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啸: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侵权不应适用网络侵权规则

摘要(期刊要目页所载原文摘要) 基于互联网提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属于网络服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既不同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也有别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其生成了新的信息和内容。基于人工智能的自主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于生成内容的控制力要弱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是立法者在确立网络侵权规则时未能预见的新型网络服务,网络侵权规则也不是以其为目标原型的。我国民法典第1195—1197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规则由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所组成,规范的核心对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定了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的作为义务。网络侵权规则适用于本身没有直接实施作为的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直接实施了作为的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输出内容的行为属于作为,因此,不符合网络侵权规则所调整的侵权关系。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可能源于数据训练中的侵权行为、系统内置的侵权危险或者其他系统原因(如模型幻觉等),也可能来自用户故意输入侵权提示的操控行为。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适用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既无助于预防和制止同一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不利于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因此,不能将网络侵权规则适用或类推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 出处: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侵权不应适用网络侵权规则,《比较法研究》2026 年第 1 期。 等级:CSSCI 来源期刊(2025—2026 年版,法学类)。 直链:中国法学网要目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链接现场可打开) 主题:人工智能侵权与归责

2026年9月25日 · 1 分钟 ·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

李源粒:现代刑法框架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基础

摘要(期刊要目页所载原文摘要) 现代刑法需要回应与控制“人工智能+犯罪”的新型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的新型犯罪风险可分为两类,一是自主生成的技术风险所导致的危险,二是滥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而导致的危险,这两类风险均包含服务提供者应当答责与无需答责的风险两种情况。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可能存在侵害结果发生前阶段的风险,以及指向多种发散性危害后果的不确定风险。刑法规范应当以对法益安全状态的保护为目的,针对前阶段服务提供行为的危害性构建归责基础。在犯罪风险中,应当针对服务提供者前阶段行为导致的超越允许范围的不当升高技术风险,以及具备后继犯罪危害性的促成他人后续滥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行为风险进行刑事归责。应当先依据具体注意义务规范通过归责理论构建刑事责任,未来在此基础上新构建一套完整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答责规则体系并直接修正构成要件层面的答责原则。 出处:现代刑法框架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基础,《环球法律评论》2026 年第 2 期(「理论前沿」栏目)。 等级:CSSCI 来源期刊(2025—2026 年版,法学类)。 直链:中国法学网要目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链接现场可打开) 主题:人工智能侵权与归责

2026年9月25日 · 1 分钟 · 李源粒(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

徐舒浩:告别「缺陷」:人工智能致损无过错责任的法理根据

摘要(期刊要目页所载原文摘要) 在自动驾驶语境中,人工智能软件产品缺陷是指预测模型和决策函数在事故基础率、预测误差率、假阴性率上没有达到合理的安全标准。但晚近的计算机科学研究已经表明,低事故基础率、低预测误差率以及低假阴性率的“三低”状态不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处理其中两项“缺陷”的过程,必然伴随着放大剩下一项“缺陷”。为了保证人工智能的安全性,有理由放弃假阴性率这一指标,如此便会导致“缺陷”这一概念在人工智能致损责任分配问题上式微。而一旦告别“缺陷”,纯粹因自动化决策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就应当采纳二层次判断方案。第一层次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能够证明损害发生时处于自动化决策状态,就由人工智能软件提供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层次是“安全性证明+风险基金补偿”,即被告通过统计型证据举证证明软件的事故基础率和预测误差率符合市场准入门槛时,由行业组织设立的风险基金承担替代责任。 出处:告别「缺陷」:人工智能致损无过错责任的法理根据,《政治与法律》2026 年第 2 期(「实务研究」栏目)。 等级:CSSCI 来源期刊(2025—2026 年版,法学类)。 直链:中国法学网要目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链接现场可打开) 主题:人工智能侵权与归责

2026年9月25日 · 1 分钟 · 徐舒浩(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张迪:个人信息调取的正当程序

