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64号: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47批指导性案例(法〔2025〕150号,2025年8月28日发布)之一: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裁判要点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2025年8月28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指导性案例265号: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47批指导性案例(法〔2025〕150号,2025年8月28日发布)之一: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裁判要点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2025年8月28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指导性案例266号: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47批指导性案例(法〔2025〕150号,2025年8月28日发布)之一:黄某欢诉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裁判要点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2025年8月28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指导性案例267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47批指导性案例(法〔2025〕150号,2025年8月28日发布)之一: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明确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方法,执行实施要点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2025年8月28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AI换脸软件擅用他人肖像供会员换脸案(彭某某诉某软件运营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案件名称与案号 彭某某诉某软件运营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擅用他人肖像供用户「换脸」,应承担肖像权侵权责任 发布批次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案例 3),官方未公布案号 关键词 民事 / 肖像权 / AI 换脸 / 营利目的使用 基本案情 某软件运营公司开发运营一款软件,用于供付费会员使用他人的照片进行面部替换(俗称「换脸」),进而生成面部为该他人的作品。该公司未经彭某某同意,自行在软件中上架彭某某的肖像供会员「换脸」并牟利。彭某某认为其肖像权受到侵害,诉请判令该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共计 5 万余元。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自然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自然人的肖像;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某软件运营公司未经彭某某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彭某某肖像的照片、视频,侵害了彭某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某软件运营公司向彭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000 元。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换脸」软件以模板形式主动上架他人肖像供付费使用,与用户自行生成有本质区别:前者是平台自身的以营利目的使用行为,构成直接侵害肖像权。开发、运营 AI 换脸类应用者,须确保模板素材本身已获肖像授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第 1019 条、第 995 条)与侵权责任的规定(第 1165 条),依官方文本说理归纳。 权威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court.gov.cn)。 补充来源 官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court.gov.cn 467631)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6 月 12 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该专题案例 3) 站内关联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5年6月12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非法获取家庭监控摄像头控制权案(韩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件名称与案号 韩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非法获取他人家庭监控摄像头控制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发布批次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案例 6),官方未公布案号 关键词 刑事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 智能家居设备 / 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2020 年,韩某通过聊天软件,非法获取他人家中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密码等信息,添加到自己手机或电脑上,非法获取他人家庭监控摄像头的控制权限,远程观看他人家中画面,并将部分画面截图保存。截至 2022 年 5 月,韩某登录并控制的监控摄像头共 193 个。韩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认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案证据证实,2020 年至 2022 年 5 月,韩某非法控制监控摄像头设备 193 个,窥探他人隐私,保存了大量其窥探到的他人家中画面影像的截图,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裁判结果 判决韩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3 万元。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① 家庭监控摄像头被依法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智能家居设备提供了刑法保护路径;② 控制数量 193 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量化了此类犯罪的入罪尺度;③ 提示公众加强智能家居设备账号密码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5 条第 2 款(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权威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court.gov.cn)。 补充来源 官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court.gov.cn 467631)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6 月 12 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该专题案例 6) 站内关联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5年6月12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非法买卖人脸信息刑事案(徐某、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件名称与案号 徐某、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买卖人脸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发布批次为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案例 5),官方未公布案号 关键词 刑事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 人脸信息 / 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2021 年 6 月起,徐某通过其社交账号自他人处购买约 130 套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公民的动态人脸图等信息)和 1 套软件。在未经游戏账号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徐某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和该软件解封多人的游戏账号,还对外有偿出租该软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给社会人员,用于解封社交账号、游戏账号。徐某获利约 6 千元。 2021 年 8 月起,李某通过使用徐某提供的软件,采取人脸识别、完成观看任务视频等方式为他人解封社交账号,还将从多个渠道购进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人脸照片、视频等)转卖,获利约 3 万元。徐某、李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认为,徐某、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判处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6 千元;违法所得及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人脸信息属敏感个人信息,刑法层面的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敏感个人信息)形成衔接;AI 换脸、深度合成的产业上游因此负有更严格的素材来源合规审查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3 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8 条(敏感个人信息)。 权威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25-06-12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court.gov.cn)。 补充来源 官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court.gov.cn 467631)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6 月 12 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官方文本(该专题案例 5) ...

