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经典】「人脸识别第一案」: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名称与案号 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业内通称「人脸识别第一案」) 一审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1民初6971号,2020-11-20 公开宣判 | 二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10940号,2021-04-09 公开宣判 专题归属:在先经典(2021 年前)。该案裁判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施行。 一审法院是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案号「浙0111」即富阳区),部分媒体表述为「杭州互联网法院」,与案号及官媒报道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文本已收录本案:该院《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2021-11-02 发布,案例八)载有本案基本案情、两审判项与二审裁判理由(见页末「权威来源」栏),本页案情与判项据该官方发布文本写实。 一审程序(据非法院渠道的一审判决书全文转载文本):该院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收到立案材料后引入诉前调解程序,因调解未果,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正式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中止诉讼,恢复后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作出判决。审判人员:审判长喻青霞,审判员唐承飞、马嶙侃,书记员周锋。判决载明如不服可于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民事 / 服务合同 / 生物识别信息 / 敏感个人信息 / 必要原则 / 违约责任 / 人脸识别 基本案情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所载《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案例八(2021-11-02): 2019 年 4 月 27 日,郭兵向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购买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的双人年卡并支付卡费 1360 元。野生动物世界以店堂告示形式公示指纹识别年卡的办理和使用说明,郭兵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并录入指纹和拍摄照片。在双方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野生动物世界将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于 2019 年 10 月 7 日停用指纹识别闸机;先后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和 10 月 17 日向包括郭兵在内的年卡消费者发送两条短信,告知年卡系统已升级,若不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将无法正常入园。2019 年 10 月 26 日,郭兵至野生动物世界交涉,园方表示原指纹识别方式已无法入园、未注册人脸识别系统将无法入园。郭兵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退卡,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中涉及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的内容无效;二、赔偿年卡卡费及为解决纠纷支出的交通费等费用;三、删除郭兵提交的全部个人信息等。 ...

2026年9月25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AI 换脸」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名称与案号 “AI换脸”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AI 换脸+虚拟相机绕过人脸识别认证,侵害敏感个人信息公共利益 一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民初2028号 | 入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裁判日期与生效状态。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 个人信息保护 / 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 / 敏感个人信息 / 虚假实名认证 基本案情 被告胡某甲、胡某乙通过渠道获取他人手机号码、头像照片、身份证信息等个人信息,并利用AI换脸技术制作虚假活体认证视频。二人还通过在手机中植入虚拟相机应用程序,替换本地手机相机。 在平台调用摄像头进行人脸识别验证时,系统播放预制认证视频,以通过平台验证程序。二人通过上述方式登录他人账号,获取收货地址、购物车信息等数据并出售牟利,同时提供有偿虚假实名认证服务。 法院审理与说理 (一)裁判理由(官方原文) 一审法院认为,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利用AI换脸技术制作虚假活体认证视频,绕过人脸识别认证机制,进而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个人信息并提供有偿虚假实名认证服务的,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入选理由(官方原文,说明本案的裁判价值) 本案是人工智能相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精品司法案例。人民法院从技术滥用方式、侵害对象范围和公共利益受损后果三个层面认定侵权责任,揭示了AI换脸与虚拟相机结合后对生物识别认证秩序造成的现实风险。本案裁判有利于强化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推动平台完善活体检测、安全校验和异常识别机制,也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回应新技术风险提供了有益参考。 裁判结果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第一审判决主文(判项、赔偿数额、诉讼费用负担等均未公布),本页仅载明官方文本明确认定的责任结论(见上「法院审理与说理」栏)。 判决主文表述与裁判日期:。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以下要点系对官方发布文本「入选理由」的逐项原文提炼,不作扩展: ① 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② 认定路径为三层:技术滥用方式 → 侵害对象范围 → 公共利益受损后果; ③ 利用 AI 换脸制作虚假活体认证视频、绕过人脸识别认证机制,进而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个人信息并提供有偿虚假实名认证服务的,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④ 揭示了 AI 换脸与虚拟相机结合后对生物识别认证秩序造成的现实风险,并推动平台完善活体检测、安全校验、异常识别机制。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条文;说理中涉及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与民事公益诉讼责任。具体条文号待官方文本补充。 权威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中国法学网) 选编背景(据官方发布文本):该评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组织,案例申报截至 2026-02-28,共收到 27 家单位推荐的 54 个案例(民事诉讼 50 个、刑事诉讼 4 个),经审查有 47 个案例进入评审环节,经初评、终评共 10 个案例入选;终评专家 10 人、初评专家 7 人,名单见官方发布页。 ...

2026年6月3日 · 1 分钟 · 法学人工智能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