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荟萃|美国 CalPrivacy 数据经纪执法:S&P Global 未登记数据经纪商案

加州隐私保护局(CPPA / CalPrivacy)董事会就 S&P Global, Inc. 违反加州《删除法》 未登记为数据经纪商(行政性差错)一案作出决定:罚款 62,600 美元并要求建立登记与 合规审计程序。决定书数字签章日期 2025-12-30(自 PDF 签章文本层提取)。

2026年9月24日 · 1 分钟 · 数据合规与人工智能法治网

案例荟萃|美国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执法案例(首批:FTC 与加州 CalPrivacy)

美国联邦与加州两级监管机关在人工智能、数据隐私与数据经纪领域的执法/处罚案例首批 5 件: 联邦贸易委员会(FTC)3 件(AI 内容检测准确性、AI 评价平台、AI 安检系统虚假宣称), 加州隐私保护局(CalPrivacy,原 CPPA)2 件(CCPA 隐私告知违规、数据经纪注册违规)。 各条四要素齐备,要旨以官方文书原文为准,附官方直链。

2026年9月23日 · 5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最高法网络法治典型案例:网络暴力情形下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三项审查要素(李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长春新区法院)

案情、裁判结果与典型意义取自最高人民法院 2026-09-16 发布《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案例一发布文本,以直接引述或紧贴原文的归纳为限,不作超出原文的推论。 案件名称与案号 李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明确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考量因素,及时有效遏制网络暴力 一审 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2026-09-16 发布)案例一 案号与禁令裁定具体作出日期:官方发布文本未载,本页如实注明,不作推测补写。 关键词 民事 / 人格权侵害禁令 / 网络暴力 / 名誉权 /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 群体性网暴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胡某均为短视频平台自媒体博主,张某、胡某网络账号合计粉丝超 2000 万。2023 年 7 月起,张某以李某「插足」其与男友情感为由,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侮辱、诽谤言论,并联合胡某炒作话题、煽动粉丝谩骂攻击举报,形成群体性网络暴力;李某部分商业合作方因此解约。 2023 年 10 月,李某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诉讼期间侵权行为仍持续。2024 年 3 月,李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认为:张某、胡某实施群体性网暴违法行为且仍在继续,侵权信息传播快、波及广,已造成李某精神损害与经济损失,不及时制止将致其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裁定张某、胡某立即停止侵权; 禁令有效期 6 个月;违反禁令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网暴情形下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民法典第 997 条)的审查三要素: ① 紧迫性——综合侵权行为方式、信息传播速度与范围,判断不及时制止是否将使损害难以弥补; ② 难以弥补性——综合被侵害人格权类型、侵害行为性质、事后赔偿等救济能否充分弥补; ③ 限度——综合被侵害人格权类型、侵权行为方式、损害范围程度确定禁令措施,不得超出必要限度。 诉讼未决不影响禁令:名誉权侵权诉讼尚在进行中,侵权行为持续的前提下,禁令作为防止损害扩大的独立救济手段及时介入——「先禁令、后判决」的时序对受害人保护具有实益。 与数据合规的关联:网络暴力常伴随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与集中传播(「开盒」)。本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 号)确立的规则一致——利用 AI 技术追踪、分析特定自然人公开信息以获取或泄露私密信息的,按侵害隐私权处理。平台与企业在处置网暴投诉时,可将「受害人申请禁令」纳入响应预案。 法律适用日分写:民法典第 997 条自 2021-01-01 施行(法律生效日);本案例的示范效力自官方发布日(2026-09-16)确立,禁令所涉裁判行为发生于 2024 年(裁判时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人格权侵害禁令)。 ...

