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官方全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起草,2026 年 9 月 18 日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 2026 年 10 月 17 日)。草案共二十五条,不分章,施行日期留空;随通知附《起草说明》。本件尚未通过、尚未施行,不产生规范效力。
《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官方全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起草,2026 年 9 月 18 日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 2026 年 10 月 17 日)。草案共二十五条,不分章,施行日期留空;随通知附《起草说明》。本件尚未通过、尚未施行,不产生规范效力。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就《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 2026 年 10 月 17 日。草案共二十五条,不分章,施行日期留空未定;与数据、人工智能直接相关的条款包括:应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认知的人工智能服务纳入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用户识别能力与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不得设置诱导情感依赖与沉迷的算法模型、未成年人模式备案机制等。
案件名称与案号 何某诉上海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未经同意创造自然人的 AI 形象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业内通称「AI 陪伴者案」) 一审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9526号;二审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终777号(二审系准许撤回上诉裁定)| 本案实体裁判系一审判决,二审为准许撤回上诉裁定,一审判决生效 | 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本案另入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 中国法学网公布),并系最高人民法院 2022-04-11 发布的「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九案之一(该批列名为「智能算法软件侵害人格权案」) 关键词 民事 / 人格权 / 自然人虚拟形象 / 姓名权 / 肖像权 / 算法推荐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系公众人物,其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被用户大量用于某手机记账软件的「AI 陪伴者」功能。该软件由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用户可在软件中自行创设「AI 陪伴者」,设置名称、头像及人物关系(如男女朋友、兄妹等),并通过聊天语料与虚拟人物互动。何某发现,大量用户将其设置为「AI 陪伴者」并上传其肖像图片作为头像;被告通过聚类算法将「何某」虚拟角色按身份分类,以协同推荐算法向其他用户推介;更有用户参与「调教」算法机制,上传符合该虚拟角色人设的文字、肖像图片、动态表情等互动语料,经被告 AI 筛选分类后形成专属语料,用于「何某」与用户的对话,营造出与原告真实互动的体验。何某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创设、使用其虚拟形象,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及一般人格权,诉请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指出,自然人「虚拟形象」包含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具体人格要素,属于人格权客体;未经许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的,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法院认定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何某的姓名权、肖像权及一般人格权。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203 000 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上诉后撤回,一审判决生效。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① 首次正面界定「自然人虚拟形象」的人格权客体地位,涵盖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要素;② 平台以聚类+协同推荐算法放大虚拟角色可见度、并以用户语料「喂养」角色,构成平台的实质参与,而非单纯中立工具;③ 赔偿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对沉浸式 AI 互动侵害人格尊严的加重评价。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法条,上文说理部分所引法律依据以原文引述为准。 权威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补充来源 组级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转发北互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消息 官方佐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刊载北互五年工作综述(含本案庭审介绍) 案号与选编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 中国法学网公布) 组级发布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2022-04-11,载明该批九案均为「已判决生效」案件) 材料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 年 9 月 10 日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
案件名称与案号 唐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网络平台利用算法工具检测 AI 生成内容但未尽到合理适度说明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发布: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 | 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关键词 民事 / 网络服务合同 / AIGC 内容标识 / 算法说明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网络平台用户,其在平台上发布了题为「打工并不能让你真的赚到多少钱,但可以开启你的新视角……」的内容,主要涉及鼓励用户利用假期学车。涉案平台经检测认定该内容「包含 AI 生成内容但未标识」,遂作出隐藏该内容并对原告账号禁言一天的违规处理,原告申诉未获支持。原告主张其未使用 AI 创作,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隐藏内容及禁言处理,并删除后台违规记录。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认为,平台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涉案内容是否属于 AI 生成合成内容进行审查和处理,但平台的审查及处理结果应有合理依据。经审理发现,被告未对算法决策依据和结果进行适度的解释和说明,应对其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涉案账户的处理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系统后台仅存在「折叠回答」这一条处理记录,现因该处理已在本案中被判定为不合规,被告应对该处理记录予以删除。 裁判结果 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删除后台相应处理记录。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这是 AI 内容标识制度落地后「算法结论须可说明」的第一批司法样本:平台有权自动化检测与处置 AI 生成内容,但算法判断本身必须给出合理依据与适度说明,否则构成违约。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实施相衔接,提示平台建立可追溯、可复核、可申诉的处置记录机制。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法条,上文说理部分所引法律依据以原文引述为准。 权威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补充来源 组级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转发北互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消息 材料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 年 9 月 10 日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站内关联法规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