2025年6月12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杭州互联网法院:AIGC平台LoRA模型训练著作权侵权案

案件名称与案号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AIGC 平台 LoRA 模型训练著作权侵权案(业内通称「杭互 LoRA 案」) 一审 (2024)浙0192民初1587号(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09-25 判决);二审 (2024)浙01民终10332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12-30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浙江法院 2024 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关键词 民事 / 著作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LoRA 模型 / 帮助侵权 / 平台注意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经授权获得涉案奥特曼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及相关维权权利。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某 AI 平台的运营主体,通过该平台提供 Checkpoint 基础模型和 LoRA 模型(一种针对大规模预训练模型的高效微调技术),支持图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诸多功能。在该平台首页及「推荐」「IP 作品」项下,存在包括奥特曼在内的各类 AI 生成图片以及 LoRA 模型,可应用、下载、发布或分享链接。被诉的多个奥特曼 LoRA 模型系由用户上传奥特曼相关训练图片、选择平台基础模型、调整参数进行训练后形成;用户分享奥特曼 LoRA 模型时会将 AI 生成的奥特曼图片作为封面图和示例图,其他用户可通过输入提示词、选择基础模型、叠加奥特曼 LoRA 模型,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提供奥特曼有关模型的训练和发布服务,删除已有奥特曼训练模型、图片等跟奥特曼有关的全部物料和相关数据,对奥特曼及相关关键词在全平台的未授权使用行为进行屏蔽);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0 万元。 法院审理与说理 (一)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系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而非网络传播内容的提供者,并未直接实施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但鉴于:奥特曼动漫形象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诉侵权图片由用户上传后,置于平台中能够被明显感知的位置,被告应当知道相关内容具有较大侵权可能性;用户通过叠加奥特曼 LoRA 模型可以稳定输出图片角色形象的特征,此时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用户使用行为的结果增强了可识别性、可干预性;被告从涉案 AI 创作服务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有能力采取却怠于采取符合侵权行为发生时技术水平的必要措施——综上,被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害涉案奥特曼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被告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本身看,涉案服务方便了用户的作品创作活动,有利于文学、艺术创作的繁荣,并未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从对著作权人、消费者、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看,基础模型和 LoRA 模型训练、参考生图的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用户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进行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一般不会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且新旧作品间影响力的此消彼长是竞争的常态化结果,并非对在先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损害。故对不正当竞争的诉请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涉案奥特曼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删除已生成并发布的涉案奥特曼图片、奥特曼 LoRA 模型,停止提供相关奥特曼 LoRA 模型的发布和应用服务,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3 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 年初该案入选 2024 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判决生效后,杭州互联网法院向被告发出全国首份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司法建议书,从完善「通知+必要措施」机制、加强对 LoRA 模型的平台监管、强化平台知识产权日常管理、推进人工智能合规建设和行业自律四个层面提出改进建议。 ...

2024年12月30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成式AI服务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奥特曼案)

案件名称与案号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某 AI 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生成式 AI 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第一案(业内通称「广互奥特曼案」) (2024)粤0192民初113号 |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 立案:2024-01-05 | 开庭:2024-02-04 | 判决:2024-02-08(简易程序;双方均未上诉,已生效) 关键词 民事 / 著作权 / 生成式人工智能 / 复制权与改编权 / 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 基本案情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系奥特曼系列作品著作权人,就奥特曼各系列形象均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赛罗、迪迦、捷德、戴拿、银河、欧布、罗布、梦比优斯、奈克赛斯、泰迦、盖亚、高斯、泽塔、特利迦等,登记号如「国作登字-2019-F-00700316」等)。2019 年 4 月 1 日起,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与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授权证明》及六份《补充授权证明》(签名、印章经日本公证员公证并由中国驻日使馆领事确认),将授权作品及其作品名称、角色名称、角色形象、标志符号、道具、场景等艺术形象和元素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独占性授予原告,并授予独立维权权利。 被告经营「Tab」网站,具有 AI 对话及 AI 生成绘画功能。AI 绘画系会员专属功能,每次生成图片消耗 3「算力」;会员充值后可获赠一定额度「算力」,用尽需另行充值。 2023 年 12 月下旬,原告发现:在 Tab 的 AI 绘画对话框输入「生成奥特曼」,即显示与涉案奥特曼形象一致的图片;输入「奥特曼拼接长发」,生成保留奥特曼形象特征且头部留有长发的图片;输入「生成插画风格的奥特曼」,生成保留奥特曼形象特征的插画风格图片,均可供用户查看和下载。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利用其作品训练大模型并生成实质性相似图片,通过会员充值及「算力」购买攫取非法收益,起诉请求:停止生成侵权图片并从训练数据集中删除涉案奥特曼物料、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0 万元。 被告抗辩:(1) 收到送达材料时已停止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2) 案涉网站的 AI 绘画功能通过第三方服务商实现,与被告无关,被告未训练大模型,被诉图片系原告主动生成;(3) AI 绘画为会员限免功能,「算力」系赠送,被告未实际收取费用;(4) 原告无证据证明 30 万元损失。 法院审理与说理 庭审中法院向双方释明,本案案由变更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明确主张复制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作品保护与权属。 涉案奥特曼形象作为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依法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第 2 条第 2 款);依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授权证明》《补充授权证明》,原告在授权期限与范围内独占性享有涉案奥特曼形象系列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并拥有独立维权权利。 (二)被告是否属于「服务提供者」。 依《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22 条第 2 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服务者。被告自陈通过可编程接口接入第三方服务商系统进而向用户提供服务,法院认定其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其「服务由第三方提供、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不予采纳。 ...

2024年2月8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