2026年9月16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不正当竞争案(抖某诉亿某)

案件名称与案号 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诉亿某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模型结构与参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边界 一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71391号;二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3802号 | 入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裁判日期与生效状态。 关键词 民事 / 不正当竞争 / 人工智能模型结构与参数 / 研发投入 / 搭便车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抖某”APP上线人工智能变身漫画特效。该特效通过模型结构及参数,将用户拍摄内容实时转换为真人比例对应的漫画风格,上线后获得较高市场关注。 同年8月,亿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APP上线少女漫画特效。该特效与抖某公司人工智能变身漫画特效在成像视觉效果上高度一致,二者涉及的模型结构和参数存在高度近似。 法院审理与说理 (一)裁判理由(官方原文) 二审法院认为,经营者通过数据训练、优化调校等方式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凝结研发投入,能够为经营者带来创新优势和经营收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商业化利用相关模型结构和参数,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引为二审法院裁判理由(官方文本标注为「二审法院认为」,因本案一审、二审意见以二审表述收录)。 (二)入选理由(官方原文,说明本案的裁判价值) 本案是关于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竞争法保护的精品司法案例。人民法院在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法律路径存在保护盲区的情况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擅自利用他人模型成果的行为作出规制,体现了司法对新型技术成果保护方式的审慎拓展。本案有利于保护人工智能模型研发投入,遏制“搭便车”行为,维护人工智能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裁判结果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第一审判决主文(判项、赔偿数额、诉讼费用负担等均未公布),本页仅载明官方文本明确认定的责任结论(见上「法院审理与说理」栏)。 判决主文表述与裁判日期:。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以下要点系对官方发布文本「入选理由」的逐项原文提炼,不作扩展: ① 经营者通过数据训练、优化调校等方式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凝结研发投入,能够为经营者带来创新优势和经营收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② 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商业化利用相关模型结构和参数,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③ 在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法律路径存在保护盲区的情况下,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擅自利用他人模型成果的行为作出规制; ④ 司法对新型技术成果保护方式的审慎拓展,旨在保护模型研发投入、遏制「搭便车」行为。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条文;裁判理由中明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属该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具体条文号待官方文本补充。 权威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中国法学网) 选编背景(据官方发布文本):该评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组织,案例申报截至 2026-02-28,共收到 27 家单位推荐的 54 个案例(民事诉讼 50 个、刑事诉讼 4 个),经审查有 47 个案例进入评审环节,经初评、终评共 10 个案例入选;终评专家 10 人、初评专家 7 人,名单见官方发布页。 个案页直链:上述官方发布页载有本案「一审法院 + 案号 + 基本案情 + 裁判理由 + 入选理由」。

2026年6月3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AI 合成明星形象与声音商业营销案(孙某某诉某餐饮公司等)

