继犯罪危害性的促成他人后续滥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行为风险进行刑事归责。应当先依据具体注意义务规范通过归责理论构建刑事责任,未来在此基础上新构建一套完整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答责规则体系并直接修正构成要件层面的答责原则。 出处:现代刑法框架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基础,《环球法律评论》2026 年第 2 期(「理论前沿」栏目)。 等级:CSSCI 来源期刊(2025—2026 年版,法学类)。 直链:中国法学网要目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链接现场可打开) 主题:人工智能侵权与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