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AI恶搞丑化肖像人格权侵权案(程某诉孙某)
案件名称与案号 程某诉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利用 AI 软件恶搞、丑化他人肖像构成人格权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发布: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 关键词 民事 / 人格权 / 肖像权 / 名誉权 / 一般人格权的补充性 基本案情 原、被告同为某摄影交流微信群成员。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其同意,使用 AI 软件将其用作微信头像的肖像照片生成衣着暴露的动漫风格图片,并先后将该图片群发至摄影交流微信群内,以及多次通过微信私信发送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群发及私信的被诉侵权图片仍可识别出为其本人形象,且图片带有严重性暗示和丑化性质,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其肖像权、名誉权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故诉请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与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群发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但不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依《民法典》第 992 条,只有在具体人格权规范不能囊括应受保护的特定人格利益时,才能适用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 裁判结果 判决孙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责任。 数据法 / AI 法要点 ① AI 生成物只要仍可使他人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即落入肖像权保护范围,不因「动漫化」「风格化」而豁免;② 一般人格权具有补充性(劣后适用),凡具体人格权可涵摄者不再叠加认定,这一裁判方法对 AI 涉人格权案件的责任竞合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相关法条 官方发布文本未单列裁判依据法条,上文说理部分所引法律依据以原文引述为准。 权威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09-10 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 补充来源 组级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转发北互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消息 材料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5 年 9 月 10 日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发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