案件名称与案号 孙某某诉成都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某肖像权、声音权、姓名权纠纷案 ——合成声音、合成形象与姓名结合用于品牌宣传的侵权认定 一审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5)川7101民初8546号 | 入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裁判日期与生效状态。 关键词 民事 / 人格权 / 肖像权 / 声音权益 / 姓名权 / AI 合成形象与声音 / 商业营销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被告成都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视频。视频内容为人工智能合成的孙某某形象及声音,合成形象以孙某某身份向观众拜年,并代表该公司向客户致以新年祝福。 案涉视频中包含孙某某姓名、肖像特征和声音特征,并涉及对公司品牌的宣传。该视频未经孙某某授权,使用了具有较高识别度的人工智能合成形象和合成声音。 法院审理与说理 (一)裁判理由(官方原文) 一审法院认为,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后的声音、形象,只要具有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外貌特征等要素,仍受人格权益保护。未经许可将合成声音、合成形象与自然人姓名相结合,用于企业品牌宣传或者商业推广,容易使社会公众产生代言、推荐等关联认知,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益的侵害。 (二)入选理由(官方原文,说明本案的裁判价值) 本案是关于人工智能合成音视频商业营销的精品司法案例。人民法院将合成声音、合成形象、姓名、肖像和品牌宣传内容结合评价,明确经营者不能以合成技术处理为由规避人格权授权要求。本案为企业利用人工智能合成明星、专家、公众人物形象开展营销活动划定了权利边界,有助于减少冒名宣传、虚假关联和人格利益商业化利用风险。 裁判结果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第一审判决主文(判项、赔偿数额、诉讼费用负担等均未公布),本页仅载明官方文本明确认定的责任结论(见上「法院审理与说理」栏)。 判决主文表述与裁判日期:。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以下要点系对官方发布文本「入选理由」的逐项原文提炼,不作扩展: ① 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后的声音、形象,只要具有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外貌特征等要素,仍受人格权益保护; ② 未经许可将合成声音、合成形象与自然人姓名相结合,用于企业品牌宣传或者商业推广,容易使公众产生代言、推荐等关联认知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益的侵害; ③ 经营者不能以合成技术处理为由规避人格权授权要求;本案为企业利用 AI 合成明星、专家、公众人物形象开展营销划定权利边界。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条文;说理涉及肖像权、声音权益、姓名权等人格权益保护。具体条文号待官方文本补充。 权威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中国法学网) 选编背景(据官方发布文本):该评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组织,案例申报截至 2026-02-28,共收到 27 家单位推荐的 54 个案例(民事诉讼 50 个、刑事诉讼 4 个),经审查有 47 个案例进入评审环节,经初评、终评共 10 个案例入选;终评专家 10 人、初评专家 7 人,名单见官方发布页。 ...

2026年6月3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广州互联网法院:AI 生成虚假长文侵害企业名誉案(某国际投资公司诉曹某)

案件名称与案号 某国际投资公司诉曹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的核验与标识义务 一审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5)粤0192民初23599号 | 入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裁判日期与生效状态。 关键词 民事 / 网络侵权 / 企业名誉权 / 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责任 / 核验与标识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某国际投资公司系国内上市企业,该公司某高管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逮捕。2025年8月,曹某在某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中输入一篇约1700字的文档,内容涉及该高管挪用公款案细节,并包含某国际投资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等未经公开报道查证属实的信息。 曹某随后向人工智能发出指令,要求将该文档生成一篇不少于1万字的深度长文。人工智能经过多轮处理和联网搜索后,生成一篇逾1.5万字的文章。文章介绍了某高管个人经历,并称某国际投资公司存在财务数据异常、虚增利润、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涉嫌财务造假等情形。经核对,人工智能引用来源中并无相关内容。 曹某将该文章发布于其运营的财经类公众号,标注“原创”,文章阅读量超过1万次,转发量超过1千次。 法院审理与说理 (一)裁判理由(官方原文) 一审法院认为,用户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提示词输入、内容生成和外部传播的实际控制者,是侵权风险的开启者和管理者,不能以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为由免除责任。用户传播生成式人工智能形成的涉他人名誉内容时,应当对内容真实性、客观性及来源可靠性进行必要核验,并根据内容性质作出适当标识;未尽注意义务导致虚假信息侵害企业名誉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入选理由(官方原文,说明本案的裁判价值) 本案是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网络侵权的精品司法案例。人民法院没有将责任简单归结于技术工具,而是围绕输入素材、生成指令、联网搜索、文章发布和传播效果等环节,细化并确认使用者、传播者的义务。本案有利于抑制借助生成式人工智能制造、放大未经核实信息的行为,引导内容生产者对人工智能生成信息保持必要的审慎,维护了企业名誉权益和网络信息秩序。 裁判结果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第一审判决主文(判项、赔偿数额、诉讼费用负担等均未公布),本页仅载明官方文本明确认定的责任结论(见上「法院审理与说理」栏)。 判决主文表述与裁判日期:。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以下要点系对官方发布文本「入选理由」的逐项原文提炼,不作扩展: ① 用户作为提示词输入、内容生成和外部传播的实际控制者,是侵权风险的开启者和管理者,不能以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为由免除责任; ② 用户传播生成式人工智能形成的涉他人名誉内容时,应当对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及来源可靠性进行必要核验,并根据内容性质作出适当标识; ③ 责任认定不简单归结于技术工具,而是围绕输入素材、生成指令、联网搜索、文章发布和传播效果等环节,细化确认使用者、传播者的义务。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条文;说理涉及企业名誉权保护与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的注意义务。具体条文号待官方文本补充。 权威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中国法学网) 选编背景(据官方发布文本):该评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组织,案例申报截至 2026-02-28,共收到 27 家单位推荐的 54 个案例(民事诉讼 50 个、刑事诉讼 4 个),经审查有 47 个案例进入评审环节,经初评、终评共 10 个案例入选;终评专家 10 人、初评专家 7 人,名单见官方发布页。 个案页直链:上述官方发布页载有本案「一审法院 + 案号 + 基本案情 + 裁判理由 + 入选理由」。 ...