摘要(期刊要目页所载原文摘要) 实践中,法律规范相对滞后和粗疏,个人信息调取的授权规范不明确、调取程序失范、程序性保障缺失等多重问题亟待化解。侦查规范体系改革的功利化和被动化、技术治理下个人信息共享的政策推动、个人信息权益侵犯的隐蔽性和无形性等因素叠加,进一步加剧了个人信息调取的法律控制难题。个人信息调取的规范体系以基本权干预之判定为起点,由调取之法律授权、调取之令状程序、调取之程序保障等构成正当程序三元框架。我国个人信息调取正当程序的三元结构应包括:以隐私权为中心的比例控制;以检察机关为中心的准司法令状制度;以个人信息权益为中心的程序保障。据此,应在比例原则之下运用“五要素衡量法”和“五要素干预法”完善授权规范,明确令状审批主体、申请主体和具体内容,构建四元保障程序。 出处:个人信息调取的正当程序,《法学研究》2026 年第 3 期(「数智法治」专题)。 等级:CSSCI 来源期刊(2025—2026 年版,法学类)。 直链:中国法学网要目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链接现场可打开) 主题:个人信息保护与人格权益

2026年9月25日 · 1 分钟 · 张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

汪倪杰:AI 声音权益的法律性质与保护路径

摘要(期刊要目页所载原文摘要) 我国首例AI声音权益侵权案一审判决虽权宜性地定分止争,但就AI声音权益的法律性质与保护路径未做全面回应,引发广泛讨论。AI声音以自然人声纹为中介进而体现其人格特征,既受《民法典》人格权编调整产生一般人格权益,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结合产生特别人格权益。前者欠缺可支配性,性质为未具名的人格利益,侵权行为的归责要件应统合为未经自然人许可处分AI声音,而损害结果则依据物质性人格权益与精神性人格权益而区分为造成经济损失与贬损人格形象。后者可类型化为竞争法权益、表演者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依据特别法各自的归责要件与责任承担方式予以保护。为协调责任竞合,既需明确适用具体人格权规则保护AI声音权益的情形,亦需厘清包括《民法典》人格权编与各特别法在内的不同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 出处:AI 声音权益的法律性质与保护路径,《政治与法律》2026 年第 2 期(「争鸣园地」栏目)。 等级:CSSCI 来源期刊(2025—2026 年版,法学类)。 直链:中国法学网要目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链接现场可打开) 主题:个人信息保护与人格权益

2026年9月25日 · 1 分钟 · 汪倪杰(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胡萧力:「公共数据归国家所有」的宪法检视

摘要(期刊要目页所载原文摘要) 围绕公共数据的权属界定,当前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数据汇集型、数据维护型、数据经营型三种确权逻辑。相关立法多笼统借用经济学产权概念与政策性表述,欠缺严格的法学维度的正当性证成与上位法依据支撑。公共数据深度嵌入行政过程、数字基础设施运转架构和社会协同创新网络,其运行遵循信息媒介逻辑,与自然资源属性迥异。公共数据利用秩序的建构,不宜直接套用宪法上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法理,而应在宪法第12条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规范框架下展开。公共数据归国家所有,应理解为由国家承担防止侵占、保障合理利用、促进公平利用之义务的规范要求。未来应通过中央立法明确公共数据治理的基本原则、数据汇集的合法性要件、授权运营的目的与基本程序、私法规则的适用边界等,并配套财政监督、程序保障与数据流通的统筹机制,推动形成体系完整、逻辑融贯、普惠包容的公共数据利用生态。 出处:「公共数据归国家所有」的宪法检视,《法学研究》2026 年第 3 期(「部门法域」栏目)。 等级:CSSCI 来源期刊(2025—2026 年版,法学类)。 直链:中国法学网要目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链接现场可打开) 主题:数据要素与数据产权

2026年9月25日 · 1 分钟 · 胡萧力(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宁园:论数据持有事实及其变动的规范意义

摘要(期刊要目页所载原文摘要) 数据持有事实及其变动乃数据产权制度构建的客观土壤,有必要回应因此产生的规范难题。数据持有事实本身将产生三个规范难题,即不受持有行为控制之数据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是否有必要为所有持有事实提供一般性保护,持有事实的法律效力如何设置。对此,应确立数据持有保护的一般性规则,明确持有事实仅具有财产特定化功能,无推定效力和公信力。数据持有的变动将引发自主持有与他主持有并存、有权持有与无权持有并存等复杂数据持有关系,并产生新的数据产权分配难题。对此,可尝试确立间接持有保护规则,明确持有者无权处分数据或进行非合意数据生产时的数据产权分配规则。 出处:论数据持有事实及其变动的规范意义,《法学评论》2026 年第 3 期。 等级:CSSCI 来源期刊(2025—2026 年版,法学类)。 直链:中国法学网要目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链接现场可打开) 主题:数据要素与数据产权

