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AI 合成明星形象与声音商业营销案(孙某某诉某餐饮公司等)
案件名称与案号 孙某某诉成都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某肖像权、声音权、姓名权纠纷案 ——合成声音、合成形象与姓名结合用于品牌宣传的侵权认定 一审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5)川7101民初8546号 | 入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裁判日期与生效状态。 关键词 民事 / 人格权 / 肖像权 / 声音权益 / 姓名权 / AI 合成形象与声音 / 商业营销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被告成都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视频。视频内容为人工智能合成的孙某某形象及声音,合成形象以孙某某身份向观众拜年,并代表该公司向客户致以新年祝福。 案涉视频中包含孙某某姓名、肖像特征和声音特征,并涉及对公司品牌的宣传。该视频未经孙某某授权,使用了具有较高识别度的人工智能合成形象和合成声音。 法院审理与说理 (一)裁判理由(官方原文) 一审法院认为,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后的声音、形象,只要具有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外貌特征等要素,仍受人格权益保护。未经许可将合成声音、合成形象与自然人姓名相结合,用于企业品牌宣传或者商业推广,容易使社会公众产生代言、推荐等关联认知,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益的侵害。 (二)入选理由(官方原文,说明本案的裁判价值) 本案是关于人工智能合成音视频商业营销的精品司法案例。人民法院将合成声音、合成形象、姓名、肖像和品牌宣传内容结合评价,明确经营者不能以合成技术处理为由规避人格权授权要求。本案为企业利用人工智能合成明星、专家、公众人物形象开展营销活动划定了权利边界,有助于减少冒名宣传、虚假关联和人格利益商业化利用风险。 裁判结果 官方发布文本未载第一审判决主文(判项、赔偿数额、诉讼费用负担等均未公布),本页仅载明官方文本明确认定的责任结论(见上「法院审理与说理」栏)。 判决主文表述与裁判日期:。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以下要点系对官方发布文本「入选理由」的逐项原文提炼,不作扩展: ① 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后的声音、形象,只要具有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外貌特征等要素,仍受人格权益保护; ② 未经许可将合成声音、合成形象与自然人姓名相结合,用于企业品牌宣传或者商业推广,容易使公众产生代言、推荐等关联认知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益的侵害; ③ 经营者不能以合成技术处理为由规避人格权授权要求;本案为企业利用 AI 合成明星、专家、公众人物形象开展营销划定权利边界。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条文;说理涉及肖像权、声音权益、姓名权等人格权益保护。具体条文号待官方文本补充。 权威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2026-06-03,中国法学网) 选编背景(据官方发布文本):该评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组织,案例申报截至 2026-02-28,共收到 27 家单位推荐的 54 个案例(民事诉讼 50 个、刑事诉讼 4 个),经审查有 47 个案例进入评审环节,经初评、终评共 10 个案例入选;终评专家 10 人、初评专家 7 人,名单见官方发布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