2026年6月3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杭州互联网法院:生成式人工智能「幻觉」生成错误信息案(梁某诉某科技公司)

案件名称与案号 梁某与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业内通称「AI 幻觉案」) 一审 杭州互联网法院,(2025)浙0192民初18143号 | 入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裁判日期与生效状态。 关键词 民事 / 网络侵权 / 生成式人工智能 / 服务提供者责任 / 过错责任 / 纯粹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某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是被告某人工智能公司基于自研大语言模型,开发、运营的文本生成、信息查询类通用型智能对话应用程序。2025年6月29日,梁某在某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中输入提示词询问某高校报考的相关信息时,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了该高校主校区的不准确信息,并提出若生成内容有误将向梁某提供10万元赔偿,并建议梁某到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索赔。后梁某将某高校招生信息简章提供给生成式人工智能,此时人工智能认可在对话中生成了不准确信息。梁某诉称,某人工智能公司开发的人工智能产品向其提供了错误信息,对其构成误导,使其遭受侵害,并承诺对其进行赔偿,请求法院判令某人工智能公司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9999元。 法院审理与说理 (一)裁判理由(官方原文) 一审法院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其生成的“承诺”在案涉情形下也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导致的侵权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应适用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原告梁某主张的是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不能依据权益本身被侵害而认定行为的非法性或不法性,而须从被告某人工智能公司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进行判定。案涉人工智能生成的信息虽然不准确,但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有毒、有害、违法信息。被告某人工智能公司在本案中已充分履行了服务功能的显著提示说明义务和生成内容可靠性的基本保障义务,案涉行为不存在过错,亦未构成对原告梁某权益的损害,依法应认定不构成侵权。 (二)入选理由(官方原文,说明本案的裁判价值) 本案是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的精品司法案例。本案判决明确:1.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2.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的是服务而非产品,不适用无过错的产品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输出内容不承担一般性的审查义务,但需对法律禁止的有毒、有害、违法信息履行严格审查义务;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履行服务功能的显著提示说明义务,使公众认知人工智能的功能局限,起到警示提醒效果;5.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尽功能可靠性的基本保障义务,采取行业通行技术措施不断提高生成内容准确性和可靠性。本案对于未来我国法院审理类似的案件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裁判结果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第一审判决主文。据官方文本载明的裁判理由「案涉行为不存在过错,亦未构成对原告梁某权益的损害,依法应认定不构成侵权」,并结合原告请求判令赔偿损失 9999 元的事实,原告的赔偿请求未获支持;判决主文的具体表述(是否另有其他判项)以判决书为准, 判决主文表述与裁判日期:。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以下要点系对官方发布文本「入选理由」的逐项原文提炼,不作扩展: ① 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② 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的是服务而非产品,不适用无过错的产品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 ③ 服务提供者对输出内容不承担一般性的审查义务,但需对法律禁止的有毒、有害、违法信息履行严格审查义务; ④ 服务提供者应履行服务功能的显著提示说明义务,使公众认知人工智能的功能局限,起到警示提醒效果; ⑤ 服务提供者应尽功能可靠性的基本保障义务,采取行业通行技术措施不断提高生成内容准确性和可靠性。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条文;上文说理中涉及的义务类型系据裁判理由原文引述。具体法条号待官方文本补充。 权威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中国法学网) 选编背景(据官方发布文本):该评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组织,案例申报截至 2026-02-28,共收到 27 家单位推荐的 54 个案例(民事诉讼 50 个、刑事诉讼 4 个),经审查有 47 个案例进入评审环节,经初评、终评共 10 个案例入选;终评专家 10 人、初评专家 7 人,名单见官方发布页。 ...