2026年9月25日 · 1 分钟 · 宁园(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艳红:智能平权:通过数字开源的人工智能立法实现

摘要(期刊要目页所载原文摘要) 智能平权是我国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的新要求。开源人工智能具有技术民主化、规模定律脱钩性、监督开放化等宏观价值,应以数字开源的人工智能立法实现智能平权,并设置相应的微观法律保障措施以维护开源方的合法权益。在开源架构下,人工智能立法需要参考客观语境与技术现状,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机制预防开源人工智能潜在的数据安全风险,具体需对人工智能系统中的公共数据、商业数据以及个人数据提供不同保护模式,并根据数据内涵差异设置不同级别的保护强度。数字开源时代需要实现从部门性立法向领域性立法的转型,以领域性立法框架实现智能平权的人工智能立法,即在横向上优化自身与其他法规的衔接流程,在纵向上吸收人工智能专业知识以提升立法科学性。 出处:智能平权:通过数字开源的人工智能立法实现,《中外法学》2026 年第 1 期(「专题:数字法治」)。 等级:CSSCI 来源期刊(2025—2026 年版,法学类)。 直链:中国法学网要目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链接现场可打开) 主题:人工智能治理与立法路径

2026年9月25日 · 1 分钟 · 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舒国滢:人工智能时代的规范延迟:问题与应对——基于法哲学视角的考察

摘要(期刊要目页所载原文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狂飙背后潜藏着多重结构性挑战,它使人类现有的法律、伦理等规范跟进速度迟缓,难以穿透人工智能设计、生产和应用的全链条进行监管,由此产生调整滞后的规范治理时间差,甚或治理真空,此即所谓“规范延迟”现象。这需要我们审视有关“人工智能作为对象的治理”和“借助人工智能的治理”这两种治理类型,考察它们在人类现实生活中展现的相互交错关系,设计既尊重人类基本价值、又能发挥人工智能治理潜在效能的“人主机辅”“人—机规范协同”的秩序与规范世界图景。如果未来强人工智能(通用人工智能及超人工智能)在模拟人类的“意识”上真正实现了实质性的技术突破,则如何让人工智能变得更加安全便应当成为人类社会在发展和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时的首要考量因素。我们应建立一种“安全防御”的新型治理范式,有必要将“人类主导权原则”和人类“不可让渡领域”以代码形式直接强制写入所有强人工智能系统的底层架构,确保最终撤销权与解释权属于人类本体。 出处:人工智能时代的规范延迟:问题与应对——基于法哲学视角的考察,《中外法学》2026 年第 4 期(「专题:数字法治」)。 等级:CSSCI 来源期刊(2025—2026 年版,法学类)。 直链:中国法学网要目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链接现场可打开) 主题:人工智能治理与立法路径

2026年9月25日 · 1 分钟 · 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管育鹰:数智时代版权侵权平台责任判定的权责匹配逻辑

摘要(期刊要目页所载原文摘要) 版权法是维系多方利益平衡的法律框架,“先授权再使用”规则一直支撑着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信息技术的快速更迭改变了传统的内容产业生态链,互联网发展初期对仅提供技术服务、不介入版权内容经营的平台中立性之假定,已不适用于数智时代越来越多以技术控制内容生产和传播、以流量分成作为营收的多功能综合平台。基于“避风港”规则适用在我国遭遇多重困境和平台“注意义务”标准设定无法形成共识的现实,结合数智技术掌控者已深度介入和实质性控制内容产业运行的实际,应更新平台版权侵权责任判定的理念,依权责匹配逻辑按“技术—市场”控制力高低,分层判定不同类型平台的侵权责任,尤其是基于用户协议直接控制用户内容传播并以此获利的平台之替代责任。 出处:数智时代版权侵权平台责任判定的权责匹配逻辑,《中外法学》2026 年第 4 期(「专题:数字法治」)。 等级:CSSCI 来源期刊(2025—2026 年版,法学类)。 直链:中国法学网要目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链接现场可打开) 主题:人工智能治理与立法路径

2026年9月25日 · 1 分钟 · 管育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