2026年6月3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AI 辅助驾驶功能不当使用危险驾驶案(王某群)

案件名称与案号 王某群危险驾驶案 ——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并加装「智驾神器」规避检测,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审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2025)浙0113刑初596号 | 入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裁判日期与生效状态。 关键词 刑事 / 危险驾驶罪 / 辅助驾驶系统 / 驾驶人主体责任 / 醉酒驾驶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3日0时31分许至0时38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嘉凯城返回水岸锦城小区。同日1时15分许至1时18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驾驶该车辆离开小区,后在副驾驶位借助汽车辅助驾驶系统操作车辆继续在道路上行驶。其间,被告人王某群为规避系统方向盘检测,在方向盘上加装被称为“智驾神器”的配件,使系统误以为驾驶人双手未脱离方向盘。同日1时37分许,车辆途经杭州市临平区迎宾路崇韵街路段时停止行驶,后经群众报警被告人王某群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群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mg/100ml。 法院审理与说理 (一)裁判理由(官方原文) 一审法院认为,现阶段辅助驾驶系统不等同于完全自动驾驶,驾驶人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仍负有安全驾驶义务。行为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并通过加装相关配件规避方向盘检测,使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入选理由(官方原文,说明本案的裁判价值) 本案是关于辅助驾驶功能不当使用承担刑事责任的精品司法案例。人民法院从现阶段技术功能定位和驾驶人实际控制责任出发,否定将辅助驾驶等同于无人驾驶的抗辩,明确醉酒者借助辅助驾驶系统操作车辆仍应承担驾驶主体责任。本案有利于纠正公众对智能驾驶功能的过度信赖,提示驾驶人不得利用技术装置规避安全监管,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在道路交通安全底线内规范应用。 裁判结果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第一审判决主文(宣告刑、罚金数额、缓刑与否均未公布),故本站不列具体刑罚内容,仅如实载明官方文本明确认定的结论:法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并通过加装配件规避方向盘检测,使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宣告刑与判决主文表述:。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以下要点系对官方发布文本「入选理由」的逐项原文提炼,不作扩展: ① 现阶段辅助驾驶系统不等同于完全自动驾驶,驾驶人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仍负有安全驾驶义务; ② 行为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并通过加装相关配件规避方向盘检测,使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③ 否定将辅助驾驶等同于无人驾驶的抗辩,明确醉酒者借助辅助驾驶系统操作车辆仍应承担驾驶主体责任; ④ 提示驾驶人不得利用技术装置规避安全监管,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在道路交通安全底线内规范应用。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条文;裁判理由明示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的危险驾驶罪。具体条文号待官方文本补充。 权威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中国法学网) 选编背景(据官方发布文本):该评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组织,案例申报截至 2026-02-28,共收到 27 家单位推荐的 54 个案例(民事诉讼 50 个、刑事诉讼 4 个),经审查有 47 个案例进入评审环节,经初评、终评共 10 个案例入选;终评专家 10 人、初评专家 7 人,名单见官方发布页。 个案页直链:上述官方发布页载有本案「一审法院 + 案号 + 基本案情 + 裁判理由 + 入选理由」。

2026年6月3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AI 换脸」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名称与案号 “AI换脸”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AI 换脸+虚拟相机绕过人脸识别认证,侵害敏感个人信息公共利益 一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民初2028号 | 入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裁判日期与生效状态。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 个人信息保护 / 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 / 敏感个人信息 / 虚假实名认证 基本案情 被告胡某甲、胡某乙通过渠道获取他人手机号码、头像照片、身份证信息等个人信息,并利用AI换脸技术制作虚假活体认证视频。二人还通过在手机中植入虚拟相机应用程序,替换本地手机相机。 在平台调用摄像头进行人脸识别验证时,系统播放预制认证视频,以通过平台验证程序。二人通过上述方式登录他人账号,获取收货地址、购物车信息等数据并出售牟利,同时提供有偿虚假实名认证服务。 法院审理与说理 (一)裁判理由(官方原文) 一审法院认为,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利用AI换脸技术制作虚假活体认证视频,绕过人脸识别认证机制,进而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个人信息并提供有偿虚假实名认证服务的,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入选理由(官方原文,说明本案的裁判价值) 本案是人工智能相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精品司法案例。人民法院从技术滥用方式、侵害对象范围和公共利益受损后果三个层面认定侵权责任,揭示了AI换脸与虚拟相机结合后对生物识别认证秩序造成的现实风险。本案裁判有利于强化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推动平台完善活体检测、安全校验和异常识别机制,也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回应新技术风险提供了有益参考。 裁判结果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第一审判决主文(判项、赔偿数额、诉讼费用负担等均未公布),本页仅载明官方文本明确认定的责任结论(见上「法院审理与说理」栏)。 判决主文表述与裁判日期:。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以下要点系对官方发布文本「入选理由」的逐项原文提炼,不作扩展: ① 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② 认定路径为三层:技术滥用方式 → 侵害对象范围 → 公共利益受损后果; ③ 利用 AI 换脸制作虚假活体认证视频、绕过人脸识别认证机制,进而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个人信息并提供有偿虚假实名认证服务的,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④ 揭示了 AI 换脸与虚拟相机结合后对生物识别认证秩序造成的现实风险,并推动平台完善活体检测、安全校验、异常识别机制。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条文;说理中涉及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与民事公益诉讼责任。具体条文号待官方文本补充。 权威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中国法学网) 选编背景(据官方发布文本):该评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组织,案例申报截至 2026-02-28,共收到 27 家单位推荐的 54 个案例(民事诉讼 50 个、刑事诉讼 4 个),经审查有 47 个案例进入评审环节,经初评、终评共 10 个案例入选;终评专家 10 人、初评专家 7 人,名单见官方发布页。 ...

2026年6月3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AI恶搞丑化肖像人格权侵权案(程某诉孙某)

案件名称与案号 程某诉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利用 AI 软件恶搞、丑化他人肖像构成人格权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发布: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 关键词 民事 / 人格权 / 肖像权 / 名誉权 / 一般人格权的补充性 基本案情 原、被告同为某摄影交流微信群成员。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其同意,使用 AI 软件将其用作微信头像的肖像照片生成衣着暴露的动漫风格图片,并先后将该图片群发至摄影交流微信群内,以及多次通过微信私信发送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群发及私信的被诉侵权图片仍可识别出为其本人形象,且图片带有严重性暗示和丑化性质,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其肖像权、名誉权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故诉请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群发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但不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依《民法典》第 992 条,只有在具体人格权规范不能囊括应受保护的特定人格利益时,才能适用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 裁判结果 判决孙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责任。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① AI 生成物只要仍可使他人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即落入肖像权保护范围,不因「动漫化」「风格化」而豁免;② 一般人格权具有补充性(劣后适用),凡具体人格权可涵摄者不再叠加认定,这一裁判方法对 AI 涉人格权案件的责任竞合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法条,上文说理部分所引法律依据以原文引述为准。 权威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补充来源 组级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转发北互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消息 材料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 年 9 月 10 日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2025